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需要什么样的监管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与法律
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两类。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属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规定,这两类私募基金所属的监管机构均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和管理归口发改委,发改委管理期间还未完善监管体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② 私募基金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法律规范缺失,合法形式与非法形式并存,不利于监管。
第二,经营操作失控,易于内成为违规资金容入市渠道,特别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与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其隐秘性极强,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现象屡发,从而引发市场风险及信任危机。
第三,操作风格与公募基金同质化,效率低下且业绩不振,收费偏高,其收益率并不显著优于公募基金;申购赎回的频率较高,破坏私募基金的相对封闭性,难以构筑长期稳定的资产运行环境。
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哪些问题 对其有什么发展建议
其次,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募集资金和投资活动,触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容易造成监管法律基础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具体监管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晰等主要问题,在实务上对迅速腾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产生困扰。
第三,退出机制不健全。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选途径,但是这种高度依赖IPO退出的方式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回报率空间,加上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仍不完善,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狭窄。并且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这一点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第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众多创造结构单一。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的机构资金无法对PE市场完全开放,这种不合理、不稳定的资金来源结构导致了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海外资金占优,本土机构投资规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④ 请教:国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监管的,以及监管体系的优缺点
“私募基金”在国内是很新的,很多企业不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私募基金简单地说是通过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在企业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场上,这是它最基本的特点,这样一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国企业成长协会在美国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私募股权基金和一些中介机构结合在一起的这么一个组织,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和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⑤ 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应实行怎样的监管模式
我国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实现行业特点都不相同,决定了他们在资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运作方式、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别是因为这两类基金产生的社会风险方式不同,政府的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应该不同,所以说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历程:
第一阶段:多头管理。2003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内资私募基金来讲,主要是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其实在那个时点上,证监会真正更多监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阶段:统一监管。2012年,中央编办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从发改委变到了证监会。2013年,国办发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107号文把各种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都归口到证监会管理。两个文件的发布改变了多头监管的情况,把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统一归口到中国证监会。
第三阶段,行政监管和自律规范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2014年1月,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的授权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下半年开始,协会出台了大量自律监管规定,包括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办法》,《内部控制指引》,《登记事项公告》)以及具体实施的法律意见书指引。证监会通过行政监管和协会自律规范将私募投资基金正式纳入了一种常规化的监管状态。
⑥ 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此有何看法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有相关私募信息可以查看“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网站的“私募信托平台” 目前在国内私募网站中私募排排网是比较好的|好买网比较倾向于公募基金|然后提供一站式高净值服务又有私募等等讯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财富网了|希望答案对你有用哦。2011-10-31 15:41:05
⑦ 私募基金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规范缺失,合法形式与非法形式并存,不利于监管。第二,经内营操作失控,易于成容为违规资金入市渠道,特别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与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其隐秘性极强,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现象屡发,从而引发市场风险及信任危机。第三,操作风格与公募基金同质化,效率低下且业绩不振,收费偏高,其收益率并不显著优于公募基金;申购赎回的频率较高,破坏私募基金的相对封闭性,难以构筑长期稳定的资产运行环境。想要深入的学习私募股权投资的 建议可以去今日英才网校看下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课程,
⑧ 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与法律
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两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规定,这两类私募基金所属的监管机构均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和管理归口发改委,发改委管理期间还未完善监管体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⑨ 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薄弱环节中具体有哪些要求
一、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转变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够有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主要表现为:对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监督,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造成不良后果。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后要'查处',保持整个监督过程首尾有机联系,从整体上提高监督效果,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大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带病提拔'。其次,要跟踪考察,加大任中监督的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再次,对主要领导离任时,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离任',以防'带病离岗'。
二、实现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监督转变
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德'的情况,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内的不正常情况会影响干部权力的正常运用。事实证明,'小节'管不住,'大节'必失守。既要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又要了解他们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通过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可以掌握领导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问题,获取平时靠干部考察掌握不了的信息,从而全面、深入、准确地把握干部的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脱离和超越监督的特殊阶段,为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的依据,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真正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不留'空白地带'。同时,由于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领域和范围扩大了,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头脑中都多了一根严格自律的'弦',自我约束的意识就会明显增强。
三、实现由注重查处惩治向经常教育、谈话诫勉、批评纠正和严肃处理转变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并不是要查处惩治得越多就越好,查处惩治只是监督的其中一项手段,不应该成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主要手段。只注重惩治查处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监督的过程,是严肃党的纪律的过程,是教育干部的过程。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教育是基础,教育工作做得好,队伍的精神境界提高了,思想防线牢固了,许多问题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因此,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由注重查处惩治向经常教育、谈话诫勉、批评指正和严肃处理转变,把爱护和关心干部作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状况,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小错误'及时给予'提醒'、'敲警钟',防止'小问题'不解决变成'大问题'、'小错误'不改铸成'大错误'。但是,对于真正'倒下去'的领导干部,要排除干扰,严肃查处,该摘'乌纱帽'的就摘'乌纱帽',该搬'交椅'的就搬'交椅',决不能心慈手软,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四、实现由对领导干部个人监督向领导班子监督转变
一个单位的好坏,风气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班子的作风正不正和是否起到表率作用,有的地方曾出现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群体犯罪'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班子的监督被削弱了。要强化领导班子监督。一要完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健全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自我监督的效果。二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班子成员之间是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有监督权,任何一项政策、决议的出台,都离不开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监督、把关。要借鉴'三讲'集中教育的成功经验和中心组学习等,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好领导班子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抓好监督制度建设。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和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建立起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抓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议的监督,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四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力运用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势必会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和行为失控,给工作带来损失,给事业造成危害。成克杰、程维高、李真、慕绥新……这些曾经风光一时的党政'一把手',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个人世界观的改造,置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不顾,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五、实现由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一是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重视运用现代科技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建立起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施到哪里。二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要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公开评价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加大群众监督覆盖面,增强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发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组织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党内外、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和合力。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弥补其'先天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