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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工作如何管理医保基金

发布时间:2021-02-25 16:11:07

A. 如何规范政府、医疗保险方、医疗服务方的各自行为

针对目前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职工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基金流失的情况,从基础性建设、定点单位服务行为、参保职工就医行为、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四个方面深入,探讨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对策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各自利益关系,还包括着用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与医保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医保部门若能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推动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现结合我们太仓医保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与探讨。
一、加强基础建设
视医疗保险为“全球性世界级”难题并不为过,而难莫过于其管理,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从根本上解好这道难题,基础性建设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强专业性队伍的建设
没有一支业务精通的医疗专业队伍,在无成功经验可借鉴的基础上,要制定出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管理规范是困难的;不深入基层反复调研结合实际,要细化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制定出一整套医疗保险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就必须建立一支精通医疗业务、保险业务、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同时善于深入调查研究,责任感强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2、加强制度建设
医疗保险涉及范围广、人员层面多、直接利益影响大。作为用人单位是尽可能地少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参保职工是尽可能地将本不应属于自己使用的医保基金占为己有或用于亲友;定点单位是尽可能地只追求利益而不顾医保基金的损失;药品生产企业是千方百计地将生产的药品列入医保范围;而医保管理部门则面临的是在经办具体业务和加强对上述机构管理实施过程中权力和责任的考验。要处理好这多方面的关系仅靠有限的管理教育显然是不能完成的,而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切合实际管理制度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实现,尤其是健全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制度。
3、加强医保监管软件的开发
目前在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大多安装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但从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的角度来看是不够的,利益驱动使得定点单位出现复杂多样的医服务保违规行为(如:人卡不符、以药易药或保健品、超量用药、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列入医保结算等)。要遏制这些违规行为,必须开发具有操作简单、功能完善的用于医保监控的管理软件才能完成,比较好的选择是对定点单位进行实时联网并将医保监控系统软件嵌入HIS,使定点单位的各项医保服务行为始终处在医保管理部门的监控下,通过强化教育和加大查处力度,才可能使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
医保根据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GSP”认证之需,自04年起对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安装了用于药品“进、销、存”管理软件---“药师宝”后,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独特的效果。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二、规范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行为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对定点单位的管理最为棘手,也是“难题”的核心,管理过紧可影响医、保之间的关系并可能影响对参保职工的医疗质量,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管理过松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样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因此,医保部门始终处在“夹缝”之中。然而,医疗保险改革是国策,大势所趋,所以要使医疗保险部门从这“夹缝”中走出来,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机制。
1、定点资格确认机制
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确认,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各地区对定点资格的确认不尽相同,更多的是考虑到医保监管能力有限而采用“紧缩”的政策。但“紧缩”也有其弊端,表现为不方便参保职工的就医配药;不利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利益的相对集中而容易改变医、保之间的正常关系;未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医保部门之间的矛盾激化等。笔者认为,定点资格的确认尚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那么可考虑与市场经济接轨,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宽进宽出”,即凡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予以准入,凡违反了医疗保险操作规定的则予以退出。但在退出机制方面要注重“可行性”与“转换性”相结合。即对于一些存在违规行为但又不能轻易“退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转换成追究经济责任的方式予以制约。
医保在实施定点资格“宽进宽出”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定点单位,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下,为使立于不败之地,更多地采用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价格等方式来吸引参保职工,使更多的参保职工得到的实惠。
2、定点单位的管理机制
定点单位的服务行为要靠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各地区在管理措施上都有相当的完善,但仍然是不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编制紧缺,对医保的违规现象,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去控制是困难的,不少地区的医保管理部门均有反映,工作中所查实定点单位的医保违规行为仅为“沧海一粟”,利益驱动也难以使得定点单位被查处后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得到自觉地规范。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并处于地域宠断的定点医院或卫生院则更难,因为即使查实了违规行为而同样实行严格的“宽出”机制又难以现实,而从追回基金着手或作一定的经济处罚又不足以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观念。因此,国家应尽快地对医疗保险立法,要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设立经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制定对定点单位管理制度方面做到类化、细化、量化,特别是在“进退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协议制度”、“医疗定额结算制度”、“基金结算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建立一整套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3、举报奖惩机制
要遏制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比较普遍的医保违规现象,仅以批评教育是远不足够的,应建立强有力的奖惩机制。全国不少地区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加以完善,但多表现为惩戒性多而奖励性少。惩戒必须有依据,而依据的来源目前多数地区仅通过医保管理部门的调查发现或少数群众的举报后查得,这显然是有限的,离高标准规范定点单位医保服务行为也是远远不够的。对此,笔者认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应采取政府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而社会化管理首先要调动广大群众共同制止医保违规行为的积极性,要有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措施,奖励基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奖励额度要足以能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要设定奖励“底线”,不设“封顶线”。因为没有哪个人可以为了区区几元或几十元的违规金额去举报而获得该额度的折扣奖励。“重金面前必有勇夫”。
在惩戒机制上,对违规的主体、事实、情形、金额、意图等应区别对待,要顺应民心,要结合实际,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搞“一刀切”。
应当承认我国还有不少群众思想境界和文明意识尚且不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尚有距离,因而导致医疗保险违规行为频频发生。要改变这一现象,从真正意义上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在加强思想教育和素质培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并能使广大群众所接受的制约措施,而奖惩机制的建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树立“只有靠社会的力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
4、政策宣传机制
各项制度的完善对于规范医疗保险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宣传告知机制往往不能使医保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发生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被查处后表示其违规的原因是由于不了解医保政策,或者不能领会政策的实质内容。我们对本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有少部分的药店负责人对医保的政策规定认识模糊,理解不透;有近半数的药店工作人员对医保规定知晓甚少;多数定点药店在收到医保文件后,不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而广泛的媒体宣传同样不可能使参保职工对医保管理规定有充分认识。在这样的状况下要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强对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对此笔者认为,应将定点单位作为主要对象,因为定点单位既是实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主体,又是为参保职工宣传医保政策规定重要窗口,只有加强对定点单位的政策宣传,才能有效地加强对参保职工的宣传,而且参保职工的医保违规行为必须通过定点单位配合才能实施。因此,做好了定点单位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就等于从“源头”上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实践工作中,我们太仓医保通过联合卫生药监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全体职工进行了综合培训以后,各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好转。为有效规范定点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顺利实施医保稽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稽查机制
有效的管理规定和主动的广泛宣传,并不能有效改变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因利益驱动而发生医保违规行为,只有加强有效的稽查和处罚力度才能把握好医保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充实稽查队伍的力量,配备必需的设备;二是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注重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清政廉洁;四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五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应从现有的职能化逐步过渡到职能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因为职能部门的人力是有限的,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挖掘社会上的有用专业人员协助医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比较普遍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三、规范参保职工医保就医行为
医保部门制定的与参保职工利益相关的和规范医保就医行为的政策,应通过多种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进行宣传,尽可能做到应知尽知。而对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的职工,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参保职工与医保部门不发生直接经济往来,对经济责任追究往往难以落实。而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只要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就不能中止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但可中止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即就医配药先由职工现金支付,后到医保窗口结报,在结报过程中再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其履行处罚义务后再恢复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
(四)规范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
医疗保险在对参保的管理、基金的征缴、定点资格的确定、医疗费用的结报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职权,如何把握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是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如何保持廉洁清政思想;加强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勤政为民风尚;培养优质服务理念;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列入经常性思想教育重要内容,要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做到重点部门重点抓、重点管,尤其要加强对专业性强的结报窗口、基金征缴审核部门医保稽查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以杜绝工作中的玩忽职守。

