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双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排排网
双管理人:在一个合伙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两个基金管理人。两个基金管理人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其中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另外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或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
⑵ 公募基金的"双十原则"是什么
1、“双十原则”:一只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一个基回金公司旗下所答有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市值的10%。
2、公募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大众,这也就造成了基金经理人不能和基民们有效的沟通,从而难以真正的坚持价值投资。我们很少看到基金经理去和它的基金持有者们进行点对点的交流,实际上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基民们买基金的根据是评级体系所公布的本月、本季度、排名来买,如果你在短期内的表现差强人意,那你就麻烦大了。这就迫使基金经理必须追求短期收益,从而不断的买进卖出,我们可以看到基金公司持股结构每季每年都在迅速变化,很少能坚持对优秀公司长期持股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本来是该对跌幅巨大的优质企业进行加仓的,却遇到了大规模的基金赎回,这也真够难为公募基金的经理人了,就算是浑身是嘴怕也是难以阻止这种非理性状况了!
⑶ 什么是双重基金
双重基金
一种封闭型基金,把报酬分配给两种不同的受益人,一种受益人获得资本增值利专益,另一属种受益人则获得经常性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或 贷: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为转回,则作相反分录
可见,题中依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企业当期是否亏损无关。同时,企业发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尚未弥补亏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算确认该“尚未弥补亏损”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希望能帮到您
⑷ 双债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有何区别,详细回答
您好!
双债只是名字而已,不是专指某个类型。双债顾名思义,两种版债券,至于哪两种,权说法就多了,所以无法归类双债基金。不过主流的配置来讲,一般有可转债的,这类的基金风险会更高的。说双债基金,最好要具体到某只产品。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⑸ 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留痕,双录吗
必须条件,不然就是红线
⑺ 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回法律另答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⑻ 道友请留步双基金指什么
您是想复问双基金管理人吗?双基制金管理人是指,一只基金有两个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一般来说基金从募集到清算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完成的,但是有时两家基金管理人强强联合,从募集规模到管理业绩可能都会更好,这样双管理人的情况就出现了。
你是要问这个吗?如果不是可以追问!请采纳
还有一个:投资有风险,入场要谨慎
⑼ 私募投资基金双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协会备案吗
以下内容从网络转的,说的确实比较客观准确,供参考了。
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客观存在。
领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与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之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天星领信新三板投资基金由天星资本与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采用双GP合作模式,根据市场情况,LP选择采用平层化或结构化的设计,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与劣后级资金的比重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根据我们观察,在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还有部分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双GP模式的并购基金或是产业基金。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目前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目前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