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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借款

发布时间:2021-02-18 14:45:34

⑴ 公司向股东借款如何做账

一、公司向股抄东借款的账务处袭理是: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X
二、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会计核算有:
1、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⑵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界定向大股东借款是否属于重大经营事项,如果是,则查看是否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范围,如果是,那就召开相应的会议出具决议并审议借款协议,通过后签订即可。否则直接由公司审核借款合同,走审批流程然后签订合同。
至于非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解是否属于违法,我不知道,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肯定的,具体咨询律师。但企业间特别是股东借款是很常见的,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

⑶ 我们公司的经营资金都是向股东借款入账的,现在股东想要把所有可以弄出来的钱给转到个人卡里。

可以把股东的借款还给股东。

⑷ 公司对外长期 投资能否用股东借款如果可以 投资额是否能超过公司的实收资本

1。公司有钱就可以对外投资,与资金来源无关;
2.投资额可以超过实收资本,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取消比例限制。

⑸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

会有问题的,而且不仅仅是税务方面,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在法律方面也有风险。
1、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要交营业税
公司借款应该收取利息,公司应按利息收入交纳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

法律方面的风险:
1、违反金融法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规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涉及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理此类业务一定要慎重。

⑹ 企业的资本金可以是股东借款吗从信托公司的融资可以算吗

1、公司的资本金股东不得借用,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还,要按抽逃注册内资金处罚,数额大的要追容究刑事责任;
2、公司从别的渠道得到的融资款是公司的资产,任何股东也不得随意借用或占用,如果发生临时借用的,要按银行利率计算,借期不得超过一个年检周期,否则被工商查处要罚款;

⑺ 关于股东向企业借款的问题

如楼下摘录的
税务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如果你注意 网上关于股东借款的处理有许多贴子回
税局按6%年利率是据央行基答准利率 一点都不高
问题是 注销前要把资产处理清 其他应收最好与其他应付对冲掉
目前看人家已经知道你的账务处理的 你只能认了 交3千元了事
否则你只能不办了,黑户处理。

⑻ 股东可不可以向公司借款

可以的。

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回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答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但2015年6月份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

3、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可以作财务调整,要有法律上的可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作验资。

⑼ 公司向股东借款,可以直接借现金吗

可以。

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借款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人 原始凭证可以为公司借款时开的收据。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原始凭证为费用发票。

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

贷:现金 原始凭证为单位开的付款单,但收款人必须签字。

(9)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借款扩展阅读: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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