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请问国家、政府对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都有哪些方面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将采取的五大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这包括价格政策。政府鼓励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成本高出常规能源的部分在全国分摊,这就是费用分摊机制。
第二,采取财政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建立专项基金给予补助,也包括减免税收。
第三,培育市场。市场是十分关键的,市场的培育也包括对市场份额的强制和对市场环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要逐步在房地产开发中,安装一些利用太阳能的构件等。
第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对这个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养。
第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和利用方法、途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的程度。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
在能源和环保的压力下,新能源汽车无疑将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将正式迈入产业化发展阶段:2011-2015年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在全社会推广新能源城市客车、混合动力轿车、小型电动车。“十三五”期间即2016-2020年,我国将进一步普及新能源汽车、多能源混合动力车,插电式电动轿车,氢燃料电池轿车将逐步进入普通家庭
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费大国,其石油和天然气进口都占世界总量的20%左右。2007年全美一次能源消费中,以石油、煤炭、天然气为主,共占80%左右,其中煤炭和天然气各占20%,石油占40%。在发电能源消耗中,煤炭占50%左右,核电占20%,天然气占18%,可再生能源约占10%。可再生能源发电结构为水电75%,其他的发电方式占25%,其中生物质67%,风电16%,地热发电16%,太阳能1%。 能源安全涉及到经济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美国一直把能源问题与国家发展战略并列,不但增加化石能源进口,在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油页岩、可再生能源、氢能源等领域也全面开展开发利用研究。美国虽然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并做出碳减排承诺,但其在清洁能源领域的研究投入之大足以证明其对全球环境恶化有一定认识。 不同于美国,欧盟是化石能源贫乏的地区,因此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更为关注。2007年,欧盟通过三个20%的法案,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占20%,基于技术的能效提高20%,温室气体排放削减20%。很明显,欧盟未来的能源战略将是大力发展可持续能源,提高现有能源利用效率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家在给予很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科技攻关点在:1、电池能力;2、发动机系统;3、电控系统; 国内科研排头兵是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以及同济大学的汽车学院。
那么,电动汽车的“真神”究竟应该是什么模样呢?其实欧洲和日本的公司早在5年前就描绘出来了,就是可快速更换电池的电动汽车。最早提出这种设想的欧洲和日本公司,原意是想通过快速更换电池实现能源的快速补充,但由于电池在车身内的放置必须符合配重合理的要求,不能放在前后两端,而在车身中部,只能放置在座位和底板下,在这个位置上,很难实现电池模块的快速更换,除非对车身结构进行重新设计,而这样一来,就需要更新全套模具,重建生产线,没有几亿元的投资和3年的周期是搞不出样车的。就是有了样车,还必须有完全与之吻合的出租电池并对电池
质量完全负责的充电站相配套,因此,要想实现在小型电动汽车上快速更换电池,就必须进行包括充电站的技术条件和运营方式在内的系统设计,而这绝非汽车制造厂家所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这样一来,汽车制造厂商就只提供不装电池的裸车了,它就成了电动汽车的配角,也就很难拿到政府补贴了。这种结果是汽车巨头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国外公司在提出换电池的设想后根本就没有往下进行,在小型车上更换电池的方案就搁浅了,各国的大公司又回到了老路上去,各搞各的,力图在不改变营业模式的前提下,搞出能够直接替代燃油汽车的电动汽车。但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汽车巨头所坚持的技术路线,统统是意在套取政府补贴的游戏!不采取更换电池的技术路线,注定是死路一条!得出此结论的根据是: .
1. 不更换电池,充电永远是难题。与不更换电池车型配套的充电方式有三种,一是充电站,二是可在城市小区和停车位普遍设立的刷卡式充电桩,三是任意民用电插座。民用电插座不仅涉及电费计费问题,而且充电时间长,不可能成为主流充电方式。而在停车位设立刷卡式充电桩,几乎所有的车辆都在下班后的同一时间充电,一旦电动汽车的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就会产生谐波,对城市电网构成破坏性影响,电网将不堪此负。而充电站对车辆的服务,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尽管各国都在研究快速充电的方法,也进行了快速充电的成功试验,但是,快速充电对电池的破坏作用是无法杜绝的,用牺牲电池寿命作为代价来完成快速充电是不划算的!
