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善行100一星级志愿者证书是什么级别的国家级的吗
善行100一星级志愿者证书是国家级的证书。
B. 全国皮肤病防治公益平台是不是公益组织
此平台网,由二十一世抄纪公益基金会创建,该基金会是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劝募性非公募基金会,即非政府性质、私有基金会。故此平台网也为私有网,因此不会是纯公益。至于他宣称的资金补贴,网上写得很清楚,为本项目“拟”筹补贴资金一千万元。一切都在“拟”中,他做不做公益,还是打着公益的晃子,象“全国牙防组”那样做广告赚钱,现在不得而知,看以后实际行动吧
C.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以社会问题为导向,集结众多公益组织,自上而下开展劝募活动,并通过高度问责的方式将募集到的慈善资源统筹分配给公益组织。
D. 中国绿化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绿化基金会是一个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公益组织,通过开展主题募捐活版动、社会公众劝募、国际合作权援助、申请政府资助等活动筹集民间资金,用于植树、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态扶贫等。
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
E. 扶贫基金会有没有股权啊!
“善行100”项目于抄2011年启动,为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一项大型志愿者劝募活动。该活动倡导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周末时间到众多创造邮局和商超等场所空间开展公益宣传和劝募,以汇聚全社会爱的力量,关爱贫困地区小学生。
当日,来自中国国内20余所高校优秀社团代表及台企大润发迅速腾飞代表共同为受赠学生发放爱心包裹,通过观受益学校、音体美课程互动、送孩子回家等环节,让参与者实地了解善款的使用情况。
中国扶贫基金会“善行100”项目负责人高宇介绍,本期劝募活动始自今年10月31日,至12月13日结束,共有中国80个城市,141所高校,超过4万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共计募集善款超过884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爱心包裹项目,
F. 如何办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成立的文件准备
①设立申请书
②基金会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基金会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
⑤拟任正副理事长简历
⑥拟任秘书长简历
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
3、基金会成立需要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批准。
4、细节的问题会出现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隐藏]
1 基本简介
2 优势
3 特点
4 类型
5 设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资渠道
8 参考资料
公益基金信托-基本简介 公益基金信托制约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托-优势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公益基金信托-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益基金信托-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1、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银行集中经营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公益基金信托-做法 公益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托-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反复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终于在3月18日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透视出政府更加开放、自信与成熟,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基金会、乃至整个民间社会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旧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的。由于当时人们对基金会这类民间组织及其运行、管理规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经验,旧的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根据旧《办法》,基金会几乎只能由政府发起成立,而且这类基金会实际上都是劝募机构(即一手从民间募集资金,一手从事资助活动),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基金会(即利用自己的基金从事资助活动);又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基金会大量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境外基金会无法在中国登记注册为民间组织,不仅不利于境外基金会在国内开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境外基金会的规范管理。而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基金会违规、黑箱操作、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闻不绝于耳,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和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许多突破,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基本上与过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相似,而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就是允许民间成立私立基金会,而这类基金会与国际上的基金会更为相似。这预示着中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允许境外基金会登记注册,给予境外基金会合法身份。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无偿援助资金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另外,新的《办法》强调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和接受捐赠者、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也有助于帮助基金会树立社会公信度。
当然,与预期的相比,新《办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办法》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会限制民间私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的成立。而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的提高也会直接影响到新的基金会的成立。另外,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或者随着政府规制能力提高和基金会公信度的提高,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G. 什么原因导致了美国联合劝募会丑闻的发生
扼要讲美国联合劝募会丑闻的发生,是因为美国社会、法律、制度层面对各种打着非营利旗号组织监督缺失而导致的,根源与各类基金会的大宗捐募人及所施加控制影响力相关,美国很多同类形式机构的实质形态已成为大资本的避税天堂和资产转移的工具,其大宗捐募人为取得话言权而在基金会安排的代理人,并没有真真正正服务于社会,而听命资本做其利益关联的活动,出现贪腐丑闻也就毫不奇怪。要动用国家力量或法律监督美国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大资本的操纵行为,不现实且滑稽,所以一直以来是主动为政府利用而换取其放任自流,双方默契背后有着深刻的根源,因代表大资本的多数议员们,再怎样渴望扮演公平公正的角色,谁想得罪这些政治献金的金主们?没提案没立法又怎样去监督呢!不出事就这样,出了丑闻换个代理人也就完了。美国制度决定了对资本行为的放任与纵容,大如伊阿战争的儿戏反恐借口决策到小至这种类似丑闻,政府三权从来都不敢对大资本说不!
