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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18:52:51

1. 民航发展基金的背景介绍

财政部开征民航发展基金,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专的民航基础设施建属设基金。国内航线旅客支出没有变化,国际航线旅客多交20元。航空公司支出不变。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同时,废止原来对旅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对于普通旅客而言,由于废除的机场建设费与新征的民航发展基金都是每人次50元,因此实际支出没有变化。但国际航线方面,由于机场建设费为每人次70元,而民航发展基金为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实际支出增加了20元。
财政部公布的《办法》中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其中,对旅客征收的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而对航空公司的征收标准,则与原来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保持一致。
《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 坐飞机每次都要交50元或者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

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5号)。请自行查阅具体内容。

3. 每次买飞机票都要机建费还是只是第一次需要

对的,每次都需要机建费。

拓展资料:

1、基金取代

2012年4月17日,财政部正式公布新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民航发展基金将取代之前的机场建设费。

2、种类变化

新《办法》中除对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进行简单合并以外,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2007年颁布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70元。

3、费用变化

新《办法》中取消了国内支线航班的机场建设费,同时在国际航线中增加了一项旅游发展基金,修改之后的国际航班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由70元增至90元,也就是国际航线新增20元。但对于向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新《办法》中并未做修改。

4、补贴情况
而在支出方面,新《办法》中增加了对货运航空、节能减排、以及通用航空的补贴。据悉,下一步中国民航局将联合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办法》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尽快出台针对通用航空补贴、节能减排补贴、货运航空补贴的管理办法。另外,新公布的《办法》对基金征收和使用、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请问 机票的燃油费和基建费什么的怎么算

国内航班机场建设费50元/人,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燃油附加费2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征收燃油附加费40元。

机场建设费与燃油税的问题。在所停留的每一个机场都要交机场建设费、燃油税。如:深圳直飞哈尔滨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是150。但若是深圳—上海—哈尔滨,总共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则是300元。

燃油附加费是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多少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示。

机场建设费是筹集机场建设经费而设立的。机场的修建在早期有民航系统和地方两种渠道,为了保证地方的投资回报,这一制度就一直保留下来。2012年4月份,财政部公布新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场建设费由民航发展基金取代。

新《办法》中取消了国内支线航班的机场建设费,同时在国际航线中增加了一项旅游发展基金,修改之后的国际航班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由70元增至90元,也就是国际航线新增20元。但对于向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新《办法》中并未做修改。

(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四类旅客可免缴机场建设费:

1、在国内机场中转的国际航班旅客,未出隔离区的免交机场建设费;但已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旅客,如换乘国内航班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2、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及乘坐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港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免交机场费;乘坐国内航班持外交护照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3、持半票的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免交机场费,其他持优惠票或免票的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4、如乘坐国内航班改换国际航班出境的中转旅客,须按规定交纳机场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机建燃油费

5. 飞机票价包含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吗

不包括。

国内机票价格=票面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保险是客人自愿购买不专强制购买,而属机场建设和燃油附加税是必须交的。

机建的费用航空公司是要交给机场的机场建设费一般是50元,个别的小飞机是10元;

2015年2月5日起,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将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旅客只需支付机票费用与50元民航发展基金即可出行。

(5)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燃油附加费是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多少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示。

2007年颁布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70元。

6. 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则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7. 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规定

民航发展基金仍维持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回征收范围和征收标答准,没有额外增加缴费者的负担。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可以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的乘机儿童;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8. 每一张出国机票中有20元旅游发展基金,是笔什么钱

如果你现在坐飞机出国,那么就要交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然后从中提取20元旅回游发展基金。可答以说,民航发展基金是旅游发展基金的“母体”。
然而,这个母体自身就有不小问题。民航发展基金的前身是机场建设费。1992年温州永强机场以非国家投资为由,开始征收机场建设费,随后国内机场陆续开征机场建设费。2012年,机场建设费终于取消,但却换了个民航发展基金的“马甲”。
民航发展基金的收取、使用、监督等细则,由财政部于2012年3月下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规定。该《办法》称,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但是,《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就“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事项的部分立法权,需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明确决定进行授权。但目前并没有这种授权。

9.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适航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
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
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
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
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
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三、民用机场法规
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
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
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
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五、飞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
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六、通用航空法规
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七、涉外法规
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5、《<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八、空域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九、飞机租赁法规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十、航空气象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十一、航空人员法规
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
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十二、行政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
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十三、咨询通告法规
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3、《飞艇适航标准》
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十四、事故调查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十五、航空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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