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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设立投资基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4 14:04:51

A. 外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多少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

最低注册资本内 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金额

300万美容元以下 70%

300-1000万美元 50%

其中420万美元以下 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 40%

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 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 1/3
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 1200万美元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其他规定:
1、投资性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2、地产业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3、生产型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50万元人民币
5、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型公司:30万元人民币
6、咨询服务型企业:10万元人民币
7、其他企业法人:3万元人民币
8、股份制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9、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5000万元人

B. 请问用外资成立一个投资公司,对于这个注册资金有什么限制吗,还有需要什么流程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公募(Public offering)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在我国,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优势:

1.产品更有针对性。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更容易风格化。由于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主要面对的投资者更有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使得基金管理层较少受到开放式基金那样的随时赎回困扰。基金管理人只有像巴菲特那样充分发挥自身理念的优势,才能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利润。(来源:基金入门网:)
3.更高的收益率。这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超越共同基金之处。由于基金管理人一致更加尽职尽责,有更好的空间实践投资理念,同时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反而更高。
正因为有上述特点,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

私募基金的特征由此可见: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第十二,其他。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私募基金的现状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私募基金发展回顾: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私募基金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与现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较规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点:
1.针对性更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大锅菜”,则私募基金就是针对少数富裕阶层和机构的“小炒”。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从我国中产阶层崛起的趋势看,这种特殊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
2.灵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至少在目前实际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对单一股票的投资占净值的比例没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灵活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
3.激励性更好。表现在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方面,往往只给管理者很低的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其开支或者根本就没有管理费,其主要收入从基金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20%。基金经理人自身承担较大风险保证了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这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严重弱化的弊端。
4.私募游资作为市场上嗅觉最灵敏的资金集团之一,在市场中拥有巨大的号召力。精准、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词。

私募基金中国发展现状和特点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对中国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怎样选择好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对企业估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选择管理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基本程序以及如何筹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六大层面郑锦桥为您立体传授私募基金制胜之道!

