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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裘槎基金会中国内地学者来访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27 03:42:57

㈠ 香港(中国)投资基金会 存在么

香港的基金可以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查询
http://www.hkifa.org.hk/chi/about_members_associates.aspx

香港投资集团主席伦惠明先生透露,该集团投入巨资4亿多人民币兴建的位于马尼拉心脏地带罗哈斯(日落)大道的“中国太阳广场”即将竣工,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正式开业。
http://www.caexpo.org/gb/news/hotnews/t20051221_55420.html

菲律宾·晋江鞋城在晋江帝豪酒店多功能厅举行了一场招商推介会,与会的有晋江市的有关领导和部门鞋行业企业家。会上,菲律宾·晋江鞋城董事长伦惠明先生为大家介绍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到场的企业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晋江鞋城的商机。伦惠明先生还与来宾分享了在菲律宾经商的经验,就税收、物流、经营方式等问题与企业进行了探讨,为来宾们详细的讲述了菲律宾经商应该注意的要点及诀窍。伦惠明先生告诉记者,菲律宾·晋江鞋城可以让企业直接与批发商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来提高利润。今后还将吸引晋江的企业到菲律宾设立工厂,把产品的后几道工序放到菲律宾,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届时可以通过菲律宾销往欧美等地,从而应对反倾销等贸易壁垒。
据了解,菲律宾·晋江鞋城坐落于太阳广场,是菲律宾最大的专业鞋类批发市场。太阳广场是经菲律宾政府批准,由香港投资集团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投资兴建的。总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投资额4千万美金。其中晋江鞋城第一期,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共设铺位250个,每个铺位的实用面积为24平方米(其中12平方米为楼上货仓),已经全部装修完毕,入驻即可开始经营。
菲律宾·晋江鞋城的建设,从一开始就受到菲律宾政府的拉力支持。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夫人、菲律宾工商贸易部长、马尼拉市市长及中国驻菲律宾大使分别为鞋城项目致辞,鼓励国内企业到菲律宾发展。此外,入驻鞋城的企业还将享受一系列租金、签证等方面的优惠。2005年7月1日,菲律宾移民局退休署还授予中国晋江鞋城为中国唯一可以办理退休移民菲律宾的公司。因此,入驻企业在移民方面也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
http://leather.clii.com.cn/news/show.asp?InfoName=%E5%9B%BD%E9%99%85%E6%96%B0%E9%97%BB&ShowID=225138

㈡ 香港慈善基金会能否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专同意后,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㈢ 吴奇的荣誉奖项

近年,他的研究方向又扩展至生物有关领域。已为科大培养了九名博回士生,现有九名博士生在答读。两名博士生先后荣获“求是”优秀研究生奖。首位博士生于2001年毕业时,其博士论文获当年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吴奇教授也因此被评为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生导师。
德国洪堡研究奖学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中国化学会高分子年会特别邀请报告奖;美国物理学会Fellow;香港裘槎基金会杰出研究奖;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科学家奖;和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19997年,获香港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 200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1980年,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郭沫若奖学金。

㈣ 叶玉如的主要成就

运用现代分子与细胞生物学方法,探讨神经营养因子与神经元发
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用于治疗神经性病患的可能性。首先或参与发现了NT3,NT4和NT7三个新的神经营养素,研究了它们的作用特点和部分作用机制发现CNTF受体为三元聚合物,其受体机制与白血病抑制因子有相同之处,并研究了CNTF的作用特点发现各神经营养素的作用可以相互协同。阐明神经肌肉突触形成的调节机制,发现Cdk-5存在于神经肌肉接头,直接影响突触的形成及其功能发展。研究结果有助于阐明神经突触形成的机理及突触的功能,对了解由此衍生的学习及记忆的机理有很大帮助。 20多年来叶玉如一直都在研究脑的功能以及与脑神经相关的疾病。她和她的团队发现了一系列新型神经营养因子,并阐明这些蛋白如何作用于神经细胞上的受体。这些成果有助理解神经营养因子如何参与在神经细胞的分化及维持过程中,揭示其应用于治疗神经退行性病变疾患,如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症等的可能性。
叶玉如长期从事神经营养因子及神经讯号转达等范畴的研究,成功地发现了一系列新型神经营养因子,并阐明了这些蛋白如何作用于神经细胞上的受体。这些成果有助于理解神经营养因子如何参与到神经细胞的分化及维持过程中,揭示了其应用于治疗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症等神经退行性病变疾患的可能性。
叶玉如在主要核心期刊上的130多篇学术论文被转载或引用9000多次,拥有12项专利; 在过去的10年里,叶玉如院士一共培养了大约30名左右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叶教授现在带8位研究生,5位博士,3位硕士。内地和香港的学生各占一半。已经毕业的学生中有是12位是博士,9位是硕士。 由于叶玉如教授在神经科学领域做出的杰出贡献,她先后荣获裘槎基金会优秀学者奖(1998年)、欧莱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杰出女科学家奖(2004年)、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8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妇女与经济高峰会议杰出创新女性奖(2011年)、法国“国家荣誉骑士勋章”(2011年)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2003和2011年)。2001年荣膺中国科学院院士(当时最年轻的院士),2004年当选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项):《神经肌肉突触新信号传递机制的鉴定》项目(2003年度)、《受体酪氨酸激酶介导的信号通路在突触发育和可塑性中的作用》项目(2011年度)

