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事由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职责就是受托职责。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管理人之后,即担负起这种职责。基金管理人的地位与受托职责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担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着担负起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终止。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有以下4种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资格。可以说,具备法定的基金管理资格,是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而担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资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担任基金管理人,当然基金管理人职责随之终止。
第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职责自然终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并开始进行清算,其对破产财产即丧失管理及处分权。虽然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因丧失信用而受破产宣告,自然不适宜再管理及处分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第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确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书面文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如果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履行受托职责。
2. 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会不会终止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这个要看情节轻重吧。
没说一定会,但如果太严重,监管部门肯定会处理的
3. 贵州茅台终止8.2亿元捐赠,这背后到底有何原因
在市值3万亿的当天,贵州茅台在三个多月前就决定终止4笔捐赠。这一捐赠一度被中小股东质疑为“未经股东会审议,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今被市场解读为中小股东的“历史性胜利”。
贵州茅台的股价创下新高,收盘上涨3.7%,至2456.43元/股。总市值突破3万亿,单日市值增长1100亿,从2万亿到3万亿,只用了7个月。
作为上市公司,贵州茅台也必然面临相关制度法规的制约,企业在经营等方面处于绝对强烈的地位,但必须考虑很多股东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贵州茅台的这次操作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经营行为都有一定的警告。贵州茅台决定终止捐款后,《,这一决定表明积极的股东主义在a股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少数股东的努力推动了上市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的完善。
4.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公募。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002室。
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尽职尽责尽能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项认真思考,为自己的投票负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决策;
(二) 参与组织基金会各项活动;
(三) 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受理事长授权范围的财务支出;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关怀病人项目经费;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培训基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资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项目;
(四)关怀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五)开展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的合法投资;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121联合行动计划;
(二) 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历次捐助活动中捐助金额最多的单位或个人决定;
(二)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原基金会法人代表、善后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规定与安排。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基金的上市吗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第六章 终止上市
第三十三条回 基金上市期间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终止其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