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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制改革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3-01 01:37:46

1. 可以以一家公司为发起人成立一家基金会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有别的法吗?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所以,民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的还是自己的钱,公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2. 基金会的注册难问题怎么解决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 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 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 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更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 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办?有别的办法吗? 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办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办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 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 所以,民办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办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办的还是自己的钱,公办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 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 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3. 宋庆龄基金会归中央哪个部门管

1982年5月29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回在邓小平同答志倡导下,宋庆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邓小平同志担任名誉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顾问,首任主席康克清,第二任主席黄华,现任主席胡启立。
基金会宗旨为“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即和平,统一,未来。
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该会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SCLF”。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副部级单位,国家预算单位。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机关设有:办公室、基金部、联络部、事业发展部、人事保卫部五个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研究中心)、宋庆龄儿童科学技术馆、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培训交流中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事业发展中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

4. 中国科研体制改革怎么实现

中国科技体制改革探索始于1978年,齐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回决定规定改革的答方向和整体框架,在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最重要的一是1985年“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决定,它标志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正式开始;二是1995年实施《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它明确提出将“科教兴国”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一。

基本点如下:
对从事不同类型工作的研究机构实行不同的拨款办法和管理办法,逐步减少事业费拨款而加大对项目的资助。对基础研究实行基金制,采用同行评议的方法择优支持;对资源、环境、生态、基础数据以及通用、关键技术的原理与方法的研究,通过多种计划和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促使技术开发性+工作走向市场,同企业联合,通过技术转让和产品生产获取进一步发展的经费,国家给以少量的必要得扶持。扩大研究所自主权,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促使研究机构更加开放,面向全国、全世界。促使科技人员流动,加强科研机构同大学与企业之间人员和信息的交流及横向联合。

5.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负责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领导成员有的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担任过重要职务的官员,有的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
名誉会长 安志文
曾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专职委员,国家建委副主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党组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名誉会长 高尚全
曾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办公室主任、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协调小组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预委会和筹委会委员、经济小组组长,世界银行顾问,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会 长 宋晓梧
曾任劳动部国际劳工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司司长兼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宏观体制司司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长、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兼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乌 杰
曾任内蒙古赤峰市副市长,包头市市长,山西省副省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党组成员,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副会长 杨启先
曾任河北大学经济系副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规划组组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局长、专职委员,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办公室副主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迟福林
曾任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现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副会长 陈鸿昌
曾任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副会长 石小敏
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调研室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
副会长 张昌鸣
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流通司副司长、培训中心主任和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司长、市场流通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现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副会长 樊 纲
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副所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黄 挺
曾任湛江市委副秘书长、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委书记,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副会长 李罗力
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物价局物价所副所长,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信息中心主任、深圳市委副秘书长,现担任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理事长,《开放导报》杂志社社长,南开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会长 王德培
曾任上海化工局党校教师;现任上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教授,《经济展望》杂志社社长、总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刘培强
曾任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国务院经济特区办公室副司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司长、巡视员,现任中国开发区协会会长,兼任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高级顾问。
顾 问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东进 吕日周 许善达 闫克庆 吴天林 吴晓灵 邵秉仁 陈锡文 周太和 周太彤 郑新立 洪 虎 贺光辉 陶鲁笳 童大林 董 峰 詹 武
常务理事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 克 马役军 孔泾源 王一鸣 石小敏 余 晖 宋晓梧 张昌鸣 张路雄 李保民 杨 鹏 杨启先 杨冠三 范恒山 聂高民 袁绪程 贾 康 梁 雨 鲁利玲廖 明 樊 纲
团体会员单位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北京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体改研究会
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
秦皇岛市体改研究会
山西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太原市体改研究会
辽宁省体改研究会
沈阳市城市经济协会
吉林省体改研究会
哈尔滨市体改研究会
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
哈尔滨市亚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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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入会单位:
北京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内蒙古股份制企业管理协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
湖南省体改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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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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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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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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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申请发改委理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内部机构有:办公室、调研部、外联部、公回共政策研究部、公众意见答调查部以及培训中心。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发起设立的独立机构,日常管理与运作与研究会互相配合。此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的独立机构还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改革传播影视中心等。

7. 一个公司出资成立一个基金会能获利吗

基金能来否获利是要看公司的投源资运营、是一种间接
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
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所以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运作过程、既能从中获利也会一败涂地……

8. 深圳壹基金的背景

2011年1月11日下午,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深圳壹基金)在深圳市市民中心举行启动仪式兼媒体沟通会,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这之前的2010年12月3日,深圳民政局正式批准深圳壹基金注册申请,深圳壹基金有了合法的公募基金会资格,这是中国民政部门积极推进社会慈善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则不能面向公众募捐。2007年4月19日,由李连杰先生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的“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以下简称“壹基金计划”启动,是在中国红十字会架构下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倡导“壹基金 壹家人”的全球公益理念,推广每人每月1块钱,一家人互相关爱彼此关怀的慈善互动模式。“壹基金计划”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爱心人士的关注与支持,在抗震救灾、公益理念传播、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更好地执行“壹基金计划”,2008 年10 月9 日,上海民政局批准了非公募“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上海壹基金)。“上海壹基金”成立后,在2008 年11 月4 日,与中国红十字会签署协议,“上海壹基金”作为“壹基金计划”的项目执行机构。为更好地发展壹基金公益慈善事业,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一直希望壹基金能成为一个有独立的、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深圳壹基金的成立,是民政部门对社会力量探索公益慈善事业创新的一大支持。

9. 樊纲是谁请介绍他的简历!

樊纲个人语录:“经济学家就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经济学家就是应该不讲道德。不要担心贫富两极分化,财富分配应该以老百姓不造反为底线。国有企业迟早要卖。既然如此,得先卖效益好的,不然,以后效益不好就没人要了。 ” 西方发达国家一致认为是中国最优秀的经济学家,其领导的国民经济研究所一直由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该基金会和美国中央情报局几乎是一套人马国有企业“靓女先嫁“理论的创始人,把义和团妖魔化,使其成为邪恶代名词的代表人物 1953年9月生于北京;祖籍为上海市崇明县。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78年考入河北大学经济系;1982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系主攻西方经济学;1985年至1987年赴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及哈佛大学访问研究;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1年、2005年两次获孙冶方经济学优秀论文奖。2004年被法国奥弗涅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 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兼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教授。主要著作《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主笔)、《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中国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等学术专著和《走进风险的世界》、《发展的道理》等论文集,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了《灰市场理论》、《论改革过程》、《改革的动态理论》等学术论文近百篇,近年来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暨“过渡经济学”。 除受政府委托进行研究并就各种经济政策问题向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并在国内担任多种社会职务外,近年来被世界银行、UNDP,ESCAP,OECD等国际组织聘为经济顾问,应邀到许多国家讲学访问、参加学术会议与合作研究,在国际经济学刊物上发表英文论文多篇。他的有关中国经济问题的论点经常被国内报刊杂志、电视传媒以及CNN,New York Time,Financial Times,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te,Wall Street Journal,Handelsblatt,Nikkei,BBC等重要国际报刊、电台、电视台所引用

10. 如何注册成立公益基金会

注册公益基金会的方法: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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