㈤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香港户籍人在国内报读研究生,有什么限制

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研究生的规定如下:

㈦ 谁能介一下香港中文大学的情况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从2002年起,开始在内地的部分省份招生,近年招生人数不断扩充,开放省份也逐渐增加。据最新消息,在2007年高考中已经实现了0志愿分类,更加有助于内地学生报考。且香港中文大学为优秀的内地学子提供丰厚的全额奖学金(达50万港币),吸引了大批学子前来就读。当然,每年高达十数万的学费令50万港币亦显得捉襟见肘。

【简介】

香港中文大学(简称中大),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简称CUHK),成立于1963年,是香港第二所成立的大学,亦是香港八所受政府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之一。中大是由新亚书院(1949年成立)、崇基学院(1951年成立)、及联合书院(1956年成立)组成,及后逸夫书院于1986年成立,是香港唯一实行书院联邦制的大学。中大现在大多数学系皆有提供中英语课程。有些院系,如医学院,法律学院、药剂学院、英文系、语言学系等及大部分新开办的理学院课程,则是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而近年校方亦加紧强调“中大自创校以来一直坚持中英双语的教育方针”。

当年政府为推广中文教育,特意成立一所以中文为主要授课语言、中英双语并重的大学,并拨出沙田马料水一个山头以供建校。它的校园面积为全港最大。

【学校历史】

* 1957年,新亚书院、崇基学院及联合书院成立香港中文专上学校协会,共同争取应得的政府资助及学术地位。
* 1959年,新亚书院、崇基学院及联合书院成为政府资助专上学院。
*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学正式成立,由新亚书院、崇基学院及联合书院合并而成。
* 1965年,教育学院成立。
* 1976年,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中文大学改制方案,将中大采取单一制的行政结构,各书院只管理其各自的资产,其余全部权力,授予大学本部。
* 1977年,医学院成立。
* 1986年,由逸夫书院成立,成为香港中文大学的第四个成员书院。
* 1991年,工程学院成立。
* 2005年,开设环球商业本科生课程
* 2005年12月1日,法律学院成立,是香港第三家提供法律课程的本地大学。
* 2006年,开办法学士本科生课程。
* 2006年,宣布成立晨兴书院及善衡书院,校舍设于大学体育馆后之山坡,及后更宣布将成立第七所书院,校舍设于联合书院后面之山坡。

【历任校长】

第一任李卓敏教授(1963-1978)
第二任马临教授(1978-1987)
第三任高锟教授(1987-1996)
第四任李国章教授(1996-2002)
第五任金耀基教授(2002-2004)
第六任刘遵义教授(2004-)

办学特色】

△融 会 双 语

香港中文大学独具远见,早已提倡以中英双语、双文化为教学基础,贯彻中英语文并重的原则,致力培育糅合中西学术文化和知识的学生。这种汇合中西文化、融和双语的精神,在大学的带领下,得到海内外学府的广泛认同和采用。校内大部分教师曾在世界各地主要大学攻读或任教,多兼通中、英两种语文。

△双 元 教 学

香港中文大学采用「学科为本」及「学生为本」之双元教学法,学系负责「学科为本」教学,书院则负责「学生为本」教学,并提供学生宿舍。

△多元课程-学科为本

中文大学是一所不断发展的大学,开设多项全日制与在职制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课程。大学设有七个学院:文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育学院、工程学院、医学院、理学院及社会科学院,共分61个学系,提供54项主修课程及46项副修课程,供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研究院课程由研究院57个学部开设,计有62项博士课程、150项硕士课程及28项文凭课程。研究院另开设学士后文凭课程。截至2005年3月31日,校内学生人数共17,515名,其中本科生9,434名,研究生8,081名。