我国私募基金的代表人物:赵丹阳、李振宁等。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三大路径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据估计,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及外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的竞争,我国私募基金也面临着结构性变动。以上提到的三种基金模式将是我国私募基金结构性变动的方向。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是政府的既定目标。改革结束后,我国股票市场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将是改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也将比全流通之前简单得多。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的压力也将迫使现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密切地与股东合作,以避免被收购的被动局面出现。此外,股票全流通后,为达到产业扩张的目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收购也将变得容易且更有经济效率改善的意义。
通常上市公司不论何种形式的收购,都会给其财务结构带来较大的影响,并导致股票价格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带来变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可能专注于这样的业务,由目前的普遍投机性私募基金转变为专业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甚至产业并购的合作伙伴性基金(M&A Fund)。这种收购基金正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为数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中的一种。以近年来在我国多有斩获的美国凯雷集团为例,该公司自有资金约为80亿美元,而投资带动的资金可达800亿美元,比我国A股市场全部私募基金的总数还要多。强大的资金优势、政治优势和全球资本上谙熟的人脉关系,对一些并购项目基本上可以进行一些外科手术式的操作,即整体收购,不用十分费力地拿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获取超过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来在内地非常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商凯德置地(capitaland),其母公司则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大型房地产商嘉德置地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国际投资机构,以全球化的金融眼光来看待机会,巧妙地组合资产,进行跨国金融市场套利。
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的状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政策限制,将逐渐变得宽松。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3亿元左右人民币自有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向这个方向摸索,通过3倍的杠杆比例,带动10亿元左右的投资。此外还要深入研究国际并购基金的商业模式,争取寻找跨国金融市场套利的机会。
二、纯投机型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的方向转变
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实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将增加数倍,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加上证券监管严格程度的增加,单个的机构投资者很难像以前一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获取超额的利润。此外,由于价值投资理念的逐步被人们认识,通过合谋锁定股票数量,从而推高股价的操作方式变得越来越多风险。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加,以及单一机构持有股票引起的要约收购披露义务,使得单一股票中的投资者呈现一种类似于垄断竞争或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单一的机构很难具有绝对优势。最后,将来股票市场有了做空机制以后,股票价格更具有易变性,方向更难确定。因此,单纯的锁定价格并且推动价格上涨的盈利模式需要改写。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对于单纯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机构,只能遵循有效市场理论的指导,对价格的瞬时偏离进行适当的投机。然而,在一个逐渐成熟的二级市场上,价格非理性波动所出现的套利机会时间十分短暂,并且股票数量的增加和持仓品种的增加,私募基金经理通过个人盯盘的方式也将变得不适用。因为基金经理受个人体能和智力的影响,在瞬时的价格波动中,难以很快判断投资机会。因此,通过编制计算机模型和程序,并且将交易指令嵌入到这种程序中,成为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的最佳方式。所不同的是,在交易指令嵌入程序时,基金经理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预期收益率和与其风险承担系数。当基金管理人对自己所管理的资金的风险偏好有完全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投资策略时,市场机制的最佳配置资源的功能才得以体现。这种方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场投资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其用途逐渐成熟。比如最近上市的宝钢权证,就完全可以用计算机设定的模型进行交易,其控制交易风险的能力远远高于交易员(操盘手)的瞬时决策。
这种私募基金实际上最后将演变成为比较典型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目前国内已经有声称为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但是其网站显示,其设计的产品还显得偏于狭窄,难以与当前的市场状况相匹配。从事对冲投资的机构,对资产的规模不受限制,最主要的是开发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技术。
三、具有创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可转型为风险投资基金
上个世纪末,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引下,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当时纯粹意义的风险投资环境并不十分成熟,而股票市场火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一部分投资转向二级市场的股票,有的后来变成了主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逐步完善,以及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成功的示范效应,这些机构有可能重新被激起参与风险投资的兴趣。同时,由于其有参与二级市场的经验,其投资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主业很有可能是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而股权分置改革和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要求的增加,上市公司必须实实在在考虑其并购的项目能够为其经营业绩加分,而不同于过去市场中单纯的为制造题材的收购。这种条件下,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项目的创业者、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可能得到多赢局面。虽然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但是以现行国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空间,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上述这种投资模式,可以成为一部分有创业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探讨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我国快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一直是风险投资机构掘金的领域。据安永公司的统计,2004年,我国完成的风险投资金额已经达到12.7亿美元,而在2002年,这个数据只有4.18亿美元。其中外资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比较而言,外资在项目选择和退出机制上更具有优势。比如高盛对蒙牛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对携程网的投资。这样的盈利模式是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须关注的。一般从事该类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有 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通过制定合理的资产组合,从事跨市场套利。
四、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打开了空间
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个显著现象,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的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此外,全球对冲基金增长迅速,1990年全球大约有390亿美元对冲基金资产,到2003年,已达到6500- 700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超过25%。过去5年,美国退休基金总数约5万亿美元资产,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中投资的比例从2%增长到5%。著名的加州退休基金、宾西法尼亚州退休基金,以及通用电气等,都放宽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比例,而欧洲的许多退休基金也提高了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在创业投资方面,2003年,仅欧洲管理的资产就有约18000亿美元,这些分布在36个欧洲国家,平均每个国家的风险投资资产为约500亿美元,是我国的近40倍。可见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有极大的潜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将部分资产委托给表现优秀、诚实信用的私募基金管理。根据美国市场1995- 2000年间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业绩对比,表现最好的前10名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53.6%,而表现最好的共同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6%,同时表现最差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7.7%,而表现最差的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9.8%。对冲基金这种私募基金形式收益水平显著高于共同基金这种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应当认识到上述这些国际私募基金界出现的新动向,应当积极调整,主动适应,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摸索适合自己

C. 外商企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如果要是以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设立再投资300万美元设立一家企业,专这家企业应该属于内资企属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参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可以参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网站就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网站也有,基本各地的外经贸部门都会有这个法规的原文。
基本需要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就可以了,特殊行业估计还要看一下具体要求,经营范围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也同样不可以设立。

D. 中国对外商资金投资和使用有什么管理规定

汇综发[2008]142号文《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E. 你好,请问外国人或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吗受什么法律规制

可以,依据以下法抄律:
2001年2月 《有限合袭伙制管理办法》
2003年2月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3月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政策
2005年11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
主要从三方面规范:
一是以《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形成的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二是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主形成的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三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主形成的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

F.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常见的问题
1、关于外商持股比例与企业性质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现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颁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时应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关于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资企业股东。《暂行规定》中规定,被并购公司中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资企业的股东。
3、关于外资并购的款项支付。按照《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资比例低于25%的,如以现金出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可见,外资并购的出资期限规定比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要严、期限较短。
为外资法律服务常见的问题。
一、经济合同
二、劳动管理(外国人就业)
三、知识产权保护

G.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回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答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H.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8)外商设立投资基金规定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I.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可以做何用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发给员工。

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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