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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政府补助

发布时间:2021-02-28 20:28:31

『壹』 我单位属于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属于基金会,年末 会计那些科目需要结转,求分录··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贰』 我是一家非营利民间基金会会计,请教注册资金4百万中一半是一家学校给的一半是财政拨款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民间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收到资金
借:银行存款 400万
贷:收入—提供服务收版入 200万
收入—政府权补助收入 200万

捐款晚会20万元
借:业务活动成本 20万
贷:现金 / 银行存款 20万

期末
借:净资产
贷:业务活动成本 / 管理费用 等
借:收入
贷:净资产

『叁』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肆』 政府补助的科研基金会给企业、社会带来什么影响谁能帮我写个1000字左右的简介,感激!

3` .‖:7-‖*匸:‖-5*‖:典-‖*c;‖,0'‖-m* ;‖,有'‖-特*‖;殊,‖'儒`‖*要;‖,的'‖`请.‖;进,‖'来`!. :楆-‖'看`‖,逼'‖`看* :‖,乃* ;,.给'。`您.。:特- *。;殊, '。`菔.。: `务./: -禳:/- *您;/,薳'。`程.。:控`/.。:制-。* 公益传媒的传播特征 战略性慈善活动的神话 很少有什么词比“战略性慈善活动” 一词用的更滥,定义更模糊不清了。只要慈善活动多多少少有些主题、目标、方法或者重点。就会被冠以"战略性慈善活动"的名称。在企业中,他通常用来表达慈善捐赠和公司业务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多么的模糊,多么薄弱。虽然这种联系常常只是字面上的,但它使公司能在公报和新闻发布会上赋予其捐赠活动以理由。事实上,大多数的企业捐赠活动和公司战略毫不相干。他们主要是为了博得好感,树立正面的公众形象,并提高员工士气。 善因营销是最早被称为"战略性慈善活动"的种种做法当中的一种,采用该做法的企业把捐赠集中在某一项慈善事业或某一备受尊崇的组织身上,这比那些三乱的企业捐赠活动前进一步.。做得最高明的善因营销可以把公司形象与选定的某一非营利性合作伙伴或者公众事业的崇高形象联系起来,从而提高公司的声誉。例如,奥运会赞助商不仅扩了自己的"曝光度",而且还让人们将其与"追求卓越"联系在了一起。通过审慎的甄选,把资金集中在某一项慈善事业或者某一背受尊崇的的组织身上。善因营销比那些没有重点的捐赠活动更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然而,善因营销还远称不上"战略性慈善活动"。它的着重点仍是“曝光度”,而非社会影响.。他所期望的是博得更多的认同而非公司竞争力的增强。而真正的战略性捐赠活动同时关注重大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它瞄准的是那些与竞争环境相关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企业贡献出其独有的资源和专长,从而使企业和社会两者都受益。 …… 对企业慈善事业的认识目前仍不够明晰,因此,我们现在不妨探讨一下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企业是否应当涉足慈善事业?经济学家米而顿·费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几十年前提出了这个问题,在1970年出版的一期<纽约时代杂志>(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中,他撰文主张: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在<资本主义和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书中,他又写道:“企业是其所有者-----股东的一种工具。如果企业进行捐赠,它就剥夺了股东个人自行处置其资金的权利。”费里德曼的结论是:即便要进行捐赠,捐赠人也应该是股东个人,或推而广之,是员工个人,而非整个企业。 现今大多数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方式印证了费里德曼的观点。我们看到的企业捐赠项目大多散乱没有重点。他们常常是由无数笔数目不等的捐赠构成,用于帮助地方公益事业,或者为了高等院校、全国性慈善机构的运行提供支持,企业希望以此博得员工、客户和当地社区的好感。这些捐赠项目与其说是出于深思熟虑的社会目的或者商业目的,倒不如说是企业高层主管或员工个人的信念和价值观的体现。事实上,一种最受欢迎的捐赠方式,“员工捐赠配合补助” (employee matching grants) ----显然就是将慈善捐赠的选择权交给了员工个人。虽然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士气,但把相应的捐赠金额加到员工的工资中,归在他们的名下,让他们来决定捐给哪项慈善事业并获得相应的税收抵扣,也可达到体现员工价值观的效果。应该说,企业现在的许多捐赠决定权如果交给员工,效果将会更好。 那些至少在表面上与商业目标相关的项目,比如善因营销活动,其效果又如何呢?其实,即使有些项目做得很成功,也很难让人们相信他们是慈善活动。由于所有合理的企业支出都可以抵扣税负,所以企业在慈善活动上的开支一点也不会比用其他商业活动的开支更有税收优势。善因营销是一种营销推广手段,如果采用得当的话,它的营销支出本来就是可以抵扣税收的,并不会因为冠以慈善之名就能多抵扣一些.。 但是,费里德曼的观点是否就是放逐四海而皆准呢?实际上,他的观点以两个隐含的假设为基础。第一个假设是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是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的,因此企业造福社会总是以牺牲其经济利润为代价的。第二个假设是企业捐赠者为社会福利作出的贡献不会比个人捐赠者大。 当企业捐赠是散乱的,没有重点的时候(当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上述假设是成立的。但是,我们还可以从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性角度来思考企业的慈善活动。企业可以利用慈善活动来改善自己的竞争环境---所谓竞争环境是指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商业环境的质量。利用慈善活动来改善竞争环境可以使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统一起来,并能使企业的长远业务前景得到改善---这就对费里德曼的第一个假设提出了反驳。