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捐款法律问题
捐赠,是作为公共或慈善用途之赠与或捐献,目的有多种。捐回赠是施恩,付出自己所有,答例如金钱、物资、服务、身体器官、时间、名誉等,去赞助受惠者,例如慈善机构、弱势社群等。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具体捐款法律问题如下: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⑵ 全国公募基金会募捐问题
你现在问这些没用.说不让复制粘贴.网上回答规范性的太多了.,你就是嫌麻烦,.我告诉你一个简单的方法,你先确定一个或者几个慈善基金.然后直接打电话询问就行了,
⑶ 我国基金会透明度不高的原因是什么
非公募基金会对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民间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非公募基金会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整体来看,非公募基金会数量不够多,素质不够高,多数面临能力建设困境。对内来说,内部治理有待提高,对外来讲,非公募基金会公信力还不强,难获公众信任。”而其中最为公众关注的,则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也就是透明度问题。
“在机构治理和管理的独立性,信息披露和公众的信任度,以及项目的实际成效等方面,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
作为公益财产的受托管理机构,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应尽义务。《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指南》通过对65家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调研后,得出结果显示:我国有9%的非公募基金会发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机构透明和公信力,对运营行为及核心信息进行客观完整地披露;5%的基金会由于不想被公众过分关注宁愿选择不披露,86%的基金会则选择了中间状态。
调查发现,12%的非公募基金会未以任何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未披露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构负责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识;机构暂时没有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业内没有可参考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指标;机构负责人认为信息披露需花费人力和财力,不愿花费时间和金钱等。
此外,每个机构信息披露的程度参差不齐,其中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指标和格式,而且有些内容报喜不报忧。
据了解,2006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其中,《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信息、公益资助项目信息等,是首次对基金会信息透明进行国家层面的管理。
目前,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普遍依据上述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公众或资助人需要的更详细、全面的信息则无法获取或很难获取。
《指南》还显示,为了通过政府年检,获取捐赠资金,几乎所有非公募基金会对政府和捐赠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时和较完备的。但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公众、媒体等,88%的机构选择有所保留的披露或不披露,其余12%认为原则上应该面向所有群体披露,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而在已经披露信息的机构中,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参差不齐,披露的渠道较为分散。在65家机构中,政府主管机构的网站披露信息的有39家,占60%。其余40%中,除了4家国有企业发起的、在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之外,全部属于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但在民政部信息网站和地方民政信息网站都没有其年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信息。还有个别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提供全文阅读或下载。
⑷ 关于基金会的问题
基金会来是指利用自然人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
基金会设立条件:
(一) 有10万以上的注册基金;
(二)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三)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⑸ 募捐的问题
对自身可以博得消费者的支持 骗取消费者的零钱 到时候却以自己的名义捐献给基金会 只字不提消费者
政府还会把这部分捐款抵消商家的纳税额|
⑹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哪些问题
最近几年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总体来看,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存在如下问题:
1.相关法律缺失
虽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大批规范不断出台,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无论是在立法层次层面,还是在相关内容方面都难以满足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立法层次低意味着法律规范的约束力不强,内容不完善意味着政策的空白比较多,这导致社会组织的管理没有相关法律为依据,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2.管理理念滞后
在管理理念层面,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理念依然陈旧,难以跟上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目前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依然秉承直接控制而非服务的理念,直接的行政控制虽然能够增强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但是这种做法的负面作用也是积极明显的,那就是扼杀了社会组织的活力,导致社会组织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压制。
3.管理机制僵化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施的双重管理的模式,即社会组织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的同时,还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这种双重的管理体制大大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看到,双重管理体制的产生背景是计划经济年代,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体而微的双重管理模式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正在不断的彰显,难以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
4.管理模式粗放
目前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层面基本上还停留在粗放的阶段,政府只负责登记,但是在对社会组织的考核评估、日常管理方面好做的很不到位,结果导致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普遍较低,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这导致其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以上供参考。
⑺ 关于捐赠限额的问题
要看看你捐赠的慈善基金的退税的比率去到那个级别,最高级别为回“税前全额扣除”现在根据财答政处2006年66号的文件指定了8家基金会可以达到该级别,具体你自己查查看。
如果达到上述退税级别你以上那个例子应为:《(50000-2000)*税率=设计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具体办法看下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⑻ 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慈善法》16日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近日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阚珂说在立法中的一个考虑是,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行为;慈善人人可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钱,法律禁止个人募捐。
1,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3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是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3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第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当中增加上去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它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3条、第8条,就可判断具体的一个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2,怎样看待第60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60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管理费用不超过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的管理费用的标准,实际只是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的规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这个规定。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公募基金会占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天津市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公募基金会不到1/3。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如果这样去算,即使从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这三类组织的1/6。如果再细算,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待遇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阚珂:第60条的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它的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4,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阚珂: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
5,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阚珂: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在马路上,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我。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质没有变,就是为了自己。
个人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6,不允许个人募捐的话,在对接机制上有保证吗?
