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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会计投资基金的特性

发布时间:2021-02-10 18:04:52

⑴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特点

新合伙企业法有感
新合伙企业法已经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最重要的修改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规定。新合伙企业法的前述修改,有助于打破妨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众多法律障碍,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推动作用。本文拟立足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从有限合伙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立场出发,就新法部分规定对创投活动的若干风险性影响及其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允许法人和机构参与合伙以及允许合伙企业破产的风险性影响

1、壳企业:普通合伙人刀枪不入的软猬甲?

老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法人作为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不得破产。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依法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上参见新法第2条、第3条);如果合伙企业依法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新法第92条)。

有限合伙制度意在搭建一个“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由富人(投资者、创投机构、“资本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能人(经营者、“知本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个制度框架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根据新法关于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依法破产的规定,假设能人(经营者、“知本家”)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通过设立一个“壳”公司或另外一个“壳”有限合伙的形式,将其作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在合伙企业破产时,能人(经营者、“知本家”)就能够通过“壳企业”作为屏障,有效地规避法定的无限连带责任,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显然,这不是有限合伙人、创投机构愿意看到的。

因此,如果投资者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创投机构,或者创投机构拟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对项目(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要求经营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不是通过设立“壳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是谁的董事?

在国外,由法人(公司)作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已经成为现阶段有限合伙的典型形态。在这种模式下,有限合伙的控制权名义上掌握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公司)手中,但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可能就是有限合伙人中的部分人。这样的有限合伙可说几乎已经变成了一个完全的有限责任实体,发起人一方面通过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而经营合伙事务,另一方面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享受合伙的税收优惠,又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为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参见廖凡《美国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初探》一文)。(附件一: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是,在由法人(公司)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法人(公司)同有限合伙之间将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公司的股东与有限合伙人有时候并不会完全重合。由此导致的问题是,法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应当优先考虑法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还是应当考虑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乍看起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与公司对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二者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国外的判例指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不仅对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且这种信义义务高于其对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在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和经理必须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在设立公司(法人)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时,假如有限合伙人或者创投机构只是该公司的众多股东之一,则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这二份根本性的法律文件,将“公司董事和经理必须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这一点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为日后妥善解决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提供依据。

3、有限合伙未依法注册或未依法成立的风险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现实的问题是,第一,哪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公益性”的,很不容易区分。如果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列“公益事业”范围来界定,则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列入“公益性”单位(参见《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是有区别的。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是专指由国资监管机构(即俗称的各地“国资委”)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老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更广阔,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那么,到底是新公司法下还是老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果前述单位违规作为普通合伙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将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有限合伙是否因此在法律上并未成立?如果企业登记有误,或有限合伙在法律上并未成立,而有限合伙人错误的相信有限合伙企业已成立,或者错误相信自己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第三人与该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由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等等,有限合伙人或创投机构将可能被这一系列缠夹不清的问题拖入诉讼泥淖。

快刀斩乱麻的解决方案是,凡涉及到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和创投机构均应建议它们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同时,有限合伙人、创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的监管。

二、关于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与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在50个合伙人的上限内私募?

在国外,为了适应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需求,现阶段有限合伙的规模大为扩张,动辄拥有数十名甚至数百名、上千名有限合伙人,与早期的手工作坊式的有限合伙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没有限制合伙人人数,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规定了其合伙人最高不得超过50个,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企业应当解散(以上规定参见新法第61条、第75条)。新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的不利影响是,将使创投机构无法进行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活动。那么,创投机构是否能够在新法第61条规定的框架内有效进行大规模私募?

由于新法对普通合伙企业没有限制合伙人人数,虽然创投机构可以通过吸引投资者先加入普通合伙企业A,再由普通合伙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但是,该方案要求投资者首先对普通合伙企业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投资者显然不具吸引力。如果由投资者先成立若干个50人数以下的有限合伙,再由这些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则将因为企业层级太多,而使有限合伙“税收掩体”的功效大为降低。

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首推信托方式。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除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办法规定外,对受托人没有更多的资格限制,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以上参见《信托法》第2条、第4条、第19条、第24条)。信托法对委托人人数没有限制(但在实践中,对某一具体信托事项,受托人一般会主动将委托人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采取信托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财产一旦信托出去,就获得了独立的法律特性,既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除了有限的几种情形,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不得被强制执行,这就使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远远高于其他财产(以上参见《信托法》第14条至第17条)。因此,创投机构可以采取信托方式进行基金私募,让其他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以信托方式,信托给创投机构进行管理和处分。

解决方案之二是,采取“隐名合伙”方式。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理论上认为,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而有限合伙都是一种商事主体,必须经过登记注册后才能有效成立。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尽管我国法律上尚未确认隐名合伙这种方式,但隐名合伙的上述特点,使得创投机构可以通过采取“隐名合伙”方式,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簿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2、安全港规则:有限合伙人的手可以伸多长?

