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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子公司增资

发布时间:2021-02-15 19:30:23

A. 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基金专户:基金专户理抄财是指基金管袭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

B. 子公司给母公司增资允许吗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允许吗

子公司给母公司增资,后果就形成“交叉持股”,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2009年1月份深圳交易所课题研究组发布了一份报告,题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从这份报告可以看到,在法律上对这方面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上,我国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作为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从上文所提及的那份报告来看,未来肯定是要对这个情况进行规范的。
案例(摘自《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卫星”)。三家全部在同一天成立,随后通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形成了交叉持股的情形。这显示了中广系资本运作的一个特点:通过有限的资金控制更多的公司。有中广系的高层曾向某媒体证实,中广系拥有30余家公司。数量众多的下属公司需要上层公司大量对外投资,即使上层公司实力强悍,在短期内控制众多的下属公司,交叉持股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中广系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2001年8月13日,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三家公司在北京成立,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为5000万元,其中,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的发起股东均为银河时代和融信华创,各持有新公司50%的股权。
中广媒体的股权结构稍微复杂一些,发起股东有四家,各出资1250万元,各持有中广媒体25%的股权。除了银河时代和融信华创之外,另两家发起股东为中广融信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广融信数据广播”)和上文提及的双成视讯。中广融信数据广播从名字上也可以看出是中广系的公司,这家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融信华创控股60%。(见“图1”)。
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辜勤华、吕瑞峰和肖辉成,恰恰为银河时代三位自然人股东。新公司仅仅成立两周,股权转让就已展开。8月26日,中广媒体和中广时代均召开股东会议,融信华创通过协议将中广时代50%的股权转让给中广卫星,同时将中广传媒25%的股权转让给中广时代,中广时代另外受让中广融信数据广潘持有的中广传媒25%股权。另外,双威视讯也退出了中广传媒,其25%的股权转让给银河时代。这次股权转让之后,三家“中广”字头公司的股权结构。随后在11月末,融信华创通过协议,将中广卫星50%的股权转让给中广媒体;而中广时代则引入了一家新股东——国际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实力不容小觑,据报道,这家注册资金达1730万美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50%的股权由北京日报集团持有,另50%股权在一家美资公司手中,目前北京东长安街上正在建设的“国际新闻文化中心”即是该公司项目。银河时代将持有的部分中广时代股权(20%)转让给了国际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
至此,三家“中广”字头公司形成交叉持股。

C. 基金行业内实施管理层持股的基金专户子公司是否合法

基金行业内实施管理层持股的

基金专用子公司,这是正常的,

这是市场交易形成的一种。

D. 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有哪几种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指引,私募基金管理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自我管理型、受托管理型和顾问管理型。

定义:

(1)自我管理,指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而不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通常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

(2)受托管理,指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托管理。

(3)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主要是指借助通道(信托、期货资管、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发行产品,通道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作为产品的投资顾问去管理产品。

(4)基金专户子公司增资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E. 基金公司专户和专项资产管理的区别

证监会给出的官方抄名称叫袭“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具体而言,又分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形式,一对一要求委托资产3000万以上,一对多要求委托客户数200人以下,单个客户100万以上,合计3000万以上。基金专户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理财有很多优势,能够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户。然而,如何避免过度追求业绩,如何确定业绩提成标准,如何避免利益输送,专户理财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简单讲就是,专户业务投资的是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产品,而专项可以投资非标产品
PS:非标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F. 请问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并列的

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
分为一对一专户和一对多两种。即每一个管理人员对应一个客户,或一个管理人员对应多个客户。

资管: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
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与信托产品相比,资管产品的区别主要是: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3年);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
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方面:[3]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

G.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需要哪些程序

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增资啊!

公司增资流程

(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H. 以我公司一个子公司的股权向另一个另一个公司进行增资

评估A公司企业价值以公司股权出资增到B公司,具体实施方法与其他增资基本类似。

参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 权 出 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I. 母公司拿出来自己收到的增资资金,与其他公司一同成立一个子公司,可以吗

你好!
你的问题我看过,分析如下:
1、母公司的增资行为,产生专的后果是注册资属金增加,需要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部分增资资金就成为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可以用来经营。
2、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成立子公司的行为,是转投资,是母公司的经营行为之一,法律是允许的,母公司成为子公司的股东之一。
3、前述行为都以股东会形成决议,修改章程,以及在登记部门进行合法登记等程序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程序,母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是没法确认的。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问题,可追问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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