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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3-11 23:08:40

A.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项目

2012年2月29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启动仪式在中华女子学院举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时正新、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顺在启动仪式上分别致辞和讲话,相关单位领导和志愿者出席并参加了启动仪式,仪式由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院长王露主持。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设计所、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设计学院、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发展学院所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携手,致力于推动我国农村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救助体系的建设,将倾心救助模式的创新和救助类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与城市在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失衡,导致农村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凸显诸多问题。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健康与教育的保障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政府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社会力量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在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模式上进行着各种尝试。如何探索出满足他们需求和生活保障的救助模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将关注点落脚在“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需求上,旨在用设计的方式,解决农村空巢现象之下的老人以及儿童的生活各方面切实存在的问题,从需要救助的当地最根本的实际出发,以安全、健康、教育为目标,思考适合农村保障机制的运作模式,探索运用设计思维的手段与创新方法,发掘改善老人与儿童生活的潜在资源与方式,由此更深入探讨未来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设计,寻求更适合救助的方式,通过设计改变贫困,通过设计改善贫困农村的生活,通过设计让贫困地区的老人和儿童得到更人性化的关怀。
通过实地的研究与探索,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推广“设计助推社会救助”这一理念,让更多的设计师、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进来,实现活动的可持续性,并在每年都确立不同的关注中心点和主题,实现这一计划的长远发展。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的首席执行官、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高级顾问、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总监陶鸿对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理念做了阐述。他特别强调: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采用的是一种开放性的模式。是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为志愿者,关注这些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贫困现象。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有助于改善农村现存的许多问题。通过这种设计助推的方式,可以使人们意识到:设计也是一种社会救助的方式,志愿者从自身能力与自我价值目标出发,找到其与公益对象之间共生、互利的可能,建立可持续性更强、效率更高的模式。从企业角度出发,将企业独特的技能和资源应用到公益领域,在企业效益与社会间进行价值共享,建立一个相互促进的分享机制,将为公益创造新的驱动力。
现代慈善事业如何创造新型项目品牌和高效、公开、公平的救助体系,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受助人群、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这是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它需要一种更为全面的方式和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用设计思维寻找创新的措施和社会救助模式,从设计思维的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是一个具有开创性和现实意义的方法和理念。我们期待着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探索出一种创新模式,并通过模式的创新不断提升社会公益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B. 社会救助基金用了有什么坏处

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通过经常性预算和财政性拨款等形成的,专门用于救助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基金。
只要是够救助的人员可以放心使用。
其一,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总体上造成贫困的原因是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而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则有助于避免陷入贫困的人在贫困中越陷越深,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3]
其二,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和财富,强调优胜劣汰,它在本质上对强势群体有利,不能自发地保护弱者。而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的成本代价可能由部分人所承担,因此,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关注和保护他们。政府和社会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将部分国民收入再分配给贫困者,为市场机制的高效、平稳运行提供一个合理、公平的基础。
其三,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通过对社会财富的二次、三次分配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救助的现代价值观念是在解决社会救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的,其核心是“困难群众有要求和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生存风险,则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C.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申请抄社会救助基金,一般相关救助基金会都有相关章程要求,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救助。
所以就像交通事故救助第一要看当地是否设立了这个基金。其次,还要看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非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的。比如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严重伤害的紧急救护情况。
一般情况下,受到伤害应自己垫付费用,痊愈后通过正常理赔渠道进行索赔。如果经济条件困难,交强险一万可以申请预支垫付,另外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由法院裁定让对方支付部分费用。

D.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承担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C座25层,联系电话为(023)68880583。

E. 重庆受害者申请交通救助金的比例是多少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第十八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七)抢救费用清单;
(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丧葬费用清单;
(五)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试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范围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告知书应当归入交通事故处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专家机构加强审核。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有关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殡葬机构等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未知名死者丧葬费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垫付费用直接划入殡葬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依法追回已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条因偿还垫付费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偿还结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查验。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及时到基金管理中心偿还结清垫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实时通报机制,及时告知垫付与追偿情况、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和逃逸案破案情况,加强垫付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及时提供救助基金垫付、追偿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有关部门等查询、查验有关垫付、偿还信息。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资金。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所有资金均应当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交强险规定,规范交强险经营管理,及时受理交强险业务,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按规定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资金并缴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拒绝或者拖延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违规降低交强险保费收取标准受理交强险业务。严禁虚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交强险经营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提取资金。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减少死亡,减轻伤残。严禁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和有关医疗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规范化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殡葬机构应当加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运输、冷藏、火化等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依法查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及时收缴罚款并全额缴入国库。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强险投保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提高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确保机动车足额投保交强险。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投保交强险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加强基金垫付、追偿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及时公开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教育本单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审核调查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赠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严禁挪作他用。对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使用情况,应当与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和追偿等工作,并依法对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指导、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基金正常有序运行。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对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规定,依法查处与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缴纳提取资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等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依法严格处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理出具虚假殡葬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殡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不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的,按违反财经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丧葬费按规定计算。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本暂行办法。

F. 发生交通事故后,政府有一笔救助基金,需要怎么去申请.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6)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扩展阅读: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G. 怎样才能得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

可以通过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基金会帮助。

H. 我奶奶被机动车撞了,住院费用等等一共两万七左右,肇事者至今没露面,申请了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第一,这个基金属于社会救济,不需要偿还
第二,救助基金原则上是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关于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定责后,家属在伤者治疗完毕康复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I. 怎么注册社会救助基金会

1、向户籍所在地的来街道社会救助管源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亲笔填写承诺书,自觉履行义务。

2、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3、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核实结束后,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供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表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结审批,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救助标准有全额和差额救助两种,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根据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核定救助数额。救助日期以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起算。

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较大突破外,农村社会救助目前还存在地区不太平衡的现象,资源供给仍然短缺,这已成为制约各类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瓶颈,而且有效的资源供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各级政府财政对社会救助还处在探索阶段.

J.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基金会成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慈善机构。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版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主管权部门为民政部
2.基金会宗旨:
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
3.基金会理念:
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替天下行善

基金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 A座 11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5900 3555(总机)
传真:86-10-5869 8140
网址:www.csaf.org.cn
邮箱:[email protected]

基金会银行账号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
帐号:01200142100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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