传统理论认为,作为享受有限责任待遇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执行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但随着拥有成千上万有限合伙人的复杂融资安排和跨州经营的大型有限合伙的出现,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与时俱进,比如美国,先后通过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增加 “安全港规则”,到加大债权人举证证明“有限合伙人控制企业经营”的难度,再到2001年立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并不因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控制而承担无限责任,等等,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更多的管理权利,使得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权利更趋接近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利。

新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76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同时,第68条列举了八类事项作为“安全港”条款,只要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超出这八类事项范围,就不会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危险。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实行严格的禁止,在“安全港规则”中的规定也比美国更加严格。那么,在我国,有限合伙人是否有办法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呢?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新公司法第20条。理论上对此也称为“揭破公司面纱”),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制法人,而对合伙企业,法律上尚无此类规定。由于我国的法律体制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它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运用所谓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解决纠纷,它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严格依照既有的规则来定纷止争,因此,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创造性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法律修改之前,法官是无权通过创设新的判例的形式,来确定一项新的法律原则的。换言之,在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合伙企业人格否认制度”之前,从理论上讲,法官是不可以将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或者创投机构希望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目前相对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有限合伙人充分利用新法关于允许法人参与合伙的规定,通过设立“壳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之一,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同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普通合伙人的表决权行使等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规定对哪些合伙事务,必须获得有限合伙人或者创投机构控制的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壳公司”的赞成票,才可以通过决议。

二、关于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3、信托关系:界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内部关系的准则

英美法系的法律一般认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处于受托人地位,有限合伙人处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一方,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具体体现为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两个基本性义务,并由此推衍、派生出其他种种具体义务。在信托义务这个框架下,普通合伙人一般很难通过设计复杂的法律形式或者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径,从事损害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活动(参见朱小川《浅析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关系——以英美法系中的受信关系为中心》)。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更多的是规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对外部、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关系,除了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职务侵占、越权处理、竞业禁止、违规交易外(参见新法第96条、第97条、第99条规定),缺乏更多规定,尤其是对普通合伙人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缺乏估计和约束。

由于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行为缺乏严格约束,加上在新法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借重的“安全港规则”着实狭窄、有限,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普通合伙人稍微开动脑筋,就可以通过种种并不复杂的途径,比如,采取“壳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关联交易;以合伙企业对其有关交易进行担保;以本合伙企业担任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飞单”、故意放弃盈利机会,等等,损害、掠夺、掏空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并规避其法定责任。

对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创投机构,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中普通合伙人负有的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之规定,高度重视事先通过合伙协议予以防范,在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列举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和事项,并且约定当发生普通合伙人的此类违规行为时,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收购其财产份额。

⑵ 电大会计专业有哪些课程

大学会计的主要课程有: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回宏观经济学、产答业经济学、会计学基础、统计学原理、管理学、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会计电算化、高级财务会计、管理统计学、英语、管理统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
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

⑶ 在电大会计证谁考到了 好考吗

首先,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方面来分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设有三门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属于会计入门考试,基础性较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目并不是很难。但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获悉,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要一次性过三科,与以往相比难度增加了很多。
其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财政部统一组建题库,而各省财政局组织安排的考试。所以每个地区的会计证考试时间又略有不同。由于报名不及时、错过缴费时间等问题错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也是很普遍的现象。
所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前,我们要做好考试准备:熟读大纲保证学习时间掌握学习技巧,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学会计从何入手?
一、认真阅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 指定辅导教材是应试复习的主要依据。但为了提高应试能力,可选择一本习题集,以供日常练习之用。可按下列步骤阅读教材:
1、通读指定教材:其目的是了解教材体系,找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问题及疑点。
2、逐章阅读指定教材:其目的是理解有关知识点,强化重点内容复习,突破难点。
二、分析近几年真题
在阅读教材的基础上,按章节和题型分析近几年考题。 通过分析历年考题,了解考试命题的思路,把握考试的规律性,并确定本年复习的重点。但切忌无根据的猜题和押题。
三、选择复习方法
常用的复习方法包括:阅读法、比较法、分析法、归纳法、综合法、指导法、练习法、记忆法。考试应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教材各章节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复习方法。
四、避免复习误区
1、“抓大放小”
有的考生为了找捷径,只复习重点内容,对非重点内容和可能出小题的内容或不复习或下功夫不够。这样复习的结果,大大影响了考生的考生成绩的提高。
2、思维定式
有些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考生,只习惯于从会计分录编制角度思考问题,职业判断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不强,影响复习效果。
3、盲目押题
有的考生凭侥幸心理,没有根据的推测当年考生命题范围,或者寄希望于辅导老师在串讲押题。这样盲目押题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名落孙山。平时有时间多做一些套题,熟悉题型。

