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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注册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2-23 22:52:14

❶ 如何注册成立公益基金会

注册公益基金会的方法: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❷ 在北京民政部申请一个非公募基金会正常走完一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专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属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❸ 办理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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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登记程序
申请人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及时成立筹备组,完成征筹备工作后。在成立大会准备召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应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指定电子邮箱将章程草案、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等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成立大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成立登记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需补正材料的,预审时间中断,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亲笔签字、盖章,参照示范文本之二)。
2.理事会会议纪要(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3.《基金会法人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1)。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5.《基金会理事报备表》(基金会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6.《基金会监事报备表》(基金会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成立表B5)。
8.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9.《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6)。
10.基金会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住所为住宅的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规定,还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无偿使用证明: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11.原始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提交银行存款证明的,须与《基金会法人登记表》“原始资金来源”一栏信息保持一致)。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员名册》。

❹ 请问北京市新阳光慈善基金会是民政局登记的吗

是,基金会必须经市民政局审批

❺ 请问我要申请基金会是去区民政局还是市民政局

地方性质的话,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回登记注册发给答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❻ 想问一下!在北京民政局申请办理一个民办非经营性质的社团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手续~麻烦知道人告诉我

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发(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分: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民办非企业分:教育事业、劳动事业、体育事业、民政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州民政局领取);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成立文件;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由会计师审计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7)会员名单。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应提交以下村料:
(1)申请成立的申请报告;
2、报送个人或单位花名册.
(3)专职工作人员证明、秘书长一般要求专职。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5)报送管理机关发给的正式成立的有关表格。(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通过的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机构印章备案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杳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上述五项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民办非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程序
申请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召开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3)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公布成立公告。
申请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程序:(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文件。(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理程序:1、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符合该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的内容应包括设立哪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负责人的人选、办公场所、业务分工等项。3、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签发批准文件。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所需要的各项文件。5、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发给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❼ 有没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册慈善机构,不是基金会,那个咱做不来

看看这篇文章也许对你有帮助: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同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如:贫富悬殊、社会保障不健全、环境恶化、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而慈善事业是完成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大力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应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然而,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极不相称。有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大陆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给各大官办的慈善机构)为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 GDP(102,398万亿)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110,193万亿)的 2.19%。考虑到中美人均收入差异后,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虽然根据最新数据:中国2005年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已达29亿元人民币,加上一些民间慈善机构接收的捐款将达30-40亿元人民币,而与2005年18万亿的GDP相比:仅占约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制层次低:

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这一状况造成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发展。

二、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

1.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2.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现有的许多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捐助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励机制: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2.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从近年来社会捐助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上述问题影响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许多政府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所以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此,本人提议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尽快开展和推动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给予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

2.政府应转换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捐助的主体市场,而主要担负起立法、监督、检查、评估、审计、执法等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3.给予慈善机构以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应作出明确规定。

4.扩大给予慈善捐助的免税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传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对筹集善款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随时公布善款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

稚嫩的负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双大眼睛盯着我们看了十多年,使人们以为,捐资助学已经蔚然成风。每逢自然灾害,民政部门总能及时反应,普通人从单位里的捐款摊派上,切身体会到,自己已经在参与慈善了——连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国那么大,肯定是人人参与了。

然而,实际上中国的慈善事业还非常稚嫩。

目前,全国城镇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难人口有2000多万,农村居住着数千万贫困人口,全国还有约6000万残疾人口,有近200万流动儿童失学辍学。任务不可谓不严峻。

然而,中国慈善机构的绝对数字非常少。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民间组织为28万家——其中许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与慈善有关的则更少。而美国早在1990年,就已经有140多万家非营利民间机构。

在我国,“慈善”的定义还非常混乱,跟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在扶贫、赈灾、助学等传统的慈善项目以外,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等许多“公益”范畴的组织和活动,并未被包括在“慈善”这个概念中。慈善的影响面过于狭隘。

同慈善机构数量少相对应,我国慈善机构的募捐能力弱,执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国395家慈善(总、协)会共募集资金16.9亿元,支出10.2亿元。在北京这个全国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协会两年来的个人捐助名单里,捐款10万元的,竟然已经能排进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很多公民认为慈善是政府的救济行为,和个人关系不大,捐助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单位、学校、街道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1998年我国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币。而有些国家,如美国,70%以上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 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

在许多发达国家,慈善也是社会财富再次分摊的连通器,从税务上、宣传上、道义上,支持富人回馈社会。然而在我国,20%的城镇富裕家庭占有着社会财富的50%,他们在捐助上的支出却少得可怜。

可以说,现在支撑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方面是基数巨大的普通人的爱心,另一方面是来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机