为配合社会的急速发展,中文大学亦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学系和新课程,法律学院于2004年成立,并将于2006/07年度招收首批法律学士本科生。中文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已连续三年获Asia Inc杂志排名为全亚洲第一位。此外,近年新开办的课程尚有风险管理科学、保险、财务与精算学、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系统等专修范围。

△书院制度-学生为本

中文大学是香港唯一采用书院制度的高等学府。大学原有三所成员书院,分别为新亚书院(1949年创立)、崇基学院(1951年创立)和联合书院(1956年创立)。1976年12月,政府订立大学新条例,修改中文大学及各成员书院的组织章程和权责范围。1986年7月,政府复立法通过中文大学成立第四所成员书院逸夫书院。新书院于1988年开始录取学生。教师及全日制本科生均分别隶属四所成员书院。透过提供非形式教育,推展学术及文化活动,书院有助同学的全人发展。

△研 究 称 誉

香港中文大学鼓励所有学院从事高素质的研究工作,一方面鼓励多元化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另方面不断争取卓越科研成就,致力扩大人类的知识领域,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国际声誉。 大学先后成立了13个主要研究所,方便教师开展跨学科研究,就专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13个研究所分别为:中国文化研究所、人文学科研究所、亚太工商研究所、香港教育研究所、光科技研究所、信兴高等工程研究所、香港癌症研究所、人类传意科学研究所、中医中药研究所、理工研究所、数学科学研究所、香港亚太研究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文大学并集中资源于19项重点研究领域,课题包括以计算机辅助诊断、治疗和医科训练,海洋生物技术,蛋白质学,电子商贸,华人社会教育发展,自动化与机械人科学,纳米结构物料,以及香港文化在中国、亚洲及世界的角色。中文大学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实力已达世界水准,并有极佳的发展潜力。

中文大学的研究人员更与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及康乃尔大学合作,解开了一个长期悬而未解的谜团-人脑如何将短期记忆转化为长期记忆;关键在于一种名为脑源性神经营养因素的蛋白质。研究结果刊于国际权威杂志《科学》。本研究主要研究员为香港中文大学生理学博士毕业生彭文慧。

近年科技转移活动日趋活跃,由本校研究人员开发的多项科技,已成功转移到工商业的实际应用上。截至2004年5月,中文大学及其教员取得世界各地的专利权计有美国27项、欧洲1项、中国内地5项、香港6项及台湾两项,范畴包括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制药技术、医疗技术及材料科学。

△国 际 联 系

中文大学并以促进中西文化交流为己任,多年来不断开拓,发展及保持与海内外大学、学术机构及政府机构之关系。目前本校是英联邦大学协会、东南亚高等学府协会、国际大学协会、国际教育欧洲协会,以及美国国际教育学会的活跃成员,同时亦为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的会员机构。 中文大学自1965年起至今,已与世界各地逾140所著名学府开展学生交换计划,包括美国的康乃尔大学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日本的早稻田大学及九州岛岛大学,韩国的高丽大学及延世大学,加拿大的卑诗省大学及多伦多大学。2004年有逾400名外地交换学生,从世界各地到中文大学修读,而中文大学亦有400多名学生到日本、韩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及欧洲等地交流。

此外,中文大学又与内地及台湾、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荷兰和英国等地学府订有交流协议。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及日本政府曾派遣客座讲师莅校授课,每年又有近千名来自中国各省市的学者来访,而不少中文大学毕业生曾获颁奖学金前往该等或其它国家深造。中文大学又获多个国际基金会如雅礼协会、哈佛燕京学社、亚洲区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董事会、富布赖特计划、日本基金会、伟伦基金会、中英基金及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会等资助,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进修机会。成员书院、学院及学系亦各自建立了广泛的海外学术联系,与多个交流伙伴有密切的往来。

中文大学亦经常举办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及研讨会,2004年,第二度在中文大学举行的「全球大学校长论坛」,历史性地汇集4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著名大学的校长到中文大学,深入讨论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

【使命和愿景】

在各个学科领域,全面综合地进行教学与研究,提供公共服务,致力于保存、创造、应用及传播知识,以满足香港、全中国,以至世界各地人民的需要,并为人类的福祉作出贡献。努力成为香港、全国及国际公认的第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并使建立于双语及跨文化传统的学生教育、学术成果及社会贡献,均保持在卓越水平。