此外,企业在改善竞争环境时,能够作的不只是捐几个钱而已,它们还能充分利用自身能力和关系来支持慈善事业;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出个人捐赠者、基金会甚至政府所能提供。因此以改善竞争环境为着眼点的企业慈善活动对费里德曼的第二个假设也提出了反驳。 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利用此类慈善活动来改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然而,要作到这点,企业进行慈善活动的方式必须有根本性的转变。它们必须重新考虑慈善活动从何着手,以及如何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从何着手 的确,人们长期以来都把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看成是相互独立的,甚至还常常把它们看成是相互竞争的。但用这种二分法看待问题是错误的。 在如今开放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竞争环境中,这种二分法可以说是越来越过时了,如果企业脱离了所处的社会环境它就不能运行。事实上,企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营所在地的环境。譬如,提高教育水平通常被视为一个社会问题,但是一家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力大军的教育水平对企业的潜在竞争力的影响却是实质性的。社会进步对一家公司的经营影响越大,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 因此从长远来看,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本身并不冲突,实际上它们还是互相联系的。例如,现在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生产率,也就是公司使用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的效率;而生产率又取决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安全状况和健康水平、住房条件,以及对机遇的把握能力等。又如,保护环境不仅对社会有利,对企业也有利。因为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污染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提高产品价值。另外,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状况不仅能为企业营造出更有效的经营场所,还能为企业的产品开辟新的市场。事实上,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对于当今世界面临的许多紧迫问题,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往往是让企业行动起来,使之既造福社会,又使企业自身受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任何支出都会带来社会效益,也不意味着任何的社会效益都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大多数的企业支出只能为其自身带来利益,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慈善捐赠能产生的也只是社会效益。只有在企业的支出能同时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企业的慈善活动和股东的利益才能交汇在一起,企业的慈善活动才真正具有战略性。 竞争环境对战略而言一直是相当重要的。能否招募到技能娴熟,工作积极的员工?当地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和通信)的效率如何?当地市场的规模和成熟度如何?政府管理制度如何?---诸如此类的种种环境变量一直影响着公司的竞争力。而当竞争从廉价的生产力要素的比拼转变为更高层次的生产力较量时,竞争环境就变得越发关键了。这是因为,一方面,以知识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竞争更多地是取决于员工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越来越依赖与当地的合作关系了。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它们把更多的工作外包给当地的供应商,与之开展协作,而不再倚重垂直结合;第二,它们与顾客更加贴近了;第三,它们越来越多地利用当地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来开展研发工作。最后,企业若想从竞争中胜出,必须在日渐复杂的当地政策法规中不迷失方向,以最短的时间让新项目,新产品获得批准。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发展趋势,才使得企业的成功与其所在地的各种组织及其他环境条件的联系愈加紧密。而生产和营销活动的全球化也意味着不仅本土市场的竞争环境对企业非常重要,其他一些国家的竞争环境也很重要。 一个企业的竞争环境由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中的4个相互关联的元素组成,它们决定着企业的潜在生产效率。这4个元素分别是:一,生产要素(factor conditions),即所需生产要素的供应情况;二,需求情况(demand conditions);三,战略和竞争环境(context for strategy and rivalry);四,相关和支持性产业(related and supporting instries)。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如果这四个竞争环境元素中有一个较弱,其作为经营所在地的竞争力也会受到削弱。 经营环境中的某些方面,比如道路系统,企业税率和企业法规,对所有行业都有影响。这些一般性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通过企业的慈善活动来改善这些条件便可以给世界上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同样具有决定性影响(虽然影响也许不是更大)的还有一些特定的群组(cluster)所特有的环境条件,这样的组群包括在同一地区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公司、供应商、相关产业和专业化结构,比如德国的优质轿车组群或印度的软件组群。组群是在经营环境的所有4个元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它们通常反映出一个地区经济割据的显著特征。组群的建设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组群中的个体或集体进行慈善投资对整个组群的竞争力和所有成员公司的绩效都将产生显著的影响。