⑷ 从财务管理角度看的资金的性质是什么

包括:筹资管抄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筹资管理 2、投资管理 3、营运资金管理 4、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管理是指运用管理知识、技能、方法,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分配进行管理的活动。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会计是指以资金形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后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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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私募基金的特性都有哪几点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网络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 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is not a finite number 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 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⑹ 私募基金有哪些特征

你好,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⑺ 选择基金要怎么选择重点观看基金的什么特性为什么请详细说明,跪求

(一)认真学习基金知识。

要投资基金的话,一定要弄清楚基金产品和基金市场,不然就成为基金公司的鱼肉了。

建议先弄清楚基金投资基础知识,可参看证券投资基金教材,一般可以下载到免费电子版。能分清基金种类和各自特征(如什么是股票型基金、什么是混合型基金,投资目标是什么,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之后,选择好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内的基金类型或投资组合。

其次,在选定的基金类型内筛选具体基金,如我打算购买混合型基金,那就到基金第三方资讯提供商处查询所有混合型基金(天天基金网、和讯基金都不错,免费的,要是愿意付费试用wind数据就更好了),筛选基金时要从长期投资回报率、风险程度、基金经理投资风格、稳定性、基金公司实力等方面判断。讲到这个就太细了,还是建议系统学习基金知识后再做投资。

最后再确定购买方式,是一次购入还是定投,是选择银行、券商渠道还是网上直销。一次购入的话还要判断入市时间点,近期股市基本到底,是比较好的入市时间。

巴菲特说,投资成功的秘诀就是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所以再次建议您先系统学习下基金知识,再做决定,千万别被银行客户经理和基金渠道经理忽悠了,要知道他们给你的推荐可能是佣金最高的基金,而非最好的基金。

(二)基金定投平抑风险

基金定投就是定期定额投资。基金公司在做营销的时候为了吸引投资者,会为投资者量身定做一些定投项目,所以就有了结婚基金、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等称谓。以教育基金为例,大多针对收入稳定,已有小孩,打算在10-15年后为孩子筹集一笔教育费用的投资者,按照预期费用和假设的投资回报率,设定当前投资额度。

定投主要是强调复利投资的重要性,假设你从20岁开始投资,以平均年投资回报率12%计算,那你投入的本金在26岁时候左右就可以翻倍,以平均年投资回报率24%计算,那么23岁时本金就能翻倍,但遇到不好的行情,投资回报率为3%(接近银行存款利率),那么就需要到到44岁时本金才能翻倍。基金定投的好处在于平抑风险,免除了择时的烦恼,同时也算是强制储蓄,可以养成较好的投资习惯,缺点和所有投资项目一样,同样是存在风险的,同时收益率也很难达到宣传单里的数额。基金营销人员总是给你描绘最美好的蓝图,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基金是亏损的,今年以来的股票基金就没有一只获得正收益。

基金定投比较适合自己没有理财时间或理财能力,希望通过基金公司的运作使资产增值的投资者,生活稳定有余钱的话可以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考虑。目前股市低点震荡,整理市盈率较低,算是较好的入市时点。

⑻ 基金的种类,优缺点。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低风险基金、高风险基金等等。
根据不同标准,基金划分种类如下: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货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
股票型基金: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期货型基金:期货基金是一种以期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是一种合约,只需一定的保证金(一般为5%-10%)即可买进合约。期货可以用来套期保值,也可以以小博大,如果预测准确,短期能够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如果预测不准,遭受的损失也很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期货基金也是一种高风险的基金。
(8)电大会计投资基金的特性扩展阅读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对冲基金 (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美国,当时的操作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操作技巧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

⑼ 08秋电大会计本投资分析

这几个题目估计得二千字以上!你自己动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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