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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GP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1-03-16 18:40:14

Ⅰ 私募股权基金中GP和LP的区别是什么

私募股权基金中GP和LP的区别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为风险投回资公司答提供资金的,即出资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是负责运营、管理基金的,包括寻找投资机会、管理投资组合公司、设计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2、出资额度不同。LP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当中,LP的出资比例一般为99%;GP的的出资比例为1%。

3、承担的责任不同。LP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投资公司和企业承担有限责任;GP则对投资公司的选择和管理负有无限的责任。

(1)基金GP管理费扩展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中,LP和GP之间的关系是:

首先是合作伙伴关系。大多数正常的情况下,LP和GP是相互绑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对投资流动性的问题。

其次,LP主要是激励GP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当中;GP是按照尽可能最好的估计对公司进行估值。

参考资料

网络:私募股权基金

网络:有限合伙人

网络::普通合伙人

Ⅱ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1. 管理费是GP收取

  2.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3.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4.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Ⅲ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
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基金具体约定评价A基金合伙企业每年按其总实缴出资额的2%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按实缴出资额缴纳管理费在基金以ON-Call的募集机制下,在最初资金未全部到位之前,GP收取的管理费偏少,但在出资额全部投出去之后,GP收取的管理费偏高。
B基金甲方在前三年的委托期内,管理年费为委托资金总额的2.5%;第四年的管理年费为2%;后3年的管理年费为委托资金总额的1.5%。
这种约定考虑到了基金因对外逐步投资故在后期管理的资金将逐渐减少的因素。收取管理费的点数从2.5%逐步降低到1.5%。
C基金管理费用计提标准*2.5%/年,初始费用计提标准=认缴出资额;当有项目退出时,费用计提标准调整为:初始费用计提标准-退出项目的对应初始投资额
这种约定也考虑到了后期管理资金减少的因素,同时采用比较量化的方式计算后期实际管理资金的数量。
D基金投资期内,有限合伙按其总认缴出资额的2.5%/年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后,按有限合伙持有项目的取得成本总额的2.5%/年支付管理费,但最低不低于1000万元。
在一定的投资期内按固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超过投资期后则根据项目对应的投资成本收取管理费。也考虑到了后期管理资金减少的因素,以及管理资金规模与实际投资成本的差异。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
q 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
期内业绩奖励 = 基金纯利 X 20%
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
q 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
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
q 第三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并核算单个项目成本
也有个别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但同时核算并扣除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成本和之前亏损项目确认的本金亏损部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基金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投资收入,应扣除i基金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此前普通合伙人已经确认的基金持有的亏损项目投资本金损失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i该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中分摊到该项目的管理费用。然后,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Ⅳ 请问当有限合伙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时,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么分配

都可以,具体看谈成什么样,确定后根据协议安排分配。一般来说,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费与收益两部分均约定分配比例。

基金公司GP

投中研究院分复析表示,如制果GP背后的LP为境外上市公司或本身有国际贸易运作,有外汇储备则直接以美元投资到基金中,否则金额较大的外汇兑换需经过多个监管部门批准,往往因时间周期较长影响项目投资进度。所以多数是境外LP投资美元基金,境内LP投资人民币基金,避免掉了外汇兑换的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最早起源于国外,因此,国内最早的私募股权机构也多是以外资背景为主。伴随着国内TMT行业的兴起,外资机构成立的美元基金为此搭建了一批VIE架构,助其海外上市。然而随着2009年国内创业板开板,人民币基金开始陆续成立,至今已反超美元基金。因此,在过渡期间,GP在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之间如何权衡便成为LP比较关注的问题。

Ⅵ 影响私募基金GP出资的因素有哪些,管理费收取方式有哪些

主要的就是GP的资金量,收费方式一般都是按年

Ⅶ 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过另设GP来管理基金

主要有来如下原因吧:
1、风险源隔离:由于GP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当GP,若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法律/债务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将出现问题的基金的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基金公司的运营。
2、独立核算:每一只基金都要向GP缴纳管理费和分成,而基金缴纳的管理费是用于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而当一只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后,就需要核算GP公司获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费用和收益都混杂在一起,很难就单只基金明确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比方说税收优惠、投资返还等,为了这些优惠政策,当然要另设GP了。

Ⅷ 私募基金中GP与LP是什么意思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内人(容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Ⅸ 私募基金gp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人()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伙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两方面合起来就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20世纪以来,风险投资行为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为有限合伙(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既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增值勤勉谨慎服务。

有限合伙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及普通合伙人(GP)。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LP-GP关系是有限合伙制的核心,优质的GP和LP关系为GP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得GP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投资和管理上。由于LP和GP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LP和GP关系的处理成为很多基金运营很大的负担。

