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年私募基金如何备案产品备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基金备案步骤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2、基金备案注意细节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募集机构揭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逐项确认。
3、托管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条款,严格区分保管协议和托管协议,保管协议不能作为托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栏可选择不适用,但保留保管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基金托人”下拉菜单中未找到基金托管人名称时,可以选择不适用,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托管协议。
4、实缴出资证明
因投资者名称变更导致出资凭证上投资者名称与目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变更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备案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越来越严,根据2016年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获取信息,备案通过率几乎不及十分之一
2.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操作步骤需要哪些材料
看门狗财富来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自备案需要材料:
1.法人的简历.学历
2.管理人的简历、学历(复印件)、工作经历(有从业经验)
3.近期的财务报表
4.股东学历.工作经历
5.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股东、管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彩色)。
6.公司制度、风控制度、管理人示意图
7.公司章程
8.审计报告(公司注册不满一年,则不需要)
9.验资报告
3.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怎么做
大面上分为2步,第一设计和投资人签署的产品合同,第二是和被投项目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4. 私募基金经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规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单私募基金投版资权者数累计超《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企业》等律规定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受让应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投资者数应符合本规定 其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者数超50其私募基金投资者数超二00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私募基金金额低于一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低于一000万元投资者金融资产低于三00万元或者近三均收入低于50万元其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列四类投资者视合格投资者: 一.社保障基金、企业金等养基金慈善基金等社公益基金; 二.依设立并证券投资基金业协备案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及其业员; 四.证监规定其投资者 (四)合伙企业、契约等非形式通汇集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终投资者否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
5.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后多久要产品备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基金备案步骤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2、基金备案注意细节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募集机构揭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逐项确认。
3、托管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条款,严格区分保管协议和托管协议,保管协议不能作为托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栏可选择不适用,但保留保管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基金托人”下拉菜单中未找到基金托管人名称时,可以选择不适用,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托管协议。
4、实缴出资证明
因投资者名称变更导致出资凭证上投资者名称与目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变更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备案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越来越严,根据2016年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获取信息,备案通过率几乎不及十分之一
6.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备案必备文件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我们一直认为在营业执照上传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但的确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系统,上传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而遭遇了中基协的反馈。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五、《机构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这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并且会因为管理股权类或证券类产品的不同,而有细微差别。
六、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备案必备文件
募集规模证明包括:
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现在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非常广泛,这里的实缴出资证明并非一定要银行加盖公章的纸质稿文件,网上银行的截屏也同样能够通过中基协的审核,但是要注意,截屏的内容中必须要包含银行的电子章。我们有个客户,就是在截屏的时候,截取了不包含银行电子章的页面而遭遇了反馈。
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备案必备文件
在进行基金产品备案时,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反馈的文件就是基金合同。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正式发布酝酿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因此,在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时,要对应具体的合同指引要求,对文件进行制作。
八、《委托管理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委托管理协议》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举个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合伙型基金产品的GP并未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外聘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九、《托管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经常会遭遇中基协的一类反馈意见,即要求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需要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按照基金合同指引,无托管的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合同内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十、销售归集/托管账户信息——备案必备文件
这对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已经开好专户,二是募集资金已经进入专户。在有托管或者PB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下,需要开托管账户和销售归集两个账户,如果没有托管和外包业务,只要开一个销售归集账户即可。
十一、《投资者明细》——备案必备文件
《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是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同时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加盖机构公章,不需要投资者再次签字。
十二、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十三、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以上两项文件,可直接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文件,并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7. 刚毕业,想往私募基金产品经理的方向发展怎么样还是往投资经理的方向发展
1、项目尽职调查层面:律师出具的尽调报告一般是厚厚一本,重点看下尽内调问题概要就容行,主要与律师沟通这些法律问题的影响和后果,包括:
(1)是否存在可能导致deal break的情形,比如目标公司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2)是否存在影响估值/交易成本/目标公司未来利润预测的情形
(3)是否存在影响投资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IPO、新三板、并购等)的情形
然后最重要的是要求律师(会计师也一样)提供解决/整改方案并要求目标公司落实,一般除了deal break的情形外,尽调主要还是帮助投资经理与目标公司谈更好的条件和价格。
2、交易文件层面:向律师提供一份表述清晰的term sheet,罗列最主要的商业条款,后续的投资方式/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投资权利等在向律师充分传达的情形下,交给律师就行了。最主要的是如何将商业条款准确传达给律师,当然一名优秀的PE律师可能还可以进一步提供一些商业意见。
总的来说,投资经理如果觉得这个项目赚钱,牢记最主要的目标是全力推动项目达成,并兼顾考虑促成交易的成本和未来收益的预测,而律师看到的更多是交易风险和怎样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两者在思路上是有差异的。
8.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基金备案步骤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2、基金备案注意细节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募集机构揭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逐项确认。
3、托管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条款,严格区分保管协议和托管协议,保管协议不能作为托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栏可选择不适用,但保留保管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基金托人”下拉菜单中未找到基金托管人名称时,可以选择不适用,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托管协议。
4、实缴出资证明
因投资者名称变更导致出资凭证上投资者名称与目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变更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备案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越来越严,根据2016年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获取信息,备案通过率几乎不及十分之一,中惠万家秦经理经常做 可以找她 谢谢
9.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9)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投资经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