阚珂:弱势群体遇到困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有了慈善组织,并不等于政府要减轻责任。现在慈善财产太少了,一年在一千亿元左右。
遇到困难,可以找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有学者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为的。个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钱。简单地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对于求助进行转发,如何看待?
阚珂: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担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考虑过的。我们希望,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有微博微信,有时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8,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允许了吗?
阚珂: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我们大家再帮助你。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9,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有法律的完善和社会重视,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慈善法第80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做出这个规定是相当不容易的,这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就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第84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⑼ 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⑽ 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
NGO实在是一个非常不稳定的行业,我周围的朋友很少有位同一个机构工作5年以上的,并且大多数朋友都经历过项目完成或者机构办公室关闭不得不重新找工作的困顿。不管是本土NGO还是国际NGO,在中国面临着太多的问题,资金,管理,政策壁垒。随便一个问题都足以在顷刻间宣告NGO的死亡。关于中国NGO可能的部分死法大概如下:
第一种死法:没有资金来源饿死
资金问题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之一。很有意思的是,即使是本土的NGO,也大部分都靠国外的资金来支持工作。因为除了有政府背景或者半官方的那些大型NGO,政府根本就不可能批准民间力量成立公募NGO,因为不能在中国筹款,没有赖以生存的基金土壤,他们只能依靠申请国外的资金存活。
2011年5月底,全球基金宣布冻结对华拨款,不但很多草根NGO受到影响,很多在中国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健康项目的国际NGO也不得不中断了在中国的项目。
在中国工作的国际NGO,由于资金完全来自于国外,一旦国外资金断链,就必须要裁员或者关闭项目办公室。2009年的经济衰退就给很多国际NGO带来了很大压力,国际奥比斯等机构在当时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员。国际经济发展和NGO的海外筹资能力直接决定了国内办公室的存活情况。
另外一方面,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已经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同时中国的海外援助资金量也越来越大,并且政府经常慷慨的大规模免除非洲国家的债务,而中国同时持有大量美国国债,是美国最大的债权国,这些信息都越来越多的让外国人相信,中国已经是一个比较富有和强大的国家,如果他自己愿意的话完全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社会发展上,因此不再需要来自其他国家的资金支持了。因而也有一些国际NGO开始考虑是否减少在中国的资金投入或者关闭中国项目办公室而把资金投入到其他更加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即使继续在中国投入更多资金和项目,也更会更加的注重资金使用的效率,总之,老外的钱没那么好要和好花了。
第二种死法:人才缺乏瘦死
社会工作在中国是一个很新的专业,很多大学都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和硕士学历。很有意思的是,中国大学里很多社工专业的老师既没有学过社会工作,也没有参加过社会工作的项目活动和管理,基本都是拿国外的资料来自己消化以后写成教材的。中国NGO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专业的社会工作和NGO从业人员比较缺乏,目前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大多是各机构自产自销,通过机构内培训培养起来的。
但是机构自己培养的话,国外的NGO还好一些,他们比较重视教育和培训,不管是NGO管理还是项目运作都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每年都会有各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既有机构内的培训,也有外部资源提供的专业培训,当然这是需要资金预算的。而草根NGO往往局限于资金,不仅很难制定充足的培训计划,也不足以支付专业培训机构的费用。
另外草根由于资金紧张,在人员招聘上也很难招到高端的人才,高端人才都流向了商业领域,而行业内的高端人才大多选择了待遇相对人性化一点的国际NGO。大部分NGO招到的人只能通过内部培训,比较难得到高水平的专业培训支持,所以人才瓶颈比较难解决。他们找不到高端人才的主要原因是资金和待遇问题,同样的问题限制了他们的人才培养和人才的保留,很多专业人才一旦在这个行业内做得比较专业,他们对个人待遇和个人发展的要求也会相应的提高,很多高端人才都会跳槽到其他机构继续发展。
