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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6 16:29:12

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指的是什么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包括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绿化、消防等规定性取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①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

②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2、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4、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5、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Ⅱ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当发票使用吗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Ⅲ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据一样么如何区分使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么

问题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企业收据不一样。

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非盈利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问题二:行政事业单位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财务部门监制。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另外,部队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问题三:行政事业性开具的专用收费票据是可以入账的。像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收据,税务局承认可以入账,如医疗收据、解放军收据、行政机关收据等。

具体如下: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

具体规定请参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收据和发票的区别:

1、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正规的“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税务”字样,用途不同。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国家为了监控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围,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发票是经国家机关验证的,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稽查监控;而收据不一样,除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的收据外,其它收据收到方是不能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

普通的收据不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成本费用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自制收据,就属于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Ⅳ 财政票据分为1、微机 2、无碳 3、手写 4、定额,这四项分别是什么意思,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好像没有这样的分类?!
财政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回金票据以及行答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第六条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Ⅳ 全面营改增后,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
(收费)是内:养路费、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
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
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Ⅵ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应当注意什么

下面就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一、当前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来源不合法。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票据收取水电费或房租收入。部分外购的收款收据,因购买时间不同,有时竟然出现号码相同的情况。因为票据的来源比较随便,管理比 较分散,存在票据遗失和票据存根未按相关规定保存的现象,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二)财政票据的领购存在随意性,未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有的单位因机构改革,由多个单位合并而成,各单位原有的《财政票据领购证》仍在各科室使用,自行领购和发放票据,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由于票据来源多头,财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有的单位旧票据不交就发放新票据,有时一人领用两本及两本以上的票据,使用起来较为随意,有时两本同时使用,且长时间不结报和缴销,个别单位领用日期甚至在几年以前。

(三)票款不同步,有的单位虽然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现场执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难以真正实现票款分离的要求。表现形式为:票据记账联未作为原始凭证上交财务,而是和票据存根联一同存放;收费员用自制或外购的三联单收取水电费或房租,定期汇总后交于单位财务,财务开据正式财政票据给收费员,以上两种情况财务人员均未核算原始票据的金额,而是以实际缴存银行存款数入账,无法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收入。

(四)部分旧版财政票据仍在使用。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任何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停用的旧版财政票据。因票据管理部门未及时通知票据使用者或者某些人的私心在作祟,致使部分已停用的旧版财政票据仍在使用。例如:《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2005年底就已停用,改版为《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有的单位2011年仍在使用。由于旧版的票据领用时间较长,当时的票据领用、登记制度不完善,票据管理人员频繁交接,致使部分票据在现有的领用、登记簿中没有记录,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容易形成“小金库”。

(五)票据的核销流于形式。有的单位在票据核销时只是简单的翻看一下是否有缺页、少页、作废联是否齐全,而不核对已使用票据是否及时、足额的入账。计算机收费的单位,一般实行汇算清缴制度,票据核销时不与系统收费金额相核对。

二、票据管理的建议

(一)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已换版的票据及时下达通知,对使用非法定票据或已停用旧版财政票据的单位、票据缴销不及时的单位定期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撤销的,及时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每一单位只限于领购一本《财政票据领购证》。从源头上控制收入。

(三)票款不同步的问题,收取水电费及房租时,收费员直接给用户开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非税收入缴款书,资金比较少、比较分散的可以由收费员每天汇总后票款同时交于财务,由财务缴存国库,严禁使用非法定票据做为中间环节。

(四)部门票据核销化整为零。收款人员每次凭收据记帐联金额向财务结算中心交款,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在其存根联上加盖“此款已上交及相关日期”标记,并由经办人签章。票据“交旧领新”时,票据管理员检查整本票据的盖章情况,对未盖章的单据及时查明原因,无问题时再进行核销。对业务量较少的科室,不再发放财政票据,需要时到财务结算中心开据。

(五)加强领导的票据安全风险意识,积极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结合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并向用票单位延伸,逐步实行财政票据领取、使用、管理、核销的全程自动化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Ⅶ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您好!推荐您阅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Ⅷ 请解释一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功能和作用

1、是依法收取行抄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2、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4、是被收取单位的合法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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