2. 不采用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将大打折扣!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表明:单体磷酸铁锂电池的循环寿命可以达到5000次以上,按照2000次来设定出厂标准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超过100个单体成组后的电池模块,在人工维护的情况下,寿命只能达到1500次,如果每次充电可以行驶200公里,电池的里程寿命就可以达到30万公里。这对于电动汽车的用户来说,是完全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没有人工维护,采取盲充方式补给电能,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将急剧下降到200次左右,甚至会出现几十次充电就损坏的情况。这对电动汽车来说是要命的事情。因此,国内外的汽车制造厂家都试图从电池质量和电池管理入手,解决电池组的寿命问题。但是,提高电池的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并不能从根本上延长电池寿命,因为无论出厂质量和一致性再好的电池,都会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出现随机性个体差异,最终导致电池组提前损坏。而电池管理系统如果细化到对每一单体电池进行监测和控制,其造价将与电池相差无几,这就意味着本来就很昂贵的电池,又增加了一倍的成本,而且,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本身要消耗15~20%的能量,这就意味着电池里程寿命已经损失了仅20%了,这还不算,就是安装了高性能的电池管理系统,也不可能将电池寿命提高到理想的千次以上,丰田普锐斯不超过3年10万公里的电池寿命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可以说,虽然通过提高电池质量和优化电池管理可以有限提高电池组的寿命,但想通过这个途径使电动汽车在综合成本上具有对燃油汽车的竞争优势,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条技术路线必将永远依赖政府补贴。
3. 由于采用不换电模式,电池寿命就无法实现理想的指标,国外汽车巨头就把主攻方向放在以电池为辅的混合动力和增程式电动汽车上,采用小电池承担辅助功能,弱化了电池的作用。但由于混合动力汽车二元切换的复杂结构,使其成本永远也降不到与燃油汽车相当的程度,而其节油性又非常有限,它绝对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商业化的主流模式。美国通用公司推出的增程式电动汽车Volt,虽然比混合动力汽车前进了一步,由于结构较为简单,使制造成本明显低于混合动力汽车,节油效果也更好一些,其市场前景比混合动力汽车更光明一些。但是,不进行维护的电池,仍然是致命的软肋,只有配套电池的定期检测、保养、维护和电池寿命质量的保险,才有可能实现商业化。而这一切仍然需要在车辆结构上解决电池组的快速装卸问题、仍然需要保证电池寿命的租赁式运营模式与之配套。
4. 快速更换电池对电动汽车商业化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国外车企最初的设想,按照欧日跨国公司当年的设想,快速更换电池仅仅是为了实现快速补充能源,他们没有想到,这种方式是提高电池寿命的最佳途径。此外,还有一个作用是
盲充模式无法抗衡的,就是:由于电池的工作是电化学反应,对电池的冲击要比机械磨损具有更大的离散性,机械磨损在不同个体间的差异非常小,作为汽车核心部件的发动机可以很容易实现绝大部分个体30万公里以上的使用寿命,而动力电池则不然。即便是平均使用寿命达到了30万公里,也仍然无法实现商业化操作。因为,超过30万公里和不足20万公里的个体都有可能达到30%,大量寿命不达标电池的车辆,将使汽车企业无法应对,价格比车身结构还贵的电池赔是赔不起的,而不赔,将名声扫地,只能惨淡退市,无异于自杀。这就是多家汽车企业的样车早已下线,吆喝了许多年也不敢向私人用户出售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在充电运营商用自己的电池而不是车主的电池在充电站循环使用,为车主提供服务,除了快速补电、提高电池寿命之外,无形之中带来了第三个功能:只要电池的平均寿命达标,就可以实现商业化,要比不能换电车型必须使95%以上电池寿命达标,才能实现商业化,容易一百倍!
