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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发布时间:2021-02-09 12:12:36

❶ 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份额转让一般是未到开放期需要提现的,到私募基金柜台办理,区别主要是手续费不同吧,还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❷ "份额转让"可否成为中国私募股权退出的救命稻草

201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开始频繁出现一个新词叫做“份额转让”。

于是,很多陷于退出困境中的GP犹如看到了救命稻草,拼命的奔了过去。

“份额转让”国际上称Secondary,是指已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各种原因现有LP需要中途退出,由新投资者承接他的份额。中国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的诞生,与LP的期待有很大关系。

原来,在各种创富梦想的驱动下,各路人马纷纷加入投资私募股权的大军。然而,三五年后,过了投资初期的那股新鲜劲,有LP开始选择退场,当然退场原因各异:有的是缺乏流动性,家族企业需要变现;有的是战略调整,比如公司要回归到实业当中来,所以就不得不转让份额。

总之,匆匆的来,也匆匆的去,买与卖之间,这样就诞生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转让”市场。几年前,中国的机构LP尚未成熟,人民币基金去募资的时候,大部分找的都是个人LP。为了营销,除了夸大业绩外,在基金年限也被刻意缩短。

中国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看起来很美其实,在海外,“份额转让”市场的发展时间也不长——资料显示,在2000年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圈才开始出现了一些Secondary的萌芽。

诞生的原因也跟中国的情况类似,那就是有机构投资的VC基金在科网泡沫破灭后表现一般,或者需要等待的时间太长,LP不得不变现。另一波“份额转让”机会出现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美国大学捐赠基金遇到流动性危机,股票债券全面缩水,只能忍痛割爱以较大折扣卖掉相对更值钱的私募股权资产。而随着越来越多买方与卖方的参与,全球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市场得到蓬勃发展,从2013年开始,年交易规模达到400亿美元,募资规模也超过私募股权母基金市场规模。在强大的需求下,许多海外母基金甚至转型成为Secondary
House,全球2016年募集成立的前5大Secondary Fund都得到了LP的超额认购。

其次,能减少基金的“盲池”风险。投资新基金,尽管新基金的GP履历很牛,投资人大多只能依靠GP过往投资业绩、投资团队实力、投资策略及它的储备项目来判断这支基金未来表现好不好。相比而言,“份额转让”交易当中,基金大多已经投出了部分甚至全部项目,这些项目处于什么阶段,发展情况好不好,更利于投资人判断基金退出时的表现。

客观来讲,“份额转让”投资在中国刚刚兴起,实际交易还存在诸多难度:

首先,信息不对称。同海外一般引入投行对“份额转让”交易进行公开竞价相比,目前中国GP对“份额转让”一般都很低调,认为基金中有LP想中途退出会让外人以为是基金表现不好,所以一般都是找相熟LP或朋友悄悄接盘。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交易过程,都缺乏透明度,说白了,还是小圈子的游戏。

其次,对“份额转让”交易进行尽调的难度是远远高于投资新基金的,特别是基金包中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项目时候,可能涉及到不同行业及阶段,买方项目团队是否具有对众多项目进行分析与判断的能力,都是能否成为合格买家的必要条件。当然,不用分析及判断就直接出手的买家除外。

最后,投后管理。中国投资人普遍重投资,轻系统。当买方的后台一下子需要接受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同时还要遵循穿透式管理原则的时候,运营团队的难度可想而知。

总而言之,“份额转让”在国内是一个新事物,就像任何新事务一样,都需要懂的人才能去驾驭。虽然有很多难度,但随着越来越多资本涌入私募股权市场,市场项目存量数量的加大,未来股权转让市场的机会将持续升温。

❸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怎么操作

份额转让一般是未到开放期需要提现的,到私募基金柜台办理,区别主要是手续费不同吧,还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❹ 两个私募基金能直接签收益互换合同吗

收益互换目前需要找有场外经营牌照的券商来做中间人实现,如果不想支付通道费的话,可以直接做两次份额转让完成持有人身份变更,具体需要咨询托管人和管理人

❺ 阳光私募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目前,基金专户产品没有关于转让的功能设计,也没有在交易所转让的专户产品版。

但是,可以跟基金公司商权量,是否可以采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转让,
具体的材料包括协议、公证书等等由基金公司来要求。
(一般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规定,只有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等情况才接受非交易过户)

题外话:次级份额转让比较复杂吧。

❻ 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多少钱

私募基金抄的投资人最多可以为200人,袭并且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一定的要求,它的投资人众多,管理起来也较为困难。我们都知道,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的私募基金份额也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的份额转让需要借助权威的报价系统平台。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基金公司转让价格跟注册地,行业类型直接关联。

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内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吗

您好,就目前我所知,封闭基金的份额是不变的,个人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是不可以转让的。但可以用这份基金申请贷款。

❽ 何为私募基金,如何参与,风险如何

私募,可以抄理解为私袭下募集的基金产品。它所面向的客户主要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群体,即资金体量相对比较大的人群。
私募的参与,即是认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收益,私募基金合同已经规定。
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来讲,属于较高的一类,比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高出不少,不过收益也高出不少。
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私募基金,都存在投资凤风险,我们既要看到管理人在设计产品时候是如果做风险控制的,也要看该产品的所投资的企业是否有还钱的欲望和能力。
顺祝,投资愉快!

❾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令[105]号文”)允许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赎回收益”两类。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基金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而证监会令[105]号文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属于承诺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所获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例外的是,根据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6〕140号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持有基金赎回收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根据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之规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货币市场基金,且该货币市场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报价,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为红利再投资,转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FOF私募基金赎回该等货币市场基金产生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可以分解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两项业务。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并非保本基金,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之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故,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质上系其用所获得的货币市场基金分配收益认购,“买入价”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赎回收益”来源于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增加,并非货币市场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之规定,该类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销售额,故笔者认为,该类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的情况下,财税[2017]56号文第四条允许“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方式”和“汇总核算方式”对于发生“金融商品(股票、债券除外,下同)转让”应税行为的私募基金影响较大。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金融商品转让”可能会发生正差,亦可能发生负差,“汇总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转让负差冲抵B私募基金的转让正差。整体而言,“汇总核算方式”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负。
但是,降低的税负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资人之间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伙企业形式基金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约型基金,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与没有税务登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设立后,其本身是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的,即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从这个角度,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与财税[2017]56号文的“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前提并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税局加强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趋势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需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有利。并且,财税[2017]56号文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资管产品”范围,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除国税总局另出规定外,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与税局沟通,主张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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