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专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属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❷ 校园基金会 管理办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运营得当。
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特别设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业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2、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二、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创业基金的大学生基本为首次创业,为了便于管理及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投资公司拟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并对其财务进行监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动。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3万元。
同时投资公司还会从公司注册手续的办理、企业税务的代理、经营中的管理培训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等各个方面给予申请人新设的企业以支持。
三、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大学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创业基金不设开始及截止时间,有创业梦想的在校大学生随时可以提出申报
2.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投资公司网站下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3)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邮寄或E-MAIL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SBI7号楼一楼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网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投资公司负责受理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电话告之。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电话通知。
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公司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合同》。
投资公司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入驻SBI创业街孵化,否则将不于考虑对其给予支持。
2、 创业基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请人入驻后自主经营,投资公司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则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❸ 学校基金项目如何建设急求!!!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基地、科技创新的源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和提高社会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决定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基金计划项目”)。
第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以及发展的需要,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类。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主要依托,以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在已有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培育重大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鼓励学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市属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五)非市教委所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应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已承担本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其课题结项以前不得申报。为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其他与市教委同级及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均不得申请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严格筛选,并对项目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新颖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及研究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通讯评议及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通讯评议和专家组评审工作。通讯评议采取匿名评议方式;专家组评审采取答辩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教委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市教委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研究经费于当年底拨到项目承担学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市教委财务处下拨,实行“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教委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所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等。
(三)协作研究费:协作单位在该项目研究工作中所需开支的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市教委科研处,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需返还的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市教委科研处结算审核。凡确认已完成研究计划的,其结余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列入高校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填写《天津市高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科研处。《任务书》由市教委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已被批准立项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2至3年。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计划实施,于每年4月10日前进行总结工作,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该报告表经所在学校检查、考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并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被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应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清理财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一经立项,不得任意调换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提出专门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将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任何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鉴定的项目还需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查新报告和必需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由市教委组织或委托验收。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委托所在高校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高校基金使用效率,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科研处2001年度编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二)应用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样机、样品或专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成果形式为咨询报告的一般项目,其研究报告中应提供咨询单位的采纳报告并含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由应用单位提供实验或应用报告以及效益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由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成果鉴定应由不少于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项目的鉴定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2人。
属于应用或开发性研究项目在验收或鉴定时,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名同学科的省市级行业学会理事或理事以上人员参加;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的,专家组成员应有不少于一名知识产权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验收或鉴定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成果资料(包括:科学论文或专著、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文件)。经所在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结题情况,市教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评议结果将与各学校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等级为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计划项目的申请;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负责人将不再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评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在以后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时优先立项。
第二十九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