㈧ 香港大学的学术科研

截至2014年,香港大学设有5个 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类直属、附属科研机构90余个 。 国家重点实验室脑与认知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新发传染性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 肝病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合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医药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筑学院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for China and Hong Kong, Centre for
Construct I.T., Centre for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Centre for
Renewable Energy in Architecture, Centre on
Urban Studies and Urban Planning, Centre of 文学院Applied English Studies, Centre for
Humanities and Medicine, Centre for the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Asia Case Research Centre
Asian Entrepreneurship and Business Values, Centre for
China Financial Research, Centre for
Chinese Management Centr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Centre for
Hong Kong Centre for Economic Research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trategy 牙医学院Cleft Lip and Palate Centre
Navigational Dentistry, International Centre of 教育学院Advancement in Inclusive and Special Ecation, Centre for
Advance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Ecation and Research, Centre for
Communication Disorders, Centre for
Comparative Ecation Research Centre
Ecational Leadership, Centre for
Hong Kong Putonghua Ecation and Assessment Cent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Ecation, Centre for
Wah Ching Centre of Research on Ecation in China 工程学院Asian Tall Buildings and Urban Habitat, Centre for
E-Commerce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Centre for
Electrical Energy Systems,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ryptography, Centre for
Infrastructure and Construction Instry Development, Centre for
Jockey Club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Centre for Landslip Prevention and Land Development
Law and Technology Centre
Nonlinear Mechanics, Centre of
Rock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法律学院Asi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Chinese Law, 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Centre for
Law and Technology Centre (jointly organized with the Faculty of Engineering)
Medical Ethics and Law, Centre for 李嘉诚医学院Alimentary Research and Ecation, Centre of
Cancer Research, Centre for
Cardiovascular Science and Medicine, Institute of
Carol Yu Centre for Infection
Chinese Medicine, School of
Clinical Trials Centre
Endocrinology and Diabetes, Centre of
Genomic Sciences, Centre for
Human Development and Birth Defects, Centre of
Human Reproction, Centre of
Humanities and Medicine, Centre for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ciences Ecation, Institute of
Medical Ethics and Humanities Unit
Medical Ethics and Law, Centre for
Public Health, School of
Research Centre of Heart, Brain, Hormone and Healthy Aging 理学院Applied Geoscience Centre
Mathematic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Swire Institute of Marine Science
Theoretical and Computational Physics, Centre of 社会科学学院Behavioural Health, Centre on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Centre for
Criminology,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hina Development Studies
Journalism and Media Studies Centre
Kadoorie Institute, The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Centre for Suicide Research and Prevention
Sau Po Centre on Ageing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entre 科研成果 自1989年至2013年,香港大学科研团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共20项,其中还诞生了首位获颁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香港科学家。