在我国,慈善机构一手负责募集钱款物资,一手要分派实施,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公示与监督机制建立也较迟,善款使用的随意性大,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普通市民张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个西部农村的女孩子上学,双方交换地址名字便于联系,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他写来感谢信,竟然开头称呼其为“阿姨”,并且署名已经不是当年慈善机构交给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经过慈善机构介绍与一个当地儿童结对资助其上学。孩子和家长给她打电话,劝她千万不要把钱汇给学校,说那样的话钱会被剥层皮,不能完全到她们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们,然而半年后,学校却告诉她,那户人家拿到钱并没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学。李小姐说,现在不知道相信哪边好,索性不继续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踪捐助情况的人,或多或少遇到过类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数人面前的一道墙,使他们决定帮助他人的时候宁可去找看得见的某一个人,而不掏给任何组织。

志愿者与法律困境

志愿者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的重要指标,与付钱相比,志愿服务体现了公民对社会的热情。在我国,大型活动、地方庆典能招募到不少志愿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动、社区活动,却应者寥寥。青年志愿者活动近年来蓬勃开展,大部分是依赖在校大学生的力量。

我国慈善事业管理上也存在瓶颈。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

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对福利演出、私人捐赠等社会上广泛开展的活动,都只有一事一议的条理加以规范,而没有纲领性的规范。在民政部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的社团,都在一个口登记,另一些非营利的企业,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

无名分、无收据、无宣传资格,使许多草根非营利项目无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海外华人是慈善主力军

假如说近20年的慈善事业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那么其中最大的两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牵头的民政部门和海外华人与国际组织。

海外华人杨应瑞的经历颇有代表性。他自己收养了一个孩子以后,感到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因此希望在中国捐助一家孤儿院。

那是1999年,外资建设福利院在中国还没有先例,更无法律可依。从有这个念头开始,与中国民政部门的接触,到最后把这件事办成,杨应瑞花费了整整5年的时间。

期间,民政部门派考察组赴美国考察殡葬事业,因为中国人传统的避讳观念,没有华人愿意接待。杨应瑞闻讯当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帮忙解决了这个麻烦问题,这才使官员们理解了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诚意和能力。

就是经过类似的一层层深入了解,一次次开诚布公,杨应瑞最后才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由其与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资开办了“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杨还为中国引进了对福利机构管理很有经验的国际组织宣明会来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后者经过考察也决定投入资金,形成三方合资,目前总投资已经超过千万。

像杨应瑞这样的海外华人不在少数,可以说,几乎每家基层慈善组织的活跃分子名单上,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亲缘、地域或项目合作而挂上号的海外华人。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参加中国内地慈善活动的华人,多数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轻的海外一代虽然生活风光者不少,但对大陆慈善事业慷慨解囊乃至亲力亲为者,凤毛麟角。

国际组织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国活跃的海外慈善组织也越来越多,资格最长的有十几年。从重大自然灾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区的精耕细作,在各个慈善领域,均有海外机构的影子,其中有海外华人为主的港台地区机构,也有本着国际主义精神来援助中国的国际组织。

国际狮子会从上世纪90年代起向中国提供服务和资金,至今投入资金约2000万美金,并在深圳建立了分会;台湾慈济慈善基金会,从1991年开始对大陆特大洪涝灾害进行赈灾;香港乐施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在中国西南地区开展扶贫项目;世界宣明会向民政部“明天计划”捐赠400万港币,是此计划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笔社会捐赠资金;奥比斯(ORBIS)从1982年以来已经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此外,活跃在中国的主要海外组织还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无国界医生组织、香港东华三院等。

这些国际组织,给中国的慈善事业带来的良性影响绝不止于银行账号上的数字。他们带来了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尊重知识、高效管理、有机援助、志愿服务、重视推广。这些观念,在上世纪末为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树立了典范。比如英国救助儿童会提出从防虐待开始堵住儿童流浪社会的源头、以小家庭单元代替机构照顾、让儿童自己参与到计划中来表达意见等,都给以往的儿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过,国际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活动现在仍旧有一定的限制,许多项目他们必须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进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更多地从他们身上学习经验,与他们合作培养出更多的本土慈善专业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课题。

❽ 如何申请成立基金会

办理基金会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万入资
2. 需要实际地址经营。核查版地址
3. 提供理事长,秘书长,专权职人员等共计11名
4.基金会名称
5.
基金会办理流程:
1.现场约谈
2.核名,北京必须放前面,名字不能超过4个字。
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体现:即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办理基金会的缘由和目的、基金会经营范围和宗旨、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两个以上的公益慈善项目)
5.网上提交初审材料
6.网上通过后,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和临时账户入资单
7.开临时账户、入资、取得***报告(名字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入资)
8.现场提交成立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
9.公示信息

❾ 怎样申请成立基金会

一、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9)北京市民政局注册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特征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

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

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

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

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

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

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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