PE 投资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确的十大要点

一、GP的出资比例

LP愿意看到GP们拿出有意义的出资比例,为的是寻求LP与G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资比例范围通常是1%,这通常取决于GP的财务状况和LP的意愿。GP也可选择采用非现金方式出资,主要方式包括:放弃部分管理费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销GP的出资额。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获得基金回报的一部分。通过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给GP报酬,看起来有助于确保GP的目标与LP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争取基金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计算的基础是基金的回报,GP要先偿还LP全部的出资额,以及约定的回报率(如果有的话,通常是每年6%~10%)。之后才能参与剩余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连续管理了几支基金的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来,为了奖励GP,使其利益与LP更趋一致,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对超过约定回报率的部分。

三、管理费

管理费通常是作为GP基金运营和管理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用、项目开发、交通、接待、等),并不是GP主要的报酬方式。对于非常大的基金,GP会面临降低管理费的压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与LP的投资回报目标一致。管理费还有一些创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费比例换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随着基金的投资进行逐步降低管理费比例;收取主导LP较低比例的管理费。第一次设立基金时,有些GP甚至会根据费用预算申请管理费。

一般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基金承诺资金的2%,在承诺期结束后(通常4-5年),降至兑现承诺的2%;或者在投资期,为承诺资金的2%,投资期结束后(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盘,逐步降至承诺资金的1%。

四、收益钩回

因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资项目的退出为基础,大部分合伙协议里会有收益钩回条款或者质押条款,以保证GP的收益分配不会超过收益分成约定的标准。收益钩回或者质押条款要求GP返还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后续投资项目表现不佳的情况下,GP获得的总收益超过约定比例。因为基金的封闭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后才分配收益对GP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会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个项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规模

尽管大部分GP可能会想最好能募集尽可能多的资金,但对他们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在基金的投资期内,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投资多少资金。因为基金的表现将会决定GP募集后续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资的时候,不能因为压力就投资过快或者单个项目投资过大。在基金募资文件中确定最小和最大规模,能够确保募资过程的灵活性。同时要记住,因为要预留一部分资金对已投资项目的追加投资,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会筹到100%的承诺资金。基金通常对每个LP有一个最低投资额要求,但GP可能因为战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过降低这个最低投资额门槛引入“特殊投资人”。

六、联合投资机会

LP 通常会要求当项目的融资额超过基金对单一项目投资规模限制时,能够联合投资的机会。GP在给予LP联合投资权利时,可以采取严格规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内部的个人也可以获得联合投资的权利,但对所有项目投允许联合投资是不恰当的,这就让联合投资者可以假借联合投资之名,参与最好项目的投资,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联合投资时,LP不会支付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费,但有时也不一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费。

七、有限合伙人的职责

为了维持其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允许参与有限合伙基金的业务,当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地方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业务,但他们对此持谨慎态度,以防影响其有限责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业务参与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顾问委员会,委员由LP代表组成,他们的角色是对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况下是认可),比如对拟投资项目的评价、估值、利益冲突问题及违约补救,他们不会参与到项目投资和处置等决策事物上。

八、投资限制

有些基金会选择只关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项目。通常,投资限制是比较宽容而不是强制的,以避免GP发掘到非常好的项目、却在预定的投资约束条件之外时,GP还要去执行一个非常繁琐的流程,获得LP的认可。可以约定,在合适的情况下,顾问委员会有权同意GP豁免投资限制。投资限制可能包括:投资限制主要是指根据基会的批准。

基金的性质及规模,规定基金不能或不应从事的投资项目或行为,例如:避免使用银行贷款参与投资、避免从事不相关业务而产生应纳税收入、不从事房地产投资、避免投资于其他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限制、投资回报再投资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过总出资承诺的120%)、对项目投资的股权比例要求、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限制、项目的地域限制、后续基金对前期基金所投项目的追加投资的限制,等。

九、LP的违约责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资金出资请求条款,某次出资请求会要求LP在收到出资请求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提供一个较小比例的承诺资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资。通常很多LP会关注,如果承诺出资,但收到出资请求之后不履行会怎么样。这个问题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托管资金的方式解决,尤其是那些承诺投资额较小的LP。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担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还有一些比较严厉的条款处置违约的LP,比如没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强制他们将其基金权益以某个折扣价格转让给替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LP、没收部分或全部合伙收益、等等。

十、关键人条款及继承问题

GP 的能力和经验通常是LP决定是否投资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与管理者变动或关键人离职相关联的中止条款。这些条款轻则要求在多数或绝大多数LP认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资请求;重则要求在多数或绝大多数LP要求的情况下,中止基金。

关键人中止条款通常是基于其他中止条款(如果有)已经谈妥。募集后续基金的时间也通常需要谈判,因为GP希望能够在当前基金投完之后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确保GP能把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继续用在当前基金上。一般来说,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须已经投资了当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诺资金(75%或更多),同时,还要约定,在后续基金募集和运营之后,GP用于当前基金的时间标准。另外,同一GP管理两支基金,在对相同公司、相同领域投资时,存在利益冲突、机会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得到顾问委员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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