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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业务模式

发布时间:2021-02-17 08:27:16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基金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最应该注意什么对工作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1. 基金公司的主抄要业务当然是投资股票,债券等市场,以获取回报。

2. 基金公司各部门之间,要凭借规范、稳健、务实的管理风格、科学理性的投资运作以及投资者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丰厚的投资回报。

3. 对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财务纪律,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了杜绝“老鼠仓”,基金经理在任职申请中将被要求上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针对这些账户,管理层会同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严密监控。同时在对管理部门的通知中则要求,基金公司须在近期上报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㈡ 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1.代销模式:P2P平台仅负责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内面容,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
2.质押模式: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
3.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
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进而衍生出了另外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代持模式”
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

㈢ 基金公司挣钱模式的疑问

基金公司是否只能赔钱卖掉这只股票来付赎回款:如果遇到大量的基金购买者赎回基金专,基金只能卖出属股票应对。
基金公司在投资行情不好的时候可能出现巨亏:是的。
基金公司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一般来说,只能加大力度推销自己的基金。
基金公司是如何在大熊市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持有收益:目前来说,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亏钱。
封闭式基金怎样赚钱:当然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盈利,如果股市处于熊市,封闭式基金一样亏损。
买卖手续费是基金公司赚还是证券公司赚呢:封闭式基金既然和股票一样可以买卖,手续费当然是证券公司收取。
管理费又是什么机制:基金管理费当然是由基金公司收取。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报酬,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费率的高低与基金规模有关,一般而言。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费费率越低。我国最初的基金管理年费率为2.5%。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目前我国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型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33%。

㈣ 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新发布的2005年度中国基金行业发展评估报告认为,与海外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相比,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仍然相对比较单一,收入来源简单,这对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而言是相对不利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仍然主要是集中在公募基金的管理上,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另外也有部分基金公司获得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不过在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及合作机制上,国内基金公司也只是刚刚起步,还在不断的摸索当中。

㈤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㈥ 如何构建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

创投的基本商业模式,是低买高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后与基金投资人拆帐。但是未上市公司有很多种,一个创投必须要专注在某个领域,来提升成功的机率,而他旗下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可能也会有不同的定位,这是”公司”和”基金”不一定画上等号的其中一个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的 市场定位 ,大多跟合伙的经理人,他 们的背景和专长有关,通常他们选择投资的产业,多半也是他们先前工作的领域,或是在产业结构上有很大的共通性的。由于对产业的熟悉,他们对未来的发展也比较能够掌握,所以可以因此定下一些投资的策略,例如:现在网路的投资人会看好Social App但可能不会投资做Webmail网站。
而 个别基金的产业定位 ,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长中,再细分的某几项。例如:美国最富盛名的创投Kliener Perkins 就设立了一个专门投资iPhone App的 iFund 。
除此之外,每支基金也会有规模,投资周期,标的物周期等属性和设定,这也是基金和公司很大不同的地方。
基金规模 指的是基金的总管理资产(Asset Under Management),也就是当初募得的金额—以KP的iFund为例,他的规模是一亿美金($100mm)。一个基金的规模往往对基金可以投的案件有很大的影响,通常一支创投基金会希望分散在20-30家公司上,以每家2-3轮的增资估算,每一轮投资的金额需占基金的1-3%左右,再小的案件可能就不敷管理成本,无法考虑。再以iFund为例,如果一个公司只需募款美金5万(0.05%),那很有可能就会不对KP的盘,要等到下一轮需要更多资金的时候再谈。(台湾的基金通常可以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已退场的资本,在到期前可以再拿去投资,这点和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台湾的基金的”有效规模”往往是资产的两三倍以上。)
基金的投资周期 简单的说就是基金的年纪。如同上一篇所说,台湾的创投基金多半是7年期,也就是说7年之后必须要退场,把现金还给股东。所以当一个基金已经到了4-5岁,剩下2-3年的时间,那大概就不会考虑投资尚未有产品的超早期(super early stage)新创公司,因为有可能会来不及出场。(台湾基金很多有延展1-3年的条款,不过在这边为了单纯起见,先假设这样的条款不存在。)
基金的标的物周期 则是当初募款的时候设定的投资条件,要投资早期(early-stage)新创公司,或是后期(later-stage)新创公司。早期新创公司通常需要的资金较少,退场时取的得报酬率较高,但退场的时程也较久。相对的,后期公司需要的资金量大,退场的报酬率较低,但通常有比较明确的退场期望。所以在近年市场热钱过剩,但退场机制不明确的大环境下,许多创投都转移到后期去经营,例如:普讯最近 投资即将挂牌的兴中 ,就是很好的例子。这样的投资策略可以一次布署较多的资金,而退场机率也比较容易预估。但相对的,创投在早期新创公司的投资的活动相对就少了很多。(市场上还有一些基金是平衡式(balanced stage),但是还是以简化为由暂时略过。)
而综合以上的设定,就变成了创投在做每个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到的条件,也就是英文说的“book” (规则书),如果一个新创公司符合一个基金的需求,就叫做“fit the book。” 所以创投在投资的时候,除了要看到新创公司的潜力,也必须考量自己本身的策略和定位。这就是创投的商业模式,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时候创投虽然喜欢一个团队,但不一定可以投资他们的公司的原因。

