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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做gp

发布时间:2021-02-21 09:54:10

1. 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过另设GP来管理基金

主要有来如下原因吧:
1、风险源隔离:由于GP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当GP,若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法律/债务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将出现问题的基金的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基金公司的运营。
2、独立核算:每一只基金都要向GP缴纳管理费和分成,而基金缴纳的管理费是用于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而当一只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后,就需要核算GP公司获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费用和收益都混杂在一起,很难就单只基金明确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比方说税收优惠、投资返还等,为了这些优惠政策,当然要另设GP了。

2.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国有独资的么

查了下相关法律法规里国企不能做gp,如果直接做 怕基金公司备案时会遇到问题,但我看很多版案例是国有权占比明显超过50%甚至独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做gp来发行有限合伙基金
我看还有规避的方法就是这个国企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基金管理人,下面成立个有限责任公司做基金的gp,同时接受gp的委托代其执行合伙事务,这样管理人和gp角色就统一了。

3.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一般企业可否作为普通抄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4.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做GP

此类国资背景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是否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抵触。对此,目前似乎尚未一个标准答案可以给出,笔者仅得依据律师服务的实践及对相关规定的理解给出以下分析作为参考。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国有资产和社会公众资产的特殊性,限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参与合伙企业投资的理念事实早已有之。早在 《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之前,《<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后因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规定过于严苛,且与立法原意有悖。故《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最终修订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规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禁止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为合伙企业的投资等业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立法意图,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如今国有企业意图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困惑。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均有所区别。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国有企业既有可能仅指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也有可能一并囊括国有参股企业甚至是其分支机构。为了解国有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现实,首先就有必要了解何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显然,《合伙企业法》项下的国有企业系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自无疑问,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定义仍是空白。因此,在实践中就以下四类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仍存在疑问: 1. 两个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2. 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3. 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4.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 实践中,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事实上是有迹可循的。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号),国资委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1. 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再看发改委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无疑,至少在现阶段,无论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国资委还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的发改委,其口径均是将本文上述的第1和第2种情形,即“两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超过50%企业”和“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 反之,本文上述的第3种情形,即“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此类企业在广义上虽落入相对控股的范畴,但结合上文之规定,其股权结构与“国有控股”的定义无法对应,似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项下的唯一“生机”。 再看本文上述的第4种情形,结合《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应该定义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更多的应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不是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进行认定和规范。事实上,笔者也接触过比较多的此类企业,例如某些国有上市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职责,避免了以上市公司直接管理基金而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情况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担任GP之思辨 根据笔者近年来的律师实践,为绕开《合伙企业法》项下对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严格规制,确实已有不少非上市国有企业采用了笔者介绍的第3种方式与2 家以上民营企业共同设立国有股占多但不超过50%的合资公司。理论层面,此类企业上已通过一层合资法人机构充分隔离了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原意;实践中,亦尚未见此类企业因抵触《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而被工商部门拒绝登记的情形发生。 尽管如此,笔者亦须提醒此类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认定乃是基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互相推理得出,换言之,其性质认定的确定性仍有待检验和补充。并且,根据《公司法》的法律原则,有些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仍是应当将该企业视为国有企业的。有鉴于此,在国有企业绕道“民营合资”从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大行其道的当前,笔者仍提醒各方要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以防立法、政策的变动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国有企业的人才、资源和资金优势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路径仍需要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5. 请教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该案例中发起人3方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称普通合伙人(GP),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命一名代表,该代表类似于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6. 国有企业高管能做Gp吗国有企业高管能做民营有限合伙企业Gp吗

企业设备零故障管理的目标及基础:

一、设备零故障管理的目标

设备零故障管理的目标是,在设备全方位管理体系中,每一环节都要体现出精益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内容:消除无效劳动,降低成本,贯彻“三为”体制;在生产运行中延长设备的无故障运转周期,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最终实现设备的保值或增值;在保证产品加工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全面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设备零故障管理是以质量为中心,对设备精度进行跟综;以预防性修理为主,实行针对性设备检修;以提高机能为手段,采取科学的预测、监控措施;以故障分析为重点,对设备进行根本性改造;以全员教育为基础,提高人员素质,深入现场,靠前服务,竭力延长生产运行中设备无故障运转周期。

设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过长期的运行和磨损,故障总是要发生的。在大量生产方式中,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故障停歇时间,并以在制品的保险储备确保生产均衡进行。而在精益生产方式中,设备故障被视为无效劳动,提出设备故障要向零进军,就是让设备在生产运行中不发生故障,少发生故障,或者一旦设备发生故障要快速排除,减少停台,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这是推行零故障管理的真正含义,也是精益化贯穿在设备管理中的基本要求。

7. 国有股份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回不得成为答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综上,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外,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8. 关于国有企业能否做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上市公司本身就不能做Gp,不管是不是国资。目前工商登记部门把我的标准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行,100%国有控股企业不行,其他不限制。发改委有不同规定,但大家不太理他。

9. 基金公司GP

投中研究院分复析表示,如制果GP背后的LP为境外上市公司或本身有国际贸易运作,有外汇储备则直接以美元投资到基金中,否则金额较大的外汇兑换需经过多个监管部门批准,往往因时间周期较长影响项目投资进度。所以多数是境外LP投资美元基金,境内LP投资人民币基金,避免掉了外汇兑换的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最早起源于国外,因此,国内最早的私募股权机构也多是以外资背景为主。伴随着国内TMT行业的兴起,外资机构成立的美元基金为此搭建了一批VIE架构,助其海外上市。然而随着2009年国内创业板开板,人民币基金开始陆续成立,至今已反超美元基金。因此,在过渡期间,GP在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之间如何权衡便成为LP比较关注的问题。

10. 私募股权中的LP,GP是什么意思

LP是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0)国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做gp扩展阅读:

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网络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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