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基专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属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B.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则》中的事业基金与原准则事业基金的区别在哪里
原来《准则》的“事业基金”是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回滚存结余资金等。按核算的业务答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新《准则》的“事业基金”是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不再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C.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D. 基金估值有什么用
可以在收盘前决定是否买卖.大致与当日净值差不多.
E.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08年版
作/译者: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
ISBN:9787010075419 [十位:7010075417]
页数:647 重约:0.811KG
定价:¥.00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等企业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师事务所需执行审计准则体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实现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审计整体水平所迈出的重要步伐,是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工作和会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指导,加强宣传,严格管理,确保向新准则平稳转换并实施到位。
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实现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审计整体水平所迈出的重要步伐,是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工作和会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节 基本准则概述
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第五节 财务报告
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概述
第二节 取得存货的计量
第三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第五节 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概述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六章 生物资产
第一节 生物资产概述
第二节 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生物资产的收获与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概述
第二节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第三节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五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九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五节 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章 职工薪酬
第一节 职工薪酬概述
第二节 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第三节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节 企业年金基金概述
第二节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第三节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第四节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
第五节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第六节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
第七节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述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
第二节 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五章 收入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成本
第三节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九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章 外币折算
第一节 外币折算概述
第二节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三节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一章 企业合并
第一节 企业合并概述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二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概述
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 金融工具概述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第四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第五节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四章 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节 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第二节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第四节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概述
第二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三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节 前期差错更正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菲调整事项的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第二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利润表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附注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二章 现金流量表
第一节 现金流量表概述
第二节 现金流量表编制
第三节 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三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第二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合并利润表
第四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一节 每股收益概述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六章 分部报告
第一节 分部报告概述
第二节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三节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 关联方披露概述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
第四节 关联方的披露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概述
第二节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金融工具披露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F. 会计论文——新会计准则之公允价值
我也学这个的,昨天给你发了些资料和我对你题目的建议,收到没?希望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好,就把分给我吧,哈哈
另外顺便回楼上,那篇是06年8月在《财会园地》上的文章。
G.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H.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