㈦ 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是要由机构出钱来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都是一些经营的企业有资格来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会有商业计划书、企业的说明,然后提交证监会,由证监会来核准设立一个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一个基金公司内部的架构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投资管理部门,二是投资部门,三是研究部门,有很多公司是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一起来做。还有会计、账务这些部门。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有很多外部的机构给他提供研究服务,像我们公司也是机构之一,很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所也是提供研究服务的,相当于卖方,比如基金公司推过一些佣金这样的一些情况来支付他的费用。
另外一个部门就是销售的部门,有销售及客户的服务、维护。
从投资角度来说有两个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一个是风险控制委员会。因为在以前,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放了一个投资决策,后来发现机构投资者变得越来越多,他的竞争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时候,后来发现有很多投资者对风险是很重视的,这时候就引入了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来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员工的内部做内部控制。这样基本上有两个常设的机构,对基金公司整体的运作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整个投资决策最高的权利机构,然后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制定整个研究的流程和整个投资的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整个公司监管的最高的机构,对整个基金运作过程风险点以及哪些不规范的地方提供监管。
一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架构差不多就是这样的架构,只要是下达指令,这个体系就保证了它本身的投资是比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时候,为什么证券公司出了那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不是托管的,都是它们自己在管的,它们随时都可以把钱划进来,也可以随时把钱划出去,这样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规避了这一点,相对而言是非常安全的,应该说是目前市面上投资类的这些产品中是最透明的,业绩也是相当不错的一个品种,它比一般的证券公司的一些委托理财的产品还是有很大的优势,因为在规范运作以及透明点上运作。当然基金公司里边也有违规的存在,历史上就存在基金黑幕。

㈧ 如何运用基金模式拓展业务

实际运作中,很多基金公司最先着手的是类信托业务。招募了有信托背景的业务内人员之后,进行积极容尝试,但真正着手后发现在流程上还是有一定问题。首先,基金公司不能接受实物质押,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类似于土地、房屋等投资者最乐于接受的实物资产只能质押给数量有限的几类机构,其中不包括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次,基金公司不能放贷,基金公司子公司不具备放贷资格,最终完成投资的放款环节现在只有委托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再次,信托公司的产品隐含着“刚性兑付”,基金公司子公司规模太小,本身不具备增信的功能,成立时间又短,信誉没有建立起来,机构不认可,对于一些小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而言,中小投资者也不认可;最后,在销售渠道方面,很难说服银行渠道进行类信托产品的销售,券商要价又很高,总之,在产品设立、销售上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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