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疆关于退还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
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劳动保障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统筹管理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来马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二、行业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职工的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及各种价格补贴。
(三)离休或因工残废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
(六)职工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医药费、救济费。
(七)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支出的其它项目。
三、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
四、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一次性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竣工决算时再按实调整,任何人无权减免。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委托市建设银行托收(免签协议),存入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专款专用。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凭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单据及时、足额地向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付款,不及时缴纳的按拖欠金额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行业统筹基金。
(三)对于没有交纳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实施计划与开工批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建及合同签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擅自开工者,除按规定补交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外,同时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业统筹基金的支付形式
对在我市承揽建设任务,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由市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收取标准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入不敷出的施工企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对未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和外地来马承揽建设任务的各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及资质等级,按收取该企业统筹费用的适当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六、行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是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的一部分,市建筑管理处设立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3%提取。
(二)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各企业仍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结算,但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核发劳保费用中应扣除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企业的受益部分。
(三)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后,如劳保费用开支增大,收不抵支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劳保统筹取费标准。
(四)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项储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并入行业劳保统筹基金项下,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
(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业劳保统筹的会计管理、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八)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劳保基金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市建筑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② 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三、建立健全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劳保基金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结算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减免、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征收、拨付、调剂情况监督、稽查,对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政务中心(收费局)不按规定征收、划拨、管理、使用劳保基金,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业主)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罚。
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的管理,劳保基金收入应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基金专户。在确保正常拨付劳保基金有余额时,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适当转存定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凡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劳保费用项目建立帐目,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要自觉接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望各地遵照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③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回施工合同复印件答(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④ 按年交劳保变更成一次性交全可以吗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⑤ 湖南劳保基金办理具体过程
哪位大虾可以告诉我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好!本人将不尽感激,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
⑥ 高分求《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我帮你查了一下,这个是建设部下发的,我想哈尔滨应该也是执行建设部的吧,如果不是的话那我就不知道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保费内容包括: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 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二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 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 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 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 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到劳保费。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施工进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多个预算定额或一个总概算定额实行分包的工程, 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而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工程所在地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劳保费,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少缴、 漏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单位,除补缴劳保费之外,还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 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四章 劳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劳保基金)专门帐户。收到的劳保费必须存入劳保基金专门帐户中,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可根据确定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水平、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从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统一使用制度与办法。
第二十条 对本地区的施工企业, 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劳保费实际收取情况,从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劳保基金中调剂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其中对乡镇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拨付劳保费给乡镇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跨地区施工的地方施工企业和中央部属施工企业, 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后,并考虑其承建工程时的用工情况,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劳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劳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使积累金保值增值, 积累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国库券和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但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性投资。
第五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实施时间】1996-09-10【发布单位】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劳保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的劳保费管理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各地区有关劳保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和确定,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利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确保劳保费的收取等。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成立由劳动、施工、定额、质检、安全、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保费管理与监督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劳保费管理中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决策及有关政策、办法、制度执行情况和劳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 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劳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负责劳保费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劳保费的少缴、漏缴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 主动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通报施工项目承建、施工进展及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定期、准确地向劳保费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少报、瞒报工程量,劳保费不予拨付或不予金额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劳保费管理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⑦ 劳保费的劳保费缴纳制度
劳保基金的缴纳实行预收和结算制度,无论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还是执版行行业费用定额的项目,权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或招投标时,按所含劳保基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门预缴劳保基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经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含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⑧ 建筑单位如何开立劳保基金专户
1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建筑业劳保费筹集、返退 一、服务内容 建筑业劳保费手续返退,专项费用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8 号令)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手续返退 四、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 本办法。 五、申请资料 (一)开立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有年检记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 7、开立专用帐户的相关文件; 8、开户申请。 (二)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查验。 (三)返还建筑业劳保费必备的资料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复印件盖章,验原 件);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 费金额分摊表)(原件); 2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 凭证(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 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4 年6 月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2004 年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办理结算返退需持以下资料: 1、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已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5、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金额)已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证明(原 件); 6、返退建筑业劳保费单位法人委托函(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 印件盖章,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建筑业劳保费退费申请表》 自2012 年3 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 应以 Word 文档、Excel 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 9:00—16:00 为当日时间;16:00 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 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 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 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 件时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 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 或http://www.km-jsw.com/。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 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 号市级行政 3 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服务程序 (一)筹集程序 建设单位在规划局窗口(包括: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规划窗口)缴费 后,统一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作为建筑企业返退劳 保费的资料之一。若不及时开缴款通知单位,将影响建筑业劳保费的返退。 (二)返退程序 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代缴,签订施工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扣除,由 建筑企业持《缴环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返退。 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 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系统自 动转: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复审——符合退费条件的,按政 策规定,在窗口退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返退标准 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筹集的劳保费按以下标准返退: (1)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企业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2)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3)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4)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 业劳保费的60%返还。 十、办理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项:自2007 年1 月1 日起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 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目通 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 个月内仍不来返退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 保险调剂。 十二、年审及年检 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实行年审制度
⑨ 劳保费是什么
【中文名】:劳动保护费
【简称】:劳保费
【外文名】:Labor protection fees
【拼音】:lao dong bao hu fei
【范围】: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
【领域】:企业管理
【定义】: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
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进项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对劳动保护支出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抵扣。
【劳保范围】:
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
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
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空)气呼吸器。
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
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身躯防护: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太阳伴伞。
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等。
⑩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