慈善活动往往是改善竞争环境最具成本效益的一种方式,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方式。它使得公司不仅能够利用自身的资源,而且还可以利用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工作成果和基础设施。 从改善竞争环境着手 通过仔细分析构成竞争环境的各元素,企业可以找到能同时实现企业价值与经济价值、既能提高自身竞争力又能提高其所在组群竞争力的慈善活动领域。下面我们来一一阐述竞争环境的四个元素,并考察企业如何通过那些改善其长远业务前景的慈善活动来对这些元素产生影响。 生产要素 高生产率的实现有赖于训练有素的员工、高质量的科研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透明而高效的行政管理程序(如公司注册或获准条件)以及充足的自然资源。所有这些领域都可能受到慈善活动的影响。 …… 慈善活动还能提高企业所在地的生活质量,这对当地所有居民都有利,同时还能吸引到有特殊专长的移动人口。1996年,家庭清洁和存储用品生产商庄臣公司(Sc Johnson)推出了一项名为“拉辛市(Racine)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力争把自己所在的这座位于威斯康星州的城市变成更适宜居住和工作的地方。该公司通过与当地各类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居民通力合作,在该社区创建了一个旨在改善当地经济和环境的联盟,其中有个项目由4个政府机构共同参与,该项目通过协同治理排水系统,既减少了污染又为居民和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另一个项目是开设了该社区首家以问题学生为教育对象的特许学校。此外还有一些行动重振了当地经济:随和原污染地带得到改造,许多企业又回到了该地区,为当地居民提高提供了工作机会,拉辛市中心的商务楼空置率因而从46%降到了18%。 慈善活动也可以改善除劳动力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比如:提高当地研发机构的技术水平,提高诸如司法系统等行政管理机构的效率,改善基础设施质量,或者可持续地开发自然资源。 需求情况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需求条件包括当地的市场规模,产品标准的合理性和当地顾客的成熟度。成熟的顾客可以使企业了解不断形成的顾客需求并给企业造成创新压力,从而加强该地区的竞争力。 慈善活动可以同时影响当地的市场规模和质量。 战略和竞争环境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约束竞争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激励机制以及规范都会从根本上影响生产率。各种政策,如:鼓励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开放当地贸易市场、打破垄断、预防卡特尔(cartel,企业联盟)的形成以及打击腐败等方面的政策都会增强这一地区招商引资的能力。 慈善活动对营造一个更有效,更透明的竞争环境有很大的影响。例如,26家美国公司和38家其他国家的公司就联合起来支持“国际透明度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全球范围内揭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工作。通过考察腐败程度以及吸引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该组织帮助营造了一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环境。这在为各赞助公司进入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的同时,也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好处。 相关和支持性产业 如果一家公司企业的周围有高水平的支持性产业和服务相辅助,其生产率也会大大提高。虽然从遥远的供应商那里外购产品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效率毕竟比不上就近利用当地能力相当的服务,零部件和机器的供应商。供应商靠企业越近,对企业的响应速度就越快,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就越方便,供应商和企业就越有可能创新,而且企业的运输成本和库存成本下降得也越多。 慈善活动可以促进企业所在组群的发展并巩固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支持性产业。 慈善活动如何进行 了解慈善活动和竞争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企业确定自己的慈善捐赠应该以何处为重点。而了解慈善活动创造价值的途径可以使企业明确地看到如何通过自己的慈善捐赠及参预公益的行动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接下来我们就会看到,这两者是相互强化的。 选择最佳捐赠对象 大多数慈善活动都会把钱捐给其他组织,由这些组织来落实社会效益的实现。因此,捐赠者所能产生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赠方的工作是否有成效。选择工作更有成效的捐赠对象或合作组织就可以使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在某个领域中选出工作最有成效的捐赠对象并不容易。哪一定非营利机构筹到的钱最多,声望最高,或者发展得最好,这些都是一目了然的;但是,它们与捐赠对象能否很好地利用捐赠资金可能关系并不大。要选出那些能产生最大社会影响的捐赠对象,通常必须经过广泛而细致的研究。 向其他捐赠者发出信号 捐赠者可以宣扬工作最有成效的非营利机构并向其他捐赠者推介,以此吸引更多资助,从而使整个慈善支出费用得到更有效的分配。 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独有的宝贵资源来完成上述任务。首先,企业良好的声誉总能赢得人们的尊重,这就使企业往往能够影响其所在组群中一大批成员,其中包括该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因此企业捐赠者比个人捐赠者甚至大多数非营利机构和基金会有更大的影响力。第三,企业捐赠者往往与传媒有许多接触,并且有专业的推广能力,因而可以更广、更快、更具说服力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捐赠者。 向其他捐赠者发出信号可以减少搭便车的问题,这对企业慈善活动尤为重要。组群成员集体向社会捐助可以为所有成员营造出一个更佳的经营环境,同时又能减少每位成员承担的成本。而企业利用自己的关系和品牌形象发起社会公益项目并得到其他公司的共同赞助,能使自己的成本效益比随之提高。 一种全新的方式 当企业选准了想要支持的慈善事业,也选准了进行慈善事业的方式,即妥善解决了“何处”与“如何”的问题之后,它便开始进入一个良性循环。