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归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有使用权
道路交通事抄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 发生交通事故后,政府有一笔救助基金,需要怎么去申请.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扩展阅读: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4. 怎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许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推荐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借鉴。
什么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型有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垫付丧葬费用;
3、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如何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领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然后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准备相关材料,之后将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和准备的相关材料一并交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
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数额有多少?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包括哪些?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
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类
一、受害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二、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三、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四、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五、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类
一、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委托书。
三、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
(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
(五)尸体强制火化审批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类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受害人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供养或者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尚未抓获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说明;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以上第(六)、(七)项材料还需出具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遗体接运费 120元/具
火化费 230元/具
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冷藏费 100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
遗体包裹袋 150元/个
消毒费 120元/具
清洗费 170元/具
穿衣费 180元/具
化妆费 150元/具
租用告别厅 200元/次
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棺木 200元/个
骨灰盒 210元/个
备注: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5.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不管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6. 怎样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为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和垫付丧葬费用两种:
1、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2、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用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符合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规定条件的主要有三类条件限制: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一般限额为1万元)。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此外,因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也在救助之列。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条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书如何写:
一、提供材料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3、由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丧葬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4、火化通知书;
5、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需要偿还。
9.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