B. 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策略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六点策略:(1)坚持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专款专用原则,设立医疗保险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基金分开管理原则;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原则;遵循基金投资的安全要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原则;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基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基金监督机构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业务的各种应收、应付款应分别记账,及时核算;基金投资必须以安全有效为前提,投资收益应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和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基金贬值;基金投资带来的收益应单独核算,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与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分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并对医疗保险事业进行规划、调控、监督等等。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作为政府授权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受政府委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3)规范基金筹集流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基金能否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直接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关系到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顺利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标准是经过周密计算确定的,如果对基金实行减免,不仅影响基金的筹集总量和规模,也影响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4)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可以保证提供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保证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医疗投保人员受益,取信于民;保证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其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5)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金动用机制及基金超支应急机制。明确责任人,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特殊情况的及时处理。一是对月度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二是按规定计提、使用风险基金,使风险基金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稳定的规模。三是出现基金超支时,应及时上报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提出弥补超支的具体建议。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及时办理各种举报投诉,实行举报人保密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基金管理部门有效掌握信息、改进经办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6)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影响。老年人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明显高于中青年人,因此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重大,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不断增长。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对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医疗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能够增强人们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还能合理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但是由于基金数目庞大,一方面来自于个别人员的弄虚作假,还有来自于管理本身的风险,使得基金的安全管理成为问题,对医疗基金案前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

C. 医保基金可以用作医保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开支吗

医保工作人员是一个职业呀,
如果是系统里面,
带着身份证去考公务员;
如果是私有企业,
身份证和毕业证入职就可以啦~~

D. 如何开展好医保工作

1

全面优化现行医保制度体系

新形势下,医保面临提质增效的压力。既要用有限的医保资源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还要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疗保障体系也需要像我国的经济结构一样,从规模扩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做好这个前提,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才能有好的制度环境,事半功倍,高效运转。所以,有专家建议尽快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改变政策僵化局面,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保障绩效,建成高质量的医保制度体系。比如在制度政策层面,改革个人账户制度,避免个人账户资源浪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医疗机构从“多收多赚”转变为“多省多赚”,形成主动控费的内生动力;平衡门诊与住院待遇差异,解决门诊转住院问题等。

