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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工资

发布时间:2021-02-18 17:11:29

1. 财政专家为何建议文物资产化

时隔一个月,发表在《中国文物报》上的两篇文章就“文物能否资产化”展开激烈辩论,财政、文物领域重量级专家学者对垒,各自亮明观点。

从《资产》一文表述可见,该文主要讲的是“促进不可移动文物有序‘资产化’”。

对于什么是“资产化”,《资产》一文随后解释道:“‘资产化’可以理解为资源向资产转化的过程与趋势。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即不可移动文物从资源向资产转化。”

2. 苏士澍的字多少钱一平方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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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国有处古墓,五座墓穴全部朝向东方,为何中国说要修葺一下

在英国的这处古墓可不是一般的古墓,那五座墓穴下的正是我们中国人,他们是被世人遗忘了的中国清代时期的士兵。

他们死后被葬在英国的纽卡斯尔市圣约翰墓园里,墓碑上用中文刻下了他们的光荣使命,墓穴朝着东方 ,表达了他们对东方的祖国的思念。好在现在他们终于被记起,以后都有祖国保护护着他们,他们也能安息了。

4.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马自树的介绍

马自树 ,回族 。安徽安庆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198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硕内士学位。1981年后曾容在中央机关和故宫博物院任职。1989年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分管博物馆工作。历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北京鲁迅博物馆馆长,中国博物馆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现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

6.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主要业绩

中国是来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源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历史文明未曾中断的唯一国家。在祖国广袤的大地上,我们的先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作为历史化载体的文物。据统计,全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数达四十万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就有六万余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一千两百多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三十一处。收藏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达二千座,馆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万件。丰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种特殊的重要资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学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已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7. 贾文忠就职北京那个博物馆,他工作的地址在什么地址,

贾文忠任职于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员、研究部文物研究室主任
农业博物馆地址: 东三环北路16号
一,贾文忠,字闻钟,号铜斋,1961年生于北京金石世家,老北京古铜张派第四代传人。大学文化,北京大学考古系“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研究生班毕业。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文物局、首都博物馆。现为九三学社社员,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员,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等客座教授。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理事。《文物修复研究》期刊主编,《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期刊编委。2002年入选《中国文物报》中国文博界百位“学术成就显著,具有创新精神”的专家学者。
金石专家、文物鉴定专家、全形拓传承人、书画篆刻家。
二,1995年起担任海淀走读大学客座教授,策划成立文物保护修复专业(全国招生)获教委批准,使文物修复真正走入大学课堂。先后受聘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客座教授。长期应邀为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学会、中国文物学会、中国收藏家协会等举办培训授课。
三,社会职务
■文物鉴定、修复专家、全形拓传承人、书画篆刻家
■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员、研究部文物研究室主任
■中华全国工商联古玩商会中国青铜研究会会长[2]
■中国文物学会文物修复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文物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中国民间国宝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理事
■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理事
■中国民俗学会副秘书长
■国际亚西亚民俗学会(中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金属专业副主任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常务理事
■中国博物馆学会保管专业委员会理事
■中国博物馆学会藏品保护专业委员会理事
■中国博物馆学会民办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专家组组长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
■中国收藏家协会顾问
■北大资源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考古学会会员
■中央电视台《鉴宝》、《寻宝》专家《艺术品投资》顾问
■海南三亚沉香协会名誉会长

8.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黄冲是副秘书长吗

不是,都没这个人

9.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首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安顺专明史探究”研讨会主属题活动
第二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中国酒文化遗产保护评选活动
首届中国千年古县文化遗产精品图片展
文物保护,我们携手—圆明园文物修复大型公益活动
第三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第四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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