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吗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版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权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③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6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④ 如何理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版设立权、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⑤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现行有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内与监管,容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⑥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 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⑧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复投融资体制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⑨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政策指导文件求指教!!
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3.06.14 来源:
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相关情况做如下介绍:
一、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设立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支农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5月,财政部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2012年,财政部牵头完成相关发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资(财政部代表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其他三家金融机构各出资10亿,基金首期规模40亿),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册正式设立。
(二)基金组织结构
1、决策及执行层:由“财政部+农发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成立股东会,实行基金董事会负责制,下设基金董事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2、管理及运作层:由基金聘任农发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监督责任,聘任信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
(三)基金目标范围
1、投资目标。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市场化经营,重点投资于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
2、投资范围。为体现国家对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以价值型投资为主,追求长期增值,采取多轮次组合投资方法,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采取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实现短期收益,同时也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
3、投资方式。主要为四种方式,一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二是农业保险,三是涉农担保,四是少量非股权投资,且后三种方式均以第一种方式为前提,即基金对投资的企业均需有股权(30%以内的小股权),不控股。
(四)基金项目申报
由于基金成立时间较短,目前采取地方(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直接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和地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处)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两种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设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整合各方优势,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扩大了基金规模,同时避免违背政府财政资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则,也避免政府财政资金占小股份收益减少的投资回报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行,因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注重对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经营管理咨询、资本市场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深化挖掘农业产业化投资价值,获得稳定投资回报实现自身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生命力。
4、通过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和金融资本投入三农,深入挖掘农业产业投资价值,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解决农业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的制约瓶颈,因此,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三、建议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实,探索发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为创新发展合肥特色现代农业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变思路,转变以往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重予轻效、事后奖补、各处开花”的传统模式,转而向以:树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导思想,发挥金融手段和财税杠杆作用,突出重点行业扶持,把握发展关键阶段,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夯实合肥农业产业基础、做大做强合肥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三)继续关注此次基金考察的丰润公司项目申报进展,跟踪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基金的联系,引入基金业务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⑩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
(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 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 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