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探险协会都有哪些业务
中国探险协会所涵盖的探险体育项目非常全面。旗下制作的《牛人》探险节目就已经持续采访了将近百余位不同领域的探险家,讲述他们在探险过程中的奇闻趣事和相关的探险知识。
此外,中国探险协会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探险活动。中国探险协会成立之初一直面向人群非常小众,针对专业级以上用户。也正因如此,中国探险协会一直是行业大咖牛人云集之地。
直到2019年开始,协会会员才正式面向公众,带领更多的人了解探险行业,探索更多新奇好玩的体验项目,让体育、文化和探险巧妙结合。积极响应国家“文化+”战略号召,开展徒步、越野、探险等户外活动,坚持“文化为魂,体育为用、旅游为体“的理念。大力促进文体旅融合发展,致力打造最适合中国人的户外探险平台。
⑵ 心灵平安基金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新创基金会(筹),中文简称新创基金会。
英文名称版为 Th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Initiative Foundation,英文简称USTCIF。
新创基权金会是为中国科大发展服务的教育类NGO。她作为中国科大之校友基金之一,旨在建设强大校友基金,服务科大发展。新创基金会是中国大陆第一个由校友自发筹建、独立于校方的高校校友基金,她将为凝聚校友对科大的长期、草根性支持做出探索。
各方关系界定
A) 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基金会与中国科大校方的关系是“合作但独立”。新创基金会不隶属于中国科技大学,但将于校方密切沟通与合作;新创基金会不推动任何校方不乐见之项目。
B) 与中国科大(海外)校友基金会(USTCAF):新创基金会与USTCAF的关系是“合作但独立”。
新创基金会可视为海外校友基金会(USTCAF)在中国的延伸;USTCAF是新创基金会之美国合作伙伴,新创基金会美国捐款从USTCAF进入。海外校友基金会承诺为新创基金会在美国提供筹款渠道、会员免税与减税利益。
⑶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发展历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1989年3月,中国贫困地区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前身)成立,首任名誉会长系原国家主席、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李先念,首任会长为原福建省委书记项南。
2000年1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确定了“三不一专”原则,即机构不要行政级别、不要事业编制,不进行行政化募捐和项目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2000年以来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秉承“服务,改变,阳光,坚韧”的文化,致力于建设真正意义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由“官办”到“民办”的组织变革;由“粗放”到追求“精细”、“专业”的管理变革;由“泛扶贫”(资助对象不求精准到人)、“项目宽泛”(扶贫项目不聚焦),到直接“瞄准受益人”、“聚焦品牌项目”的项目变革。
今天的中国扶贫基金会,围绕提升专业品质,追求公益项目实效,在公益经营管理的各个细节层面不断探索,在经营慈善的道路上日益专业化。基金会以“播善减贫,成就他人,让善更有力量”为使命,以“经营慈善、笃信管理、将贫困和方法制胜、职业精神“为信念,将贫困和受灾地区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以及这些地区的公共设施和社区基层组织列为服务对象,对他们进行直接援助。坚持以最好的产品设计、最大限度地瞄准贫困弱势人群、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资金的扶贫效益、尽可能地推动受益人参与和制度创新、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资助型国际公益组织为目标,承诺透过在项目参与中学习,注重受益人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能力的成长。
截至2014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30.89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078.33万人次。
⑷ 为什么投资区块链要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和法律合规意见书呢
1、新加坡有 Sandbox 机制,即只要任何在 Sandbox 中注册的Fintech公司,允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从事和目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并且即使以后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Sandbox”并不是专门针对区块链的政策,对象是所有fintech企业,区块链自然算是其中之一。从这一政策中可看出新加波对“民间”力量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支持与包容。
2、Ubin 是一个由新加波政府主导的,与产业相结合的项目,目的是探索分布式账簿技术(DLT)在支付和证券结算方面的使用。可以看出新加坡政府目前十分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方面的实际应用。
3、前期一些知名项目在新加坡注册基金会,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列入莱特,量子,比原等)
4、新加坡一直以来都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环境好,后续服务完善,有利于区块链技术的长足发展。
5、新加坡基金会是非盈利性质的,非常契合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性质。
6、新加坡离我国近,来去都比较方便。很多项目运营都在新加坡。
7、后期法律服务完善,择了新加坡注册基金会为项目的主体。后期对接交易所白皮书和法律合规也是围绕着新加坡基金会来做的。
新加坡基金会注册提供一个基金会名称和两位董事资料就可以了,注册时间一般是15个工作日左右。 后期上交易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主体公司也就是新加坡基金会公司文件,董事资料,和项目白皮书(英文版)办理时间一般2周左右
⑸ 梦想基金会是传销吗
梦想公益基金会是一家完全通过民间力量发起设立的公益性组织。
致力于通过提供系统化地公益产品和服务,唤醒广大群众自我意识的觉醒,不断思考人身的价值与人生的意义,从而探索更多的人生可能性。
国家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探索基金会扩展阅读:
重点打击“资本运作”式传销:
2011年8月11日,央视曝光了广西来宾非法传销猖獗,一种号称比三峡工程还要大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全国30个省份的人员前往来宾淘金。这种“资本运作”被传销组织宣称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态,以钱赚钱,只要投入3800元。
出局时可挣到380万,但又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提成。连日来当地警方已经对100多名涉嫌传销人员采取了审查措施,其中通过异地办案在河北石家庄抓获了一名传销二级经理。
根据举报线索,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从石家庄市抓获了一名传销二级头目,经初步审查此人几年前在来宾参与传销离开来宾时已经做到二级经理,离最高层仅一步之遥。
⑹ 请问我国各类基金会最早从哪一年开始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⑺ 谁创立埃及探索基金会
彼得里 创立埃及探索基金会
⑻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回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答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
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
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
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
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⑼ 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学生登录
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 学生登录官网网址宁夏燕宝慈善基会
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新增奖励资助涵盖三个方面:对户籍在宁夏14个县区、7个乡镇范围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新生实施全覆盖奖励资助。其中,固原市、吴忠市、石嘴山市3市所有县区全覆盖;中卫市海原县、兴仁镇、嵩川乡,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
银川市永宁县闵宁镇,灵武市宁东镇、临河镇实施全覆盖奖励资助;除以上县区乡镇外宁夏其他市县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新生,新增1000个名额,进行奖励资助;
对宁夏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的高职生、高中生新增10000个资助名额,进行奖励资助。其中,高职生新增6500个名额,高中生新增3500个名额。
奖励资助标准为本科新生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盐池高级中学毕业生和宝丰集团及所属公司员工子女奖励5000元),连续奖励4年,学制4年以上的按4年计算。
高职、高中新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连续资助3年。值得注意的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将第二批次录取与第三批次录取合并,统称“第二批次”。
2019年燕宝基金会本科新生奖励项目中所涉及全日制高等院校限定为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录取的第二批次及以上院校,原第三批次录取院校不在奖励资助范围。
⑽ 基金会的性质及功能有哪些
基金会的性质属于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专国境内。基金属会的主要职能是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募集资金、提供资金;开展与志愿服务资金募集、使用有关的活动;资助志愿服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其他活动;资助、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通过积极支持有影响、有创新、可推广复制的资助项目常态长效开展,探索资金支持、资源整合、项目引导的有效性,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