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基金会成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慈善机构。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版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主管权部门为民政部
2.基金会宗旨:
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
3.基金会理念:
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替天下行善
基金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 A座 11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5900 3555(总机)
传真:86-10-5869 8140
网址:www.csaf.org.cn
邮箱:[email protected]
基金会银行账号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
帐号:0120014210001348
B. 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属于企业还是社会团体还是其他
我国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设立的法律依据,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民办非企业型机构,其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我国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主体。
爱心妈妈高淑珍为残障儿童申请成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基金会项目型机构,其成立的法律依据 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不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但目前国内很多基金会纷纷开展了一些历时数年的“项目”。
这些项目有明确的目标、确定的人员、稳定的资金和一定的组织形式,虽然没有注册,但俨然就是一个个社会服务机构。
比如,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项目,就是由著名记者王克勤于2012年3 月发起的,专项救治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缺失救助与关心的中国600万尘肺病农民,该项目已吸引了一批社会工作者参加。
3、社会团体型机构,其成立的法律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法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设立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指以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等命名的体制外组织,而不包括工青妇等体制内群众团体。
(2)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法人吗扩展阅读:
政府对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扶持:
广州市民政局网站近日发布《广州市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稿的意见。
《办法》规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资助方式分为一次性资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一次性资助拟最高资助20万元,对于符合要求的社会工作项目,最高给予该项目经费的30%。
《办法》对资助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资助对象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即经依法在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申请资助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需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6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条件。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是社会工作培训、社会工作交流、社会工作研究以及专业服务等项目。
申请的项目未使用财政资金,且成绩突出。根据《办法》规定,一次性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办公场地租赁、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金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优秀民间社工机构最高可获资助20万元
C.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
根据版社会救助对权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
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D.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
许嘉璐
语言学家。江苏淮安人。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长,北京师专范大学汉语文化属学院院长。第九、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十一届主席。
副理事长
刘 婷
香港上市公司华彩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刘女士同时为香港另一家上市公司宝威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兼执行董事。
耿志远
中欧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景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在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刘长乐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太平绅士。
理事
鲍学全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主任
理 事 米勇生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潘石屹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合创始人
释学诚 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时正新 原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吴京伟 华彩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行政总裁
张继禹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
监事
王治坤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
胡连萍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领导
秘书长:时正新
副秘书长:王玉洁
兼职副秘书长:阚丽君
E.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容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
F. 宋庆龄基金会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工作性质一样吗
工作性质啊,两家都是公益机构吧。宋基会比较厉害,而且很特殊,版他们应该是属于权事业编。国内很多宋基会,但是做事情最多的是上海的宋基会,其他的你懂的。另一家不太了解。不知道您是想干啥啊,公益是个特别需要理想的职业,你做公益有啥要实现的理想,如果只是一份工作的话,就看谁给的薪水高了哦。建议可以考虑其他的私募基金会,那些比较有活力一些。
G.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H.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介绍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版,业务主管部门为权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为了规范基金会操作,特制定中华救助基金会章程。
I.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AAAA级。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