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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21 18:50:04

A.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B. 深圳市物业代收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开收据还是开发票

本体维修基金现已改为住宅维修资金。
不是发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专心(归国土资源与房地属产局管理)出具专用票据和交款证明文件《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4.《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
5.《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

C.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金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备用金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到当地房管部门仔细咨询,一般都有审请 审批等程序。

D. 你好,请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么样呢,谢谢

你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下属的一个内部门,是容一个比较小的分类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各楼盘的维修基金,根据楼盘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来安排维修基金的使用(注意只是管理基金,该基金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即可使用,不需要管理中心的批准)。
可以说是一个清水衙门来的,虽然是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但实权不大。工资和其他部门一样,正式职工一般2000-3000左右,临时工只有1000左右。由于没有实权,该部门的额外收入比较少。
另外,我所说的是广东湛江市的工资,你那里的具体待遇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E.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复住宅专项维修资制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5)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F. 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什么时候

物业抄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各地不一样,拿北京举例:
此前,北京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每建筑平方米200元。这是因为不同住宅的建筑安装成本是不一样的。

G.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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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不算公务员。

I.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成立时间

房屋维修基金要根据具体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门收取,委托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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