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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3 20:40:49

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1)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⑵ 哪些人必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从业资格。那么具体有哪些人必须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呢?

1、基金销售人员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上述从业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2、基金相关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2年修订颁布以来就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管,同时,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都要求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也需要有一定人数具备从业资格,且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⑶ 个人可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吗

个人不具备申请基金来从业资格证自的资格。


随着近几年金融业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基金行业还是证券行业都在扩大自己的规模,而它们的发展又带动了诸如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各个机构的共同前行,最终导致金融业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大,出于监管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又或是避免行业里出现滥竽充数的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这个行业必要的敲门砖。


人才缺口大,则预示着这个行业的人才价值比较高。基金从业人员在目前来说仍然是炙手可热的合规人才,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有更为严密的合规制度,金融机构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但往往达标的基金从业人员数量供不应求。


⑷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多久

金融分析师证书的抄有效期一般都是永久的, 过CFA三级拿到CFA证书后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不可不缴纳,身为一名CFA协会会员,按时缴纳CFA会费是我们的一项义务,不缴纳会费的话,证书不会被收回,但你的CFA持证人的资格,在CFA协会官网查询,会员状态将会更改为Lapse(失效)!金融分析师会费每年交一次,周期为1年,缴纳cfa会费的时间,不同的cfa分会会有所不同,会员标准年费为:275美元;已是退休状态的会员年费为:100美元。

⑸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罚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⑹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报考条件限制吗

有的。根据《2019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2号)》,2019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 基金一般从业人员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

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证书申请时间全年无限制,取得从业资格,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即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申请条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机构:
基金从业资格可申请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机构为其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前应首先办理入会申请,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机构账户,并指定资格管理员,资格管理员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从业人员的注册、变更、离职备案、年检等工作。
申请流程:
(一)首先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账户,然后机构资格管理员通过管理平台为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个人提交注册申请→机构审核→内部公示→机构提交→→协会受理→外部公示→取得证书;
(三)鉴于银行机构从业人员较多,依据银行人员管理架构,暂设置四级系统管理员,由总行申请会员账户,分配给相关业务部门或下级分行,分行再分配账号给支行,相关业务部门或支行分配账号给个人,由个人提交申请。
年检时间:
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会员机构(暂不含已备案私募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且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当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年检内容:
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面授或远程培训,并通过所在机构参加基金从业资格年检。
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及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每年度应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培训。
面授培训具体费用以每期培训通知为准,远程培训费用请见协会后续通知,基金从业资格年检免费。
基金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申请入口: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http://person.sac.net.cn/login.action)

⑻ 如何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全年无限制,取得从业资格,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即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申请条件:

四年内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两科,已经在机构从业的相关人员,通过所在机构申请注册。

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通过所在机构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

申请机构:

基金从业资格可申请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机构为其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前应首先办理入会申请,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机构账户,并指定资格管理员,资格管理员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从业人员的注册、变更、离职备案、年检等工作。

申请流程:

(一)首先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账户,然后机构资格管理员通过管理平台为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个人提交注册申请→机构审核→内部公示→机构提交→→协会受理→外部公示→取得证书;
(三)鉴于银行机构从业人员较多,依据银行人员管理架构,暂设置四级系统管理员,由总行申请会员账户,分配给相关业务部门或下级分行,分行再分配账号给支行,相关业务部门或支行分配账号给个人,由个人提交申请。

年检时间:

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会员机构(暂不含已备案私募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且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当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年检内容:

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面授或远程培训,并通过所在机构参加基金从业资格年检。

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及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每年度应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培训。

面授培训具体费用以每期培训通知为准,远程培训费用请见协会后续通知,基金从业资格年检免费。

基金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申请入口: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http://person.sac.net.cn/login.action)

⑼ 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门槛有哪些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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