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2. 如何理解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你说的是流转税,这里说的是所得税,请注意区别。
2、正是你说的这个原因,所以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所获得差价收入才免交企业所得税。
3. 如何激励你的私募基金经理
绩效分成兑现机制初探
汉坤律师事务所 王勇谭逸 张楚淇 / 文
作为一个高智力、高回报的行业,私募基金业不断吸引着金融界一些最聪明的投资经理们投身其中,而一个私募基金如何能吸引和保有高端人才、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是否有一个能使投资经理个人与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利益高度一致、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不久前的鼎晖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私奔事件,也引起了包括基金投资人在内的业界人士对包括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在内的一些非常隐秘的基金管理人内部利益安排的关注。本期汉坤私募基金法律评述分以下五个部分对私募基金最主要的激励机制-绩效分成-在国际基金和国内基金中的运用进行介绍和分析:概述;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的调整;在税收穿透实体中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比例的安排。概述
绩效分成指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获得的、以基金净收益为计算基数、基于其对基金的贡献而非其对基金的出资而取得的收益。业界通常绩效分成的比例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获取绩效分成的相关制度为基金层面绩效分成分配机制,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投资经理从基金管理人分享绩效分成的相关制度则为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制。一个有效的基金层面绩效分成分配机制可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而一个有效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制则可使职业投资经理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因为绩效分成的合理分期兑现可以确保职业投资经理在基金的整个存续期内均保持积极性。出于上述考量,尽管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机密的内部安排,但某些基金会应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其作一定程度的披露。
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
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对绩效分成的分期兑现时点、节奏等事宜的存在不同需求。多数情况下,绩效分成的分期兑现时点与相关基金的投资期相联。需特别注意的是,来自于各个不同基金的绩效分成应独立地就相关基金进行分期兑现。最简单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将与投资期相匹配,在投资期内每月或每年分期兑现等额的绩效分成。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的其他方式则包括:在基金交割时便立即兑现一定比例,作为对在基金募集过程作出过较大贡献的职业投资经理的奖励;绩效分成保留10%-20%,到基金解散时方进行分期兑现,以吸引职业投资经理在整个基金存续期内均持续为基金服务;采用简单直线法分期兑现,在基金存续期中的每月或每年分期兑现等额的绩效分成;在分期兑现期的前期每期将较少份额分期兑现,在后期每期将较大份额分期兑现。
4.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服
息、专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属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管理层激励有哪些方式
基本原则:在定编定岗的前提下,针对不同阶层、不同部门、不同个人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
一、权益层激励
权益层指通过对企业投资(包括人力资本投资与非人力资本投资),并以法定途径获得企业所有权的整个群体。在通常情况下,权益层就是指企业股权的持有人,即所谓的股东。
对这一阶层激励的目的是保持其对企业投资的兴趣,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治理与监督。
对此一阶层最好的激励方式就是通过高效经营让股东获得稳定而可观的分红,并创建一支能征善战的企业团队,从而让他们看到企业发展的远景。
二、经营管理层激励
经营管理层指在企业中从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等职能的群体。企业经营管理层对企业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也是企业激励的主要对象。
1、竞争上岗与末位淘汰计划
1)主要针对中、基层管理人员,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来竞争上岗,做到能者上、平者让;
2)通过每年一次的总评会,淘汰排名最末1位,做到庸者下。
2、目标管理计划
在工作目标制订相对合理(标准:明确性、时间性、可评估性、与整体目标的相容性、适度的挑战性)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的绩效工资与工作目标挂构:达成目标,绩效工资全拿;超越目标,加发超额奖金;未达成目标,视情况按比例扣除。
3、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一种运用广泛的奖金支付方法。我们的利润分享计划面对的是经营管理层的所有成员,具体做法是在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小部分放在一个基金(假定叫董事长奖励基金)中,依据每位经营管理者的基本薪资进行分配。利润分享计划通常一年实施一次。
4、股份让赠计划
针对服务满一定年限(比如2年以上),且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可以考虑实施股份让赠计划。此股份让赠的受益者仅限于服务本公司时方可享有相关权益。
5、实行公开透明具竞争力的薪酬政策
1)公开透明的薪酬;
2)略高于本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比如高出5?10%,特殊岗位采用协议工资制;
3)工资构成的合理分解:
基本工资(逐月发放),岗位工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年终统一发放),工龄工资
(逐月发放,服务满1年以上即可享有,比如以20元/月为一梯度),再加上其它福利(诸如住宿、膳食、交通补助等)。
举例说明:某人服务本公司已满2年,协议工资是3000元/月,则通常每月发2040元,年终按1000元/月标准补发,再加其它奖罚。
6、充分的授权并充许一心为公之人才适度的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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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私募管理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7. 广东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专定,鼓励证属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版查时,应当核权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9.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回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