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在农村基金会存款十几年了,什么时候兑付,我快死了
农村基金会取缔后,由抄当地乡镇负责兑付,可以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一级。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上分为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进行。
1.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
2.追回合作基金会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应当是兑现未来偿还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
㈡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合法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徽标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㈢ 为什么要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不好进行,规范化管理,资金不透明。
监控机制无法保证。所以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㈣ 有谁知道1999年1月国务院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年1月国务院3号文件的内容是: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关于该文件原文,在国务院网站上已经查不到了,但在国务院网站上搜索该信息时,还有相关性的文章存在:(下图中画红线或画圈部分)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五个主要阶段。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
高速扩张阶段(1992年至1995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全国上下兴起了新的投资热潮,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已经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表现为在扩张中积累矛盾。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把大笔的款子盲目投向急需资金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这一时期金融秩序混乱,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由于基层政府对合作基金会行政干预多,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经营效益明显下滑,不仅单纯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而且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
整顿发展阶段(1996年至1998年)这一时期,农村合作基金会减弱以数量扩张为主的发展势头,转向把强化管理放在更为主要的位置。但改革措施在操作上出现两个难点,一是对信用社和基金会双方已经存在的不良资产难以处置,一旦出现挤兑将会由经济问题而引发社会问题。二是农行和信用社受中央调控,而乡镇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基层政府参与组成、没有许可证而从事金融业务的准金融组织。由于双方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从而加剧了清理整顿的难度。1997年11月决策层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任何金融组织突然被宣布关闭都必然发生挤兑危机和动荡局面,因此,1998年各地普遍出现挤兑,四川、河北等地甚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挤兑风波,并且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
清理关闭阶段(1999年1月以后)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㈤ 原来存在农村基金会里的钱怎么办
农村基金会取缔后,由当地乡镇负责兑付,可以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一回级。
农村合作基金会答,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上分为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进行。
1、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
2、追回合作基金会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应当是兑现未来偿还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
㈥ 请问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
所以你有问题反映,应该去当地农业管理局等部门反映!
不知道是否解答了你的疑问
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请问国家对基金会如何处理,
㈧ 农村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不知道您说的是来不是农村合作自基金会。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
㈨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
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
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
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
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
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