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六宝基金诈骗案何时返还投资人被骗金额
如果该案赃款没有挥霍一空,可以在破案后就返还受害人了。
如果挥霍了,就返还不了了。
具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B. 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复六宝(北京)投制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0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受主体委托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企业与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周晓勇
成立时间:2014-01-02
工商注册号:5101070007234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
C. 北京六宝基金已经无法兑现了,请买过六宝基金的朋友留名,集体起诉去
希望政府把霍氏集团董事、霍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六宝基金法人:霍文芳抓起来,还我们血汗钱,不是冲着霍氏,我们不会投资的,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查严惩凶手。
D. 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是香港霍氏实业成员企业中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管理业务的公司。
霍氏实业广阔的业务平台为公司全面、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支持。霍氏六宝基金公司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200亿元,主要以香港霍氏实业有限公司为主要资本联结纽带,按照公司的全国性战略布局,在长沙、太原、南昌、南京、郑州、广州等省会城市设立多家分公司。为了便于对接国外的项目和资金,香港分公司已于2013年9月正式运营。
公司坚持以“智慧融通、共创价值”的经营理念和“持诚信自强不息、秉共享厚德载物”的企业宗旨,树立了“为企业树立品牌、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目标和使命。多年来,六宝基金根据自身独有的投资敏感度及社会资源,先后成立了多支有特色的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方向在矿产资源、文化传媒、高新科技、健康产业、能源与环保等领域。公司现与中国大陆多地政府、商会、银行及其它基金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六宝投资基金运营一部是六宝基金公司第一支基金运营团队,由副总裁邓基光先生建立并直接领导,是六宝基金全国运营团队之中历史最悠久、结构最稳定、荣誉最多的团队,也是一支高效、热情、专业的团队。经过几年来的发展,运营一部已经成为六宝基金的中流砥柱。获得了公司、客户及合作机构的充分认可。
法定代表人:霍文芳
成立日期:2009-09-27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状态:吊销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28层3201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企业与管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E. 华奥六宝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华奥六宝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06-04在平谷分局登记成立。回法定代答表人孙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等。
法定代表人:曹飞
成立时间:2013-06-04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01595825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2-21室
F. 六宝基金怎么样
六宝基金是做股权投资的,在业内还算不错,算比较老一批的私募投资基金
G. 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以股权基金管理版、财富管权理、风险管理及财务顾问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霍文芳
成立时间:2009-09-27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01230616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28层3201
H. 六宝基金 是非法集资吗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