2011年7月,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发现导致肝癌复发和化疗抗药性的癌干细胞。港大这项崭新发现,对于了解肝肿瘤形成和未来癌症治疗带来重大突破,研究发表于干细胞研究范畴最权威的学术期刊《细胞干细胞》(Cell Stem Cell)。
2011年6月,港大发现全新药物疗法以控制流感。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研究人员发现帕米膦酸钠,一种一向在临床上应用于治疗骨病的药物,能有效控制季节性、大流行H1N1病毒或禽流感H5N1病毒引起的流感。港大利用完整的人类免疫系统的”人类化小鼠“模型,证明了新疗法能有效对付各种类型的流感病毒。
2009年1月,香港大学教授再度荣获国家级奖项。香港大学三位教授与内地合作的两个研究项目分别获颁一等奖及二等奖。由香港大学王振宇教授和王继德博士联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十三名医学科研人员组成的研究团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奖项目为“对胃癌恶性表型相关分子群的发现及其序贯预防策略的建立和应用”。另外,香港大学土木工程系讲座教授方汉平和华南理工大学和中石化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的得奖项目“含氮有机废水生物脱氮新技术与工程化应用”,获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除了此项二等奖外,方教授的研究屡获奖项,包括裘槎基金会的优秀科研者奖、香港大学杰出研究学者奖及杰出研究生导师奖。
2008年1月,港大莫毅明教授经内地专家推荐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港大数学系讲座教授莫毅明,以《关于对称与齐次空间的复几何》研究项目,经内地权威专家推荐,获国家颁发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为全国数学学科仅有的两项获奖项之一。
2007年2月,香港大学支志明教授:香港首位科学家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支教授以其“金属配合物中多重键的反应性研究”项目,成为香港自1989年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以来,首位获得一等奖这个最高级别奖项的香港科学家。
2006年1月,港大外科学系讲座教授范上达教授及其领导的肝移植组以其突破性的“成人右叶活体肝移植”技术,获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这也是首次有香港学者获颁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科研数据 2012—2013年度研究成果学科领域总研究成果已审定研究成果奖项生物及医学3,1812,702122工学1,14991249人文、社会科学及商学2,4551,72477自然科学55535618总计7,3405,694265获颁专利(1998—2013)类别总数生活必需品100执行操作、运输14化学、冶炼66建筑4机械工程、照明、热能、武器、爆破6物理48电力58泛领域47总数343科研经费 在2012年至2013年,香港研究资助局(Research Grants Council)向香港大学拨付总计10.88亿港币的研究经费;同期,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向香港大学拨付研究用补助金11.96亿港币,香港政府拨付经费1.23亿港币。除此之外,香港大学还与本地及海外各类组织机构订有研究合约,截至2013年合约金额总计8.3亿港币。
在受捐方面,截至2013年,香港大学获香港慈善团体、香港工商界、本地及海外各类资助累计39.2亿港币。 影响因子 汤森路透发布的《2012年度期刊引用报告》(JCR)中,香港大学以3535篇文章(2012年)位居全港首位。依照刊登在汤森路透所跟进期刊内的24061篇文章计算(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香港大学共计获得331086次引用,同为全港首位。 馆藏资源 截至2013年6月30日,香港大学图书馆系统由一个主馆、六个分馆组成,馆藏纸本图书共计297万册;港大图书馆馆藏涵盖音乐、教育、电子、医药多个领域,各具特色;主馆下设的特别收藏馆藏有香港各个时期的期刊、书籍、政府出版物、简报,几乎涵盖了香港历史及民俗的方方面面,是全港最完善的相关资料收集机构;该馆同时还承担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文献中心的托管任务 。 MainLibraries'E-resources主馆电子资源Number数目电子期刊(订阅)55,484电子期刊 (种数)42,176数据库691电子书3,502,923数字档案54,005博物馆所 香港大学美术馆:
香港大学美术博物馆座落般咸道大学东闸入口旁的冯平山楼,以及徐展堂楼底下三层;徐展堂楼展厅由徐展堂博士赞助建筑经费,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正式开放。香港大学早于一九五三年已开始搜集博物馆藏品。经过多年来热心人士捐赠和大学购藏,博物馆现今收藏了超过一千八百项具有历史价值的艺术品,这些藏品主要分为青铜器、陶瓷和书画三类。釉里蓝点彩三足水注、明嘉靖青花孔雀花卉纹罐、三国青釉奏乐人物飞鸟堆塑谷仓罐都是其中精品 。
香港大学许士芬地质博物馆:
本馆位于香港大学本部,辖属本大学地球科学系,自2009年1月16日起对公众开放,为全港首创且唯一的地质博物馆。全馆收藏了包括由已故许士芬博士捐出的稀有矿物收藏品在内的近万件藏品,当中展出950件矿物和300件岩石,并透过展出350具在中国各地发现的化石标本来介绍地球过去超过45亿年的变化;馆内收藏的云南澄江生物群化石、辽宁出产的保存完好的白垩纪热河生物群化石,都是世界上重要的化石考古发现 。
香港大学饶宗颐学术馆:
2003年,饶宗颐教授将数十年里因勤于学术研究而积累的藏书,包括珍贵的古籍善本和其他书籍、书画作品赠送给香港大学,藉此回馈香港。在已故的香港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先生、饶宗颐学术馆之友及众多热心人士的鼎力支持下,香港大学成立饶宗颐学术馆,并于2003年11月8日开幕。
经过初步整理,检定古籍约有七百馀种,较为珍贵的古籍善本约百余种,著名学者题赠的书籍近二千册,其他各学术领域的书刊文献约有三万余册。除古籍善本和珍贵的书籍外,其他藏书均按照饶教授的研究领域和书籍性质分类,分为历史学(包括考古学、上古史、文化史和学术史等等)、宗教与哲学(包括印度学)、潮学、甲骨学、文学、简帛学、语言文字学、目录学、敦煌学、艺术、丛书和期刊等十多种 。 学术期刊 Asian marine biology亚太公共行政学语言理论教学研究特刊亚洲公共行政学Focus : HKUL newsletterBill of Rights bulletinLaw mediaFocus on your libraryHong Kong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ng Kong journal of applied linguisticsJustitia :Hong Kong University Law Association reviewAnnualreport()ElixirNews启思鸳鸯

㈨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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