通过集中精力改善对本行业和本企业战略最为重要的那些环境因素,企业将充分利用自己独有的能力来帮助捐助对象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通过提高自己的慈善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企业也使自己的竞争环境得到了更大的改善。这样,企业及其支持的慈善事业都能受益匪浅。 然而,以改善经营环境为着眼点的慈善活动与现今通行的慈善实践在立足点上是截然相反的。事实上,现在许多企业都有意使自己在慈善活动远离业务,以为这样做可以在当地社区博得更多的好感。没错,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力求使自己的捐赠活动更具“战略性”,但真正能将捐赠活动与提高本企业长期竞争潜力相结合的却屈指可数,而能系统运用自己的独特优势将慈善活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大多数企业总是迫不及待地大肆宣扬自己捐了多少钱、出了多少力,目的是要表现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 如果企业关注的不仅仅是捐助的公关效应,还关注捐助引发的社会影响,那么它们就不会白白丧失创造社会价值的大好机会。 这并不是说企业就不能通过慈善活动来博得好感,提高商誉。但提高商誉还不是进行慈善活动的充分理由。鉴于公众对企业道德的怀疑态度(这种怀疑态度在2002年美国公司丑闻的频频曝光中更加明显了),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将来对社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就会比那些除了一掷千金别无他长的企业赢得更多的信任。鉴定一家企业的慈善活动到底好不好有一个立竿见影的方法,那就是看该慈善活动产生的社会变革给该企业带来的利益是否足够大,大到在无人知晓该慈善活动的情况下该企业仍会坚持实施这一变革。例如,思科公司因其善行义举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即使不能博得好感,它还是有充分的理由来发展网络学院。 要想使慈善活动转而以改善环境为着眼点,企业就必须超越目前的通行做法。 分析企业每个重要经营地区的竞争环境 企业在何处的社会投资有助于提高自身或所在组群的竞争潜力?有哪些关键因素会对生产率、增长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制约?企业应该对有些制约因素予以特别关注、因为它们通常会对那些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战略产生超乎寻常的影响、对竞争环境中这些方面的改善最有可能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改善环境的行动越具体,企业就越有可能创造价值并实现自己的目标。 评估现有的各种慈善活动,看看它们是否符合这一新模式。 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是没有的。要使自己的慈善活动围绕改善环境这一重点,企业并没有现成、简单的招数可以拿来就用。不同的企业适合开展怎样的慈善活动以及在什么时间开展,都各不相同。在具体实施本文的观点时,各企业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慈善活动永远不会变成一门讲究精确的科学,在本质上,它是一个判断行为,是企业在对长期目标孜孜以求的过程中的一种信念。尽管如此,本文提出的观点和工具对于提高企业慈善活动的成效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如果本文提出的方法能被广泛采纳的话,企业捐赠的模式(及参与社会公益行动的行为)将会发生巨大变化。捐赠的总体金额很有可能会提高,而创造出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更会急剧增加。企业对慈善活动的价值也会更具信心,也更愿长期投入。而且,它们能更有效地向所在社区传达自己的慈善战略。此外,它们选择捐助领域的理由也会一目了然,更易得到公众的理解,而不会像现在这样捉摸不透。最后,捐赠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捐赠人之间将会有更合理的分工,而企业则将在那些自己能够创造出独特价值的领域中承担一些工作。 对有些企业领导而言,这种新方式似乎过于利已了。他们可能会争论说,行善纯粹关乎良心,商业性的目标不应掺杂进来。在有些行业里,尤其是在那些容易引起公众争议的石化和医药行业里,这种观点根深蒂固,以致许多企业都建立了独立的慈善组织,完全把捐赠活动与商业活动分隔开来。然而,它们也因此放弃了为社会、为自己创造更大价值的机会。以改善环境为己任慈善活动并不是出于一己之私,而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变革来造福社会。毕竟,如果企业的慈善捐赠只关心自身利益,这些所谓的捐赠款就不应当归入“慈善性可抵扣税负开支”(charitabic dection)之列,而且,这种慈善捐赠还可能会危及企业的声誉。 改善竞争环境和真心造福社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企业的慈善活动和竞争环境联系得越紧,其慈善捐赠(及参与社会公益行动的行为)对社会性的贡献就越大。而那些既不给自身增加价值也不造福于他人的企业慈善活动,则应遵循弗里德曼的主张,留给个人捐赠者,让他们自己作决定。以改善环境为目的的慈善活动,只要能够系统地贯彻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便可为企业提供一套全新的竞争工具,使其慈善投资更显合理。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也能释放出更大的能量,让世界更加美好。(翻译:吴言) 《企业慈善事业的竞争优势》有删节摘自《哈佛商业评论》 不同于传统的慈善捐款,公益传媒是在运营者的专业化服务与规范管理下、在企业界的支持下共建一个长期存在于公众生活之中的社会经常化募捐网络。 与生俱来的社会公益特质及其改善社会总体公益环境的现实功能,使其迅速地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公益传媒的创新与试运营成功,首开社会经常化慈善募捐市场化运作先河。 实践证明,公益传媒拥有巨大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它的创意策划与运营规范将对中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经常化进程以及慈善募捐网络规模化的建立产生积极深远的推动作用;公益传媒作为一个科学的、自成系统的、具有独特传播实效的创新广告发布媒介,创造了一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使企业利益、慈善事业以及改善社会慈善公益环境、规范化公共服务等多重目的有机结合的、可实现多赢效果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全新运营模式。

