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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公布

发布时间:2021-01-21 05:01:19

1.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什么是封闭基金定期定投又是什么意思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回基金(简称答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具体点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它既可以由基金公司直销;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的代理机构,如商业银行或证券营业部等代销;还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网站在网上进行申购和赎回,而且费用还可以优惠,其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

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就是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 或“open-end funds”,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公布扩展阅读

现实中,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经理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日。

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和联系

你好,两个是同样意思的~只不过是不同说法~~开放式基金是简略的说法

4.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是否都属于公募基金吗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不是都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指的是公开发行的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封闭式基金。

1、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又称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买基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的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的减少。

3、封闭式基金(Closed-end Funds),是指基金发行总额和发行期在设立时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发行总额固定不变的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能向发行机构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变现必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公布扩展阅读: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关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再接受新的入股以及提出股份,直到新一轮的开放,开放的时候可以决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这个时候入股。一般开放时间是1周而封闭时间是1年。

公募基金存在问题:

公募基金由于流动性风险高,投资品种受局限,基金产品缺乏创新。近两年基金市场上在多元化方向发展上已经做出了大胆地探索。

一方面,基金业的高速发展及政策面的放宽鼓励了基金产品的创新,各基金公司竞相推出新产品以吸引投资者注意,从销售情况看,投资者对于基金创新的认同也明显高于缺乏创新的基金产品;

另一方面,由于诸如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对于安全性和风险性的要求,低风险产品受到了普遍青睐,促使基金公司注重了对于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类产品的开发。

但是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基金市场,中国的基金市场仍存在着基金持股雷同、新募基金的特色不够鲜明、品种不够丰富等问题。

5. 怎么知道哪些是开放式基金哪些是封闭式基金封闭期多长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有一个较长的封闭期,发行数量固定,持有人在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而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上市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还可以买卖。

因此,开放式基金得“时刻准备着”持有人可能的赎回,投资风格相对比较稳健;封闭式基金在存续期内不用担心赎回问题。凡事都有好坏两面。正是因为封闭式基金不用担心赎回,类似于持有人将钱借给基金公司炒股,约定5年、10年或20年后还钱,有没有利息还不一定。

持有人不能要求基金公司提前还钱。因此,基金公司对这些钱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权,甚至能玩“利益输送”的把戏。当然,也有操作正规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他们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的回报不一定会比开放式基金差。

综上所述,投资者得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了解信任程度、对大市的长期判断结果来决定买什么样的基金。封闭基金折价率介绍折价率的内涵是这样的,以基金净值为参照,基金价格相对于基金净值的一种折损,所以分母应该是净值,而非价格。

实际折价和溢价的公式是一样的:溢(折)价率=(交易价格-基金单位净值)/基金单位净值×100%如果是负的,就是折价率;如果是正的,就是溢价率。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仍较高,大多在20%~40%,其中到期时间较短的中小盘基金折价率低些。

对同一只基金来说,当然是在折价率高时买入时要好;但挑选基金不能只看折价率,而是要挑选一些折价率适中,到期时间较短的中小盘基金。按国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封闭式基金交易的价格存在着折价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

折价幅度的大小会影响到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除了投资目标和管理水平外,折价率是评估封闭式基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投资者来说高折价率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由于封闭式基金运行到期后是要按净值偿付的或清算的,所以折价率越高的封闭式基金,潜在的投资价值就越大。

封闭式基金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有存续期限。在中国,这个期限不能少于五年,一般的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十五年。封闭式基金到期之后,有三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清盘,即按基金净值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第二种是转为开放式基金,即我们常说的"封转开";第三种是延长到期期限,这种方式很少应用。

(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公布扩展阅读

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关赎回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投资者还应注意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现实中,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经理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开放式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封闭式基金

6. 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吗

属于。准确来说,这个事情多方都管。阳光私募是信托,归银监会管。资管计划归属证监会。股权类应该也是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都管,私募要在中基协备案,但是目前中基协还是证监会小弟。

7.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有什么区别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区别:

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特定存续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中必须规定基金封闭期,封闭式基金期满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或者转为开放式。

2、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


(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公布扩展阅读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它既可以由基金公司直销;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的代理机构,如商业银行或证券营业部等代销;还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网站在网上进行申购和赎回,而且费用还可以优惠,其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再接受新的入股票以及退出股份,直到新一轮的开放,开放的时候可以决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这个时候入股。一般开放时间是1周而封闭时间是1年。

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并经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份额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 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买卖方式

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 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 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 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买卖价格

基金份额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 ,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份额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 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条件不同

开放式基金的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所以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的金融市场;而封闭式基金正好相反,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的金融市场。

8.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总额( )。

ABC

9.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多久披露一次信息

有定期公告盒临时公告两种
定期报告的最短区间就是一个季度,临时报告没定时间间隔

1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4日证监会公告〔〕3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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