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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2-21 06:23:57

1. 清华教育基金会logo是什么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回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答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企业的除外。从规定上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企业法人是没有障碍的,尤其是业务范围里有投资一项。从实践中看,也有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农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通鼎光电等等。还不太掌握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许作为基金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注册,从规定上说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只允许投资法人,所以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权投资企业是按公司注册的,那理论上是可以出资的。

2.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专募基金会,属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3.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内1月)成立的,根据容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4. 捐款给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可以税前扣除吗

本科专业共有37个

医学(1个)
临床医学
理学 (1个)
数学与应用数学
化学专类(1个)
化学生物学
工学属 (4个)
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
法学(1个)
法学
文学 (3个)
新闻学、日语、英语
经济学(1个)
经济与金融
工学(17个)
建筑学、生物医学工程、环境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电子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力学
管理学(2个)
工业工程、工商管理类
其它(3个)
医学试验班、人文科学试验班、社会科学试验班
理学(3个)
化学、物理学、数理基础科学

5.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项目

教学与科研
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
绿色大学计划
校园生活
校园基本建设
奖助专学金属
校友基金
饮水思源,对于支持此筹款计划的团体和个人,清华大学将以适当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荣誉称号,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筑物、讲座教授席及奖学金,或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刻牌纪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钱伟长;理事长兼社团法人:姜胜耀;副理事长:张凤昌;秘书长:李家强。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

6.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一般纳税人吗

本科专业共有37个

医学(1个)
临床医学
理学 (1个)
数学回与应用数学
化学类(1个)
化学生物学
工学 (4个)
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
法学(1个)
法学
文学 (3个)
新闻学、日语、英语
经济学(1个)
经济与金融
工学(17个)
建筑学、生物医学工答程、环境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电子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车辆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力学
管理学(2个)
工业工程、工商管理类
其它(3个)
医学试验班、人文科学试验班、社会科学试验班
理学(3个)
化学、物理学、数理基础科学

7.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张孝文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清华大学原校长
谢丽娟(女) 上海市原副市长
徐乐江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黎明 原宝钢集团董事长
徐大铨 原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长
谢企华(女)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前董事长
名誉理事长
朱尔沛 原宝钢集团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理事长
伏中哲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理事长 秘书长
莫臻 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理事 马文喜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叶静漪(女)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姜胜耀 清华大学副校长、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
熊晓梅(女) 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
叶志明 上海大学副校长
朱健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
刘永章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
杨贤金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尹冬梅(女) 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
任利剑 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张宏建 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蒋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家新 安徽工业大学校长
周建波(女)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黄达人 中山大学原校长
李旭锋 四川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郑庆华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周成祥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理事长
陆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高鸿钧 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廖舒力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李曜升 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社长
秦长灯 宝钢人才开发院院长
(以上资料来自 )

8.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真维斯楼的铭牌被摘

清华大学因为将一栋教学楼冠名“真维斯楼”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甚至有网民直指此举为“卖身”和“大学精神的堕落”。在“偌大的校园是否能容下一个 ‘真维斯的争议声中,在现行教育体制的背景下,“大学精神与商业行为是否水火不容”成为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据央视报道,“真维斯楼”铭牌已被清华大学摘下。
新华社5月26日发出一组铭牌被摘前后的对照图片,说明中有如下内容:5月26日,清华大学将原来在“真维斯楼”大字旁边写有“真维斯作为休闲服市场的领军企业,始终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不遗余力地回馈社会,为国家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的附属铭牌摘下,而“真维斯楼”大字仍然保留。据知情者说,25日晚上,“几个义愤填膺的清华学生到街上买了一桶油漆,回来就泼了真维斯楼的牌!”校方人员26日上午发现后,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在涂满白色油漆的铭牌上,又用红色油漆印上最初就有的“四教”二字。记者从清华学生传给这位知情者的图片上看到,“新”铭牌上,除了“四教”二字,白色的油漆依稀可见。而在铭牌左上方,出现了黑色的手写“我爱清华”四个字。 据猜测,面对这个突然发生的“小事件”,清华方面可能觉得不妥,随后干脆将铭牌摘下。 真维斯集团负责外宣的蒋女士表示,他们也刚刚听说铭牌被摘一事,事前对此不知情。也和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了联系,教育基金会表示,正在调查,随后会给他们一个回复。
对于是否会将铭牌重新挂回,蒋女士说,他们还得和清华做进一步商量。
而对于如果不能挂回铭牌,清华大学是否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蒋女士说,这个肯定不是学校的行为,是谁摘的还不清楚。现在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不太好假设,后面的事情不好说。 清华真维斯楼称捐赠方可依法冠名
回应了“高校捐赠冠名”问题,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首先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另一方面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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