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没有财力名气的情况下个人如何合法申请非公募基金会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需要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民政局会在60天内处理。
成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需要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住所证明(房产证或一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和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4.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5.理事名单(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8.市民政局初审符合规定后,发《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此办理刻制印章、设立银行临时账户、验资报告三种手续;
9.验资报告;
10.非公募基金会筹备情况说明(理事会召开情况、会议通过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章程等);
11.填写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的相应表格;
12.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以上材料齐全后,市民政局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考察验收合格,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后,发同意登记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❷ 非公募基金会可否与公募基金会合作,面向公众筹款
首先,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慈善募捐。依据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在合作募捐的过程中,名义募捐人应该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而不是公募组织和非公募组织。
第三,公募组织在开展募捐时,要注意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相关规定。即应当制定募捐方案,说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募捐地域、活动负责人的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和银行账户、受益人范围、募捐款项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要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公募组织还要注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四,由于公募组织只是名义募捐人,因此在募捐方案中应当明确说明所募款物由谁来真正使用,要使公众了解募捐实际使用人如何使用该募捐款物。
第五,开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组织应当与公募组织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围、交付期限、方式、监督管理等签订协议。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公募组织的账户,并且应当由公募组织管理。公募组织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合作的非公募组织拨付,但公募组织并非只是“被挂靠”的组织,而是要承担起监管责任,一旦非公募组织在使用募捐款物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募组织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❸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流程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般机构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下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架构示例图。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
国内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始,我国基金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基金会当中,大多数还是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非公募基金会历史的开始,准确的说,应该是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发布之日起。随着新《条例》的颁布,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创举。由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门槛降低,客观上达到了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结果。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陆续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到了中国公益事业中。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迅速。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会。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❹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其特点有∶1)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2)筹集潜力大;(3)投资者范围大(不特定对象的投资者);(4)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规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要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公募基金的在一般人看来资产更安全,也容易接受。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投资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私募,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并共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目标,具有协议性质。由基金发起人单方面确定有关事项,投资人被动接受。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4)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远高于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场所。
有一类私募基金称为阳光私募基金,系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
❺ 《基金会管理条例》如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的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立,资金由设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金会的规定。
❻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有神区别
(1)募捐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4)登记管理机关: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5)名称:
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法定代表人问题: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9)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❼ 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有哪些区别
“基金会在搞募捐,赶紧去捐吧”似乎,总有很多人,并不明白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而公募行为和非公募行为的区别究竟在哪里?这样的区别实际在相关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他们的注册资金不同,其次,非公募基金会不可以向不特定人群募集善款。
但显然过去几年里,这样的界限正随着公益的网络化、跨区域发展而有所模糊,这些问题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相信会在未来更为清晰。
当下,您需要知道是,从法律层面讲,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善款,是一种违规行为。
❽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一、募捐对象不同:
1、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二、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同
1、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2、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三、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2、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四、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8)非公募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❾ 在北京民政部申请一个非公募基金会正常走完一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专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属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❿ 海亮集团的慈善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
海亮慈善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于2007年成立,是浙江省首批非公募基金会,由海亮集团独家全额捐赠,现有公益基金1.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