美国有高额遗产税,课税遗产包括不动产和金融资产,前者是房子,后者主要是各类股票、债券等,超级富豪们身价主要是股票,这些资产价是按照市场价计算的。联邦遗产税使用超额累进制,税率分成18个等级,从18%到50%,和遗产总值直接相关。
美国遗产税制度最大特点是:先课税再分配。例如某人留下1500万美元可征税遗产,他的继承人必须先缴纳800万遗产税,然后才能拿到这笔财产。可征税遗产总额越大,税率越高,继承人需要先缴纳的税款也越多。这就会诞生另一种情况,比如祖上留下一套豪宅市场价极高,但是子孙凑不出高额的遗产税,一时半会儿房子又卖不掉,过了窗口期之后只能把房子拱手赠送给政府。如果遗产是股票,那实际税率更高,在美国有资本利得税,抛售股票之时先交一次资本利得税,拿到钱再交一次遗产税,对于巴菲特和比尔·盖兹这种级别的富豪,想要在市场上减持数百亿美元的股票,基本上就不可能成功,因为找不到这么多的资金来接盘。这结果就是,这些股票除了送给政府之外就没有其他出路了。
在这种背景之下,富豪们想到了一个曲线继承好办法,那就是设立各种名目繁多基金会,一般都是挂着慈善名义。富豪们不把钱留给子孙反而捐给基金会,这让不少人觉得他们行为高尚,但他们不知道的,将财产以慈善名义捐给这类私人基金会是免税的。更重要的,西方社会私有产权发达,这种私人性质基金会既非上市公司,又非盈利性质的企业,因此根本不需要信息披露,基金会实际控制人任命程序也不需要对外公开。西方富豪们捐助这类基金会实际目的就是把基金会掌握在家族后代手里,而这样的好处避税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于保持家族的长久控制。
同时,各类基金会参与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内幕活动。许多暴乱和灾难都和这些大小基金会有关,当然,这是另一些故事,有兴趣的可以搜索“美国的真相”其中一个系列,以及“西方 基金会 内幕”。
H. 喜玛拉雅基金会的公益慈善合作专案
1.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hilanthropy (CSP),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International Fellows Program(国际研究员计划)
纽约市立大学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hilanthropy从年开始,专门为非营利部门的年轻学者或实务工作者,提供领导才能训练之“国际研究员计划”课程。在为期三个月的研习中,研究员必须学习美国以及国际公益事务,以及拜会非营利部门的代表,并且确定研究报告。在2001,2002,2003以及2004年,喜玛拉雅基金会协助台湾五名研究员参与此计划。
2.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ation (IIE),Elizabeth Luce Moore Leadership Program
国际教育协会自1995年开始,即展开 “Elizabeth Luce Moore中华妇女领袖计划”,每次共有八个来自大陆、香港、台湾的NPO领域妇女领袖,展开为期一个月的美国学习之旅,同时,拜会美国NPO领域之妇女领袖。此计划不仅提供参与者与美国建立网络,并且让中华妇女领袖增加彼此交流,分享经验之机会。喜玛拉雅基金会于2002年协助国际教育协会在台湾推动该计划。
3. 参加Conference of Asian Foundation and Organizations – CAFO (亚洲区基金会及民间组织议会)
亚洲区基金会及民间组织议会(CAFO)于1996年成立,由亚洲十一个国家之各种不同型态的机构组成,包括:赞助型以及运作型基金会、执行以及中介型机构、研究协会及个人。其主要任务为:藉由信息及专业知识的分享、加速机构的结盟、相关议题的倡议以及规划替代性区域发展模型,达到发展亚洲公民社会之愿景。喜玛拉雅基金会于2000年开始参加CAFO所举办的活动。
4. 参加Asia Pacific Philanthropy Consortium (APPC)
亚太平洋公益联盟为一开放性之网络组织,其任务在增进亚洲公益团体之质与量。因此,亚太平洋公益联盟主导之计划,强调增进公益团体之法律、规则以及财务之架构;提高大众对第三部门的关注与支持;强化亚洲之资源运用以及发展公益机构与人力资源之运用。喜玛拉雅基金会于2000年,开始参加APPC所举办的活动。
5. 协助Asia Foundation(亚洲基金会)在台湾推动Give2Asia计划
Give2Asia是由亚洲基金会赞助并全力支持,于2001年9月正式成立的机构,其目的在强化美国对亚洲的公益事务。G2A范围包含亚洲二十多个国家,其理想不仅要消除国际捐赠的法律藩篱,更企望提供美国赞助者亚洲NPO可靠的信息,使其公益行为更有绩效。喜玛拉雅基金会于2001年协助美国亚洲基金会在台湾推动G2A的Taiwanese-American小区计划。
6. 协助Asia Society建立Asia Social Issues Program (ASIP)网站
亚洲社会于1999年开始亚洲社会议题项目(ASIP),此项目为一多元计划型教育项目,主要在加强美国与亚洲NPO、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藉由研讨会、任务学习以及媒体动员,加强美国大众对影响亚洲重要议题的关切,并且了解亚洲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以及提供美国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式。
7. 参与“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
基于保障捐款人权益、强化捐款人对公益团体之信心,协助公益团体拥有公平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喜玛拉雅基金会将结合残障联盟、联合劝募协会、医疗改革基金会、洪建全基金会、台湾亚洲基金会等公益团体,共同筹组设立“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希望藉由推动公益团体自律与他律(立法)的积极作为,共同营造良善的公益团体生存发展环境。希望藉由“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以下简称公益自律联盟)的成立,让参与组织用高标准来自我要求以展现责信之外,也普遍认为应加速立法,保障捐款人基本权益。
I. 企业设立的慈善基金会在开展工作中能否发动员工义务捐款,捐款用于助学、职工困难捐助等公益目的。
企业基金如果做内部劝募,应在遵循自愿的原则下开展,同时需要说明劝募的内容,资金的用途以及管理方式等,并应向捐赠者提供相应的捐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