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会到底需不需要做法律合规
首先肯定的跟您讲,需要,项目合规运营才是基础。
有一些国家目前还专没有颁布具体的金融牌照。但属是他也有自己认可的文件,像新加坡,认可的就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就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TOKEN非证券化证明以及白皮书合规等等这些合规文件!
新加坡的律师机构会首先出具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项目符合新加坡监管条例,其次是针对白皮书的修改,由律师修改并且说明这个白皮书是合规合法的,那么我们的项目发行就没有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你的有一个新加坡基金会。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需要的资料
1.提供名称查名:名称以FOUNDATIONLTD.结尾,查询无重名即可注册;
2.提供至少2位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无国籍限制,年满18周岁,在新加坡无犯。,潘潘可为您提供。
3.新加坡基金会经营范围没有限制,大部分项目会选择:软件开发(咨询)、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等类别进行勾选。
办理时间:新加坡注册局(CARA)对非盈利公众基金会给出的注册时间为10-25个工作日,一般注册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
1 白皮书英文版
2 公司注册纸,章程,注册证书。
以上是潘潘整理,谢谢关注~
⑵ 基金会引起怎样的金融风险(道德,法律方面)
基金会引起金融风险一般都是道德方面的。
⑶ 法律允许成立宗亲基金会吗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真正意义上,以家族传承为宗旨的家族基金会尚无法创内设。就现实而言,人们容常常把那些由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也叫做家族基金会。
然而,即便这种基金会恐怕也只能叫做家庭基金会,而不是家族基金会。因为这些基金会仅仅为某个人,或某个小家庭把控,而不是整个家族集体性控制。
⑷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法律,但这是广义的法律,具体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⑸ 如何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那些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
建立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5)基金会法律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可以考虑将善款捐助给有关慈善基金会,如果善款额度有一定规模,就可以考虑在该慈善基金会中成立专项基金,就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流向进行决策。即使不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与该慈善基金会签订捐助协议,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⑹ 申请成立爱心基金会需要哪些法律手续
申请成立爱心基金会需要的法律手续;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版)全国性公权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⑺ 基金会怎么做法律合规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就是律师针对交易所和项目TOKEN给出的意见书。
先说版一下这权个法律意见书的用途;
1.区块链ICO项目上交易所需要。
2.证明项目合法合规的运营向新加坡MAS报备,以后不怕被查。
3.增加项目公信力说服投咨者,项目合法合规,增加投咨者的信心。
法律合规意见书包含的内容有那些呢?
1、1.白皮书修改(律师根据新加坡相关规定对白皮书进行修改,不触及新加坡法律)
2、项目TOKEN非证券化性质证明(证明您项目是非证券化性质的)
3、私幕协议
4、公幕协议
这些必须要新加坡专业的持牌律师做的。 办理时间1-2周左右。
办理法律意见书需要的资料:
1.项目白皮书英文版。
2.董事资料
3.主体公司的注册证书,注册纸,章程
注意事项;主体公司必须是新加坡非盈利基金会,新加坡普通公司是出具不了法律意见书的。
⑻ 法律上对成立同学互助基金会有何规定
申请条抄件
申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拟筹备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号)的相关规定。
⑼ 法律咨询:怎么创建基金会,需要哪些手续
按照你的叙述,你个人想设立基金会的难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万的原始基金!
基金会管理条例
来源: 民政部网站 时间:2008-04-15 1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⑽ 基金会项目受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如果走合法程序的基金会,基金会项目会受法律保护的,这是没问题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