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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2 15:29:59

1. 广州公积金负债定义,望了解的回复一下。

公司公积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所有者权益。
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回所保留的资金金答额,又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者在资产负债表中均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按其用途,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在其累计提取额未达到注册资本50%时,均按税后利润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需要提取。“盈余公积”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在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来源。资本公积是企业非经营原因产生的资产增值,是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转为资本。
两者在本质上均为所有者或股东所享有,因此均是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

2. 广州颁布金融支持湾区66条措施

9月16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行动方案》包括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穗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6个方面,共计66条措施。
其中,《行动方案》指出,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落地,积极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穗落户政策兑现落实,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交易所落地及交易品种研究储备。
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打造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
在“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方面,《行动方案》提及,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支持广州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港澳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
在“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方面,《行动方案》指出,支持穗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方面,《行动方案》明确,继续推进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在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支持广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
同时,支持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QDLP/QDIE试点。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扩大证券业开放”方面,《行动方案》指出,针对大湾区居民和企业需求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和产品创新,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依托港澳金融市场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试点及基金互认工作。

3. 广州市联投基金

我也骗儿

4.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和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征管费用支出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地方税务部门的代征业务经费参照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标准执行。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包括基地调研、市场调查、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政府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市中心各科:
根据《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要求,我市对2014年以前(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已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由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还未下发,2015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加发依据及标准尚未明确。按市局养老处意见,对此类人员先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15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二、处理办法
1、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先暂停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保留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三、注意事项
1、各区对高级职称的审核与录入、个人技术等级的维护与修改按照已有的标准,维持原做法。
2、2015年1月16日起,新增月定期待遇核定时高级职称暂不参与养老金计发程序已实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已对高级职称人员办理退休的,经后台统计有三人,名单详见附件1,请区前台回退业务后重新办理。如有同类人员,请按以上办法处理。

6. 广州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市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向有关单位委派财务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农村财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十)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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