结论已经不言而喻:在20到30年内,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时代没有到来之前,能够快速更换电池的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与之配套的电池租赁、电池维护、充电服务的运营模式,是电动汽车完全实现商业化的最佳途径——这就是电动汽车已经清晰可见的“真神”! 各种能源方案优缺点综合分析表
类别
能
源来源
能源效率
排放 制造成
本 使用成
本 维护成
本 补充燃
料
功率
重量
行驶里程 配套设备
普通内燃机
受限
低 差
一般 一般 一般 方
便
大
轻
>
400 完善 纯电池力
一般
最高
无 高
最低
高 不方
便
小
重
<
300 不完善 混合动力
受限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最高 方便
一般
较重
>500 完善 氢燃料电池
困难
高 无 高
最高
高 不方
便
小
一般
<300 不完善 物理燃料电池
丰富
一般
一般
低 低 低
方便
大
轻
>
600
可扩展 上表中,能源来源、能源效率、排放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新能源特征,即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制造成本、使用成本、维护成本三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市场成本,补充燃料、功率、重量、行驶里程、配套设备四项指标确定了方案的竞争力,即用户接受程度。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纯电池力、氢燃料电池虽然具有较优的新能源特征,但市场竞争力弱,混合动力则具有微弱的优势。因此,混合动力属于过渡方案,纯电池力属于辅助方案,而氢燃料电池属于难以实施的方案。物理燃料电池则兼顾了新能源特征、市场及用户的诸多优点,所以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
《2011-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研究与行业发展预测》2011.02
再生能源通常是指对环境友好、可以反复使用、不会枯竭的能源或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太阳电池、生物质能、风能、小水能、潮汐能、海浪能、地热能、氢能、燃料电池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9 06 17
从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来看,其动力电源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2],其中铅酸电池、超级电容器大多以辅助动力源的形式出现。 1234567890
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2010年6月,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通知》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通知》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不完全统计,中度混合动力汽车的平均成本比同类型汽油动力车贵30%至50%。 5. 在快速更换电池的商业模式中,车主买到的是不含电池的裸车,充电站为车主提供电池租赁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为100辆车提供服务,需要有2倍的电池用于周转,充电运营商作为电池租赁方本身将拥有全部电池的所有权,这就是充电运营商一身担起三个重担:电池租赁、充电服务、电池维护。谁能承担这个角色?汽车制造商不可能将电池的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电池生产厂商虽然可以承担这个角色,但在商业化运行中,只有充电运营商专业化独立运作,才能培育出高效率的团队和商业品牌,充电运营商自成一家不可避免。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高调宣布,要大举进军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网络。但是,此充电站非彼充电站,国家电网的充电站没有考虑快速更换电池,更没有考虑电池维护,而是采用在占地面积很大的充电站中设立很多的充电桩,让车辆自助式卧充。这种方式必须以电池盲充1000次不损坏为前提,而这样的电池根本没有。因此,可以肯定,这种充电站除了作为形象工程外将毫无用处。如果国家电网不改变设计,它不可能成为电动汽车领域里的成功者。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可更换电池的车辆,怎么会有充电运营商?而没有充电运营商的参与谁敢造可更换电池的车?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延伸到了商业领域。
与传统汽车相比,燃料电池汽车具有以下优点: 1、零排放或近似零排放。 2、减少了机油泄露带来的水污染。 3、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4、提高了燃油经济性。 5、提高了发动机燃烧效率。 6、运行平稳、无噪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强调说明:新能源
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而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角色。那么,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政策?今后将如何调整和完善?近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我国鼓励节能减排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有减有免,税收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说,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有奖有罚,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工程院院士范维唐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优惠多多,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Ⅲ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Ⅳ 各省怎样申请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
如果是政府补助的话。这个是免税项目。财政拨款免企业所得税,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Ⅳ 可再生能源基金是中央财政补贴吗
可再生能源是国家重点推广和扶持的项目。
在各省市都有专项资金保障。
主要构成有中央财政支出、政府补贴等形式。
可以到中小企业管理局进行咨询。获取帮扶资金。
Ⅵ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哪些事项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内究、标准制定和容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Ⅶ 国家低碳产业基金 的网站是什么
国家低碳产业基金
网址: www.CLCIF.COM
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是依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内,国务院批准的《容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的相关法规精神而发起设立的,目的是为促进我国低碳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牵头,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十多家金融机构及大型央企共同发起的一只产业基金。
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68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第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
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Ⅸ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专、使用和管理情况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Ⅹ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的通知
财综属〔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