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CYDF)简称为“中国青基会”,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1989年3月成立。
B.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系方式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http://www.cydf.org.cn/
这是总站
左下角有个下拉工具栏:
你要选择全国青基会系统的分部联系它们内
比如,你要去西容藏支教,则选西藏青基金会
便可看到其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拉萨市金珠东路31号
区号 0891
电话 6325670 6332283
传真 6339341
联系人 王舒霞
C. 有谁知道有没有这个机构,《中国青少年成长教育基金会》
您好,全称应该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版青基会”,权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青基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中国青基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其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 截止2007年,中国青基会筹集捐款逾40亿元人民币,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生)近320万名,建设希望小学14000多所,培训农村小学教师30000余名,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造林项目总规划面积100多万亩;援建希望医院5所;帮助1000余名艾滋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继续完成学业;直接参与古诗文诵读的青少年儿童逾500万名。
D. 总部设在上海的基金会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文化基金会;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
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科学发展基金会
记得采纳啊
E.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助学
为了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包括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国际友人捐资助学等。 2003年5月起,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患者获得治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进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5万元。此项目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总金额470余万元。
该项目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境困难且在指定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向项目指定医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筹集慈善基金,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特困群体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亿元,来源于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制造局路88号6楼。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一) 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三)举办慈善公益性的实体;
(四)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会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员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定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区、县分会以及分会理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荣誉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委员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分工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或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11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可聘任干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由本基金会聘任;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各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哪个,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决定专职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计划;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委员会、各区、县分会的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任,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秘书处日常办公机构人员及各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投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 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三) 兴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组织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动;
(二) 组织境内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三)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四) 依法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项目的建设;
(二) 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实事;
(三) 兴办其他慈善公益性实体。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8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各区、县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F. 青少年基金会标识构图要素寓意
人生之树
阳光雨露
和园丁的精心培养和浇灌
才能茁壮成长
长成参天大树
自立于天版地之间
毛泽东主席权语录:青年人,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是你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是祖国的未来。
精心培育;
阳光沐浴;
悉心浇灌。
孤木成才;与木成林;绿化成心;铸木成荫。
青年我中华
壮哉我华夏
G.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青基会成立于1989 年,主管部门为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青基会的原始基金为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政府资助或拨款等。
H.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光华基金会哪个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3月成立。希望工程是中专国青基会于属1989年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展望计划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于1993年共同发起的一项公益项目。“诵读工程”自1998年6月启动.
光华教育基金会创立于1989年,由著名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发起,并由台湾润泰集团(Ruentex Group)出资设立。本着光大中华文化的宗旨,通过设立奖学金、投资助学项目等形式坚持资助祖国的教育事业。自成立以来,该基金会已经先后捐赠16亿元人民币,在全国34所高校设立奖学金,约有13万学子得到基金会的各种资助,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I. 从1999年开始青少年基金会发起了什么还成立了什么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3月成立。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发起版实施的一项权社会公益事业。展望计划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于1993年共同发起的一项公益项目。“诵读工程”自1998年6月启动. 就是没有1999年的。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