另外由于大部分NGO的项目资金来自于境外,由于没有自己的筹资渠道,他们只有申请到项目的时候才能保留一定数量的专业工作人员,一旦项目结束申请不到资金,就无法支持这些工作人员的开支,这时候很多机构也会选择裁员。在申请到新项目的时候再重新招聘,重新培养。很多草根NGO的人员相对稳定,但是他们待遇是非常低的,完全靠一种奉献精神在支持。资金困难造成了人才困境,而人才困境又会影响到机构管理和项目执行水平,也就会影响到机构申请新项目的能力,长期下去必然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长此下去,国内的NGO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能维持生存已经不错了。
第三种死法:政策壁垒困死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成立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限制是非常严的。既有资金限制,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限制。总之,要成立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本身已经很难,比如基金会就需要找一个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等地似乎有所松动,但其他大部分省市还是硬性要求),而要成立公募基金会如果没有特殊的官方背景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任务,壹基金2010年虽然最终完成了艰难涅槃的过程,但我想并不是每一个机构都有像李连杰和王石这样有着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发起人和支持者吧。
不能成立基金会,不能募集资金,就是能在政府领导下工作(如果可以作为机构开展工作,当然还有一个前提是可以申请到国外或者政府的资金援助),这样也就失去了所谓非政府,非营利的独立性。
第四种死法:机构老化僵死
目前国内本土的NGO往往是靠一两个创始人的强大意志力在支撑着。他们出于美好的愿望建立起一个机构,但是各方面的壁垒限制了他们的筹款能力,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人才困境,所以他们只能长时间处在小规模运作的状态,人员也不稳定。因为管理上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长期下去机构就会僵化,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些创始人退休或者去世,机构的命运可想而知。
但是机构僵化并不只是小的NGO,国内的大型基金会和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国外NGO也存在这种情况。国内的大型NGO就不用说了,他们的半官方性质(有很多还是事业单位编制)决定了他们完全政府化的管理和运作模式,既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任,项目操作上专业程度也不如那些独立的国外NGO。
而很多大型国际NGO在中国也遭遇了“中国特色”,一些老牌NGO在中国由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不改变工作模式,在项目运作上也更多的体现出中国特色,比如项目和政府合作的居多,很多项目由政府部门主导或参与,行政管理上也更多的像事业单位靠拢,有的机构甚至出现内耗现象,相反倒是很多小型的国际NGO由于管理和项目灵活,表现出了很强的活了。如果机构管理和项目运作长期没有改观和创新的话,由于贫穷落后将不再是中国项目的代名词,很多NGO的中国项目将慢慢失去吸引力,最终自己僵化而死。
第五种死法:社会观念窒息而死
传统的中国民众一直把NGO的工作理解为慈善,由于民间NGO和国际NGO在中国一直在夹缝中生存,其影响力很小,普通民众对他们的工作也了解不多。因此民众并不了解发展和社会工作的概念,他们认为NGO的工作就是慈善,是一种有钱人捐钱帮助穷人或者可怜人,甚至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我想陈光标先生的暴力慈善应该是这一观念的典型代表吧。民众因为不相信目前的基金会能把他们的资金用好(基于对他们对目前国内主流基金会的不信任),也不了解他们的捐款有什么样的作用,因此中国要让民众养成经常自发的捐款支持NGO工作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要让普通民众了解到发展和社会工作的概念,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要让民众把捐款和可怜以及施舍这个词完全分开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只有民众更多的理解了发展和社会工作的理念,才能支持NGO工作的长远发展。不过目前草根NGO和国际NGO在中国的认知度还比较低,民众大部分还仅限于对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的认知,这种社会观念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限制国内的NGO发展。
在中国的NGO有那么多种死法,那他们有没有一种活法呢?现在大家都活得很累,要活得好起码要破解上面的这几个问题,但是,政策壁垒的问题首先就解决不了,在国内靠民间力量来推动政府改革的道路非常难,像壹基金那样能最后走通的,靠的不仅是李连杰先生和其他人员难以想象的共同付出,也和他们个人的巨大影响力分不开。
并且,壹基金初期在人力资源和管理也遇到了很多挑战,毕竟李连杰的团队并不是专业做社会工作起家的,现在他们做得越来越专业了,也希望他们在将来能做的更好,真正能实现一人一元钱的理想,在发展领域有更多的影响力,也为其他机构树立一个成功的典范。
由于这些年众多专业的国际NGO在中国开展了很多项目,客观上为中国培养了大量专业的NGO从业人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社会工作和发展首先是一个职业,我们不能要求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是慈善家或者苦行僧,来从事这个行业纯粹为社会奉献自己而不求回报,他们也要养家糊口,更需要在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得到尊重。所以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有保障的收入水平,这样也才能吸引到更多人才,保证NGO的专业化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