2

补上医保监管立法的短板

医保监管法律是当前推动医保监管的重要抓手,应系统梳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医保基金监管办法(或条例),将已经成熟有效可行的基金监管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相应法律法规,为医保监管提供上位法的支持,也为依法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依据。

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医疗保障监督法律条文应该更加科学、可操作,尽量避免出现社会保险法这种有法难依的窘况,也同时避免出现言语表述过于模糊的问题。二是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加强与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协商和对话。地方经验:2011年,上海市就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以监管办法为核心,包括就医规定、医保目录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范,为规范医保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层面医保监管立法的短板。

3

重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

目前正值机构改革窗口期,有利于重构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各地医保部门可充分利用这次机构改革契机,建立专门的医保监管执法队伍,并根据“医保监管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上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厘清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的职责定位和内在联系,尽快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补互助的监管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复议监督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畅通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的诉权渠道;及时公开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执法监督情况,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报销政策、医保目录调整等,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创造条件。

4

完善协议管理

协议管理是基金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当前最重要的抓手。需细化协议内容,针对不同定点医药机构制订个性化的定点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行为及处理办法。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经办机构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堵塞风险漏洞。当前,无论协议签订还是协议执行,都有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之虞,应进一步完善协议内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让协议管理贯穿业务全流程。

5

完善智能监管平台

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在全国90%的统筹地区都已经上线,但大部分地区的监控较为简单粗放,碎片化严重,远没有发挥出医保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应从更高层次统筹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

一是完善医保大数据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的政策指导。二是推进数据标准化,提升数据质量。三是探索建立医保数据安全应用管理机制。四是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实现数据来源的多渠道化。有的地方智能监控体系较为成熟,如成都市的实时监控,包括入院办理、出院办理、医嘱上传、住院明细上传、结算等,都有详细的数据呈现,而且逐渐开展靶向监管和购销存管理,并将监管延伸到医疗机构的科室和医务人员。上海市则充分依托医保大数据,开发了医保大数据监管系统,包含门诊、住院、药品、耗材、医师等八大板块,初步实现了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渠道全过程,监管手段智能化。

6

构建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比如,自上而下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商务、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加强行刑衔接,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加强震慑。

7

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

由于医疗保障服务涉及的领域问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专业性比较强,如果产生一些争议的时候,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利于问题得到公正和权威的解决。所以,应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大数据应用企业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建立第三方专家评审机制。

8

推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结合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并探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建立个人惩戒制度,将医保领域涉骗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使其一地违法,全国受限,发挥好联合惩戒威慑力。

9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建立及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方便全社会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同时,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治意识,主动与欺诈骗保行为作斗争。积极曝光典型欺诈骗保案件,形成震慑,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的舆论氛围。

10

完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

可结合各地经验,调整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加强对辅助性、营养性、高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控,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数据统计发现,我国药品使用的集中度非常高的,比如中成药,前5%的品种占了95%的费用。因此做好关键少数的监控,对医保基金和整个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都有很大的帮助。可参考国外经验,对一些重点品种进行单独的预算管理。

11

积极配合做好异地就医监管工作

随着异地就医工作的不断推进,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兄弟省市医保经办部门,协同调查异地就医零星报销异常情形,调阅就医医院病史情况,去伪存真,共同防范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另一方面,推进异地就医工作重心要由“联起来”向“管得好”转变,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着重配合参保地加强备案管理,不断满足本市及异地参保人员住院需求,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12

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

对于不同的监管对象,有针对性的监察,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13

探索建立国家医保医师制度

要想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就要管好医生手中这支“笔”。各地目前实践的医保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管理,规范性较差,考评内容不统一。国家层面应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把对医保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的处方考评工作制度化,制定实施医保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上升为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性管理制度,在全国推广落实。

14

探索建立医保从业人员派驻制

有专家建议,医院内部医保从业人员应划归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切断医院医保人员与医院之间的人事利益联系,避免医保人员监管医生投鼠忌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门槛准入、职称评定等政策倾斜,将医院内部医保从业人员打造成专业化队伍,而不是安排医护人员养老的照顾性岗位,要让医院内部医保办成为医保监管的桥头堡,把医保监管直接渗透到医院科室的日常运行之中。

15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疏甚于堵,防骗如治水,加强疏导有利于激发各行为主体内在遵纪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避免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效果。一是完善薪酬管理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质量考核、日常监管、患者权益保障等监管制度。三是推行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合理用药评估、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等制度。四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完善临床路径和指南,约束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效率,避免医疗资源浪费。五是积极支持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等等。总之,要引导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主动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16

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基础且重要的因素不能忽略—— 医疗服务市场环境的改善。 专家建议,国家应大力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放开社会办医、社会药店的诸多限制,让各种产权性质医药服务机构成长起来,打破公立医院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最终形成差异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医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打通梗阻,让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事半功倍,甚至水到渠成。

E. 如何做好医保监管工作

随着参保人复员的增加,如何为参制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模式,使广大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是每个医院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做好医院医保管理工作,关系到医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是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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