『伍』 基金会收到政府补助20万元,用于购建公益性质公园,如何做账!

这是专款专用的,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

『陆』 基金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范围:
(一)接受其版他单位或者个人权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柒』 民营非盈利组织收到政府补助收入如何记账

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有:
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民间慈善组织:
顺其自然
香港:
母亲的抉择
国际:
关心中国慈善协会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
联合国青年技术培训及妇女儿童保护组织
中国儿童慈善组织
大型国际慈善组织:
1、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是独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义团体。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 国际红十字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场,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帮助那些受武装冲突或国家内部动乱影响的人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人道组织,其总部在日内瓦。它的使命是由整个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即: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监督者。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创始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家始终保持对话,但它在任何时候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只有能独立于任何政府和权威以外,才能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务于战争受害者则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利用科学途径促进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便为人类目前和未来的利益服务;保护潜在的再生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未被特殊保护的土地或管辖的海域,使其自然资源得以保护;使其众多的动植物品种和数量得以保持在适当的数量范围内;保护幸存的、有代表性的或特殊性的动植物群体的土地和新鲜海域;制定特殊措施以保证植物和动物群体品种不受伤害或灭绝。

4、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是一个非牟利的组织,并在四十个地方设有分部,遍布欧美、亚洲及太平洋等地。
绿色和平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并严格不接受政府、财团或政治团体的资助。
所有费用全赖于热心市民和独立基金的直接捐助,以维持独立性。
作为一个国际环抱组织,绿色和平致力于阻止任何威胁地球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并发起了一系列的环保运动,如制止气候变暖,保护原始森林,停止海洋污染,阻止捕鲸,反对基因工程,停止核威胁,减少有毒物质和促进可持续贸易等。

5、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CCF)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民间慈善机构,全国性社团法人,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拥有79个团体会员,他们均为地方慈善组织。

6、 中国福利会
中国福利会由孙中山夫人宋庆龄于1938年6月14日在香港创建。其前身是保卫中国同盟,1945年改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1950年8月15日,改名为中国福利会。中国福利会的工作方针是:在妇幼保健卫生、儿童文化教育方面进行实验性、示范性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同时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7、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8、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于1989年3月联合创办。其宗旨是: 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9、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曾称 "海外中国教育救援基金会" 或 SOS China Ecation Fund) 是于九二年十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注册,并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在德克萨斯州重新注册(因更名)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唯一使命是筹集资金援助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心诚则进

『捌』 请教各位大神,为什么选项D也是对的,谢谢。

限定性收入与非来限定性收源入的区别就在于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时间和用途的限制。该题中,450万已按照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了,所以就由限定性收入转到非限定性收入的贷方,450万就属于非限定性净资产,解除了限定性,而剩下的50万由于没有按规定使用且以支付,就不算解除了限定性,按性质来分,该50万属于限定性净资产,所以该50万需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玖』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中,没有“一般基金”科目。该组织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其具体用法列示如下,供参考: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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