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及税收上的优惠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市除享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配合我市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在国家给予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制定了自已所特有的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领哉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所,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契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其它:
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相应调整。
❷ 滨海金控与滨海基金是同一家公司吗
不是。
1、滨海基金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0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林少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等。
2、滨海金控
北京滨海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谭凯欣,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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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❸ 科技型企业享受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一、技术转让合同享受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合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因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条;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使用企业的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省、市、区县的财政补贴。
3、作为无形资产,在融资、并购、上市过程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4、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在进行重大项目招投标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3)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税收扩展阅读
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各区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为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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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估计就3.58万吧,所有的税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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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是2017-12-26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内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容),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705室(产权证地址:环城北路208号1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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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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