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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最早产生

发布时间:2021-02-13 14:47:43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在20世纪20年代传入美国后,得到极大的发展和普及。今天,美国的投资基金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产量和最完备的管理系统,美国号称基金的王国。二次大战后投资基金遍及全世界.

英国的封闭式基金一般以投资信托公司股份的形式向公众募资,而开放式基金一般以单位信托基金的形式存在。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该基金成立时募集100万英镑,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

美国的共同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基金的起源早于开放式基金,但开放式基金以其方便投资者的优点很快超过了封闭式基金。目前,封闭式共同基金大约只有500余个,多为债券基金和国家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则高达5000余个,种类多种多样。

投资基金出现在香港,最早是在1960年,台湾的投资基金诞生于1983年.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早在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熟悉海外业务的金融机构就开始在境外(香港等地)涉足基金业务。
从1992年开始,国内的基金纷纷在沈阳、大连、海南、武汉、北京和深圳等地出现。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

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次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

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截止2007年10月,我国已有5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大约300只开放式基金,56只封闭式基金.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上。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都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Ⅱ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时间和原因

国际第一基金是台湾地区成立时间最早的一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成立于1975年1月4日。成立以来基金收益率为23.29%,同期台湾地区综合指数涨幅近57倍。在台湾地区成立满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该基金的年化标准差居于前20%范围内,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额从成立之初的305万份增加到目前的650万份左右,31年间规模仅仅增加了一倍(这一时期台湾地区股票市值增长数百倍)。进入沙龙向基金专家提问>>>

作为历经31年还存在于市场上的基金,国际第一基金应该还算幸运者,但其乏善可陈的长期业绩表现和基金份额事实上的萎缩则可以作为台湾地区基金市场上股票基金生存状况的一个标本。这些股票基金的长期业绩差,短期业绩波动剧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相似,从而使得自己有被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边缘化的倾向,导致规模增幅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增长速度。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的韩国也同样存在。

从数据来看,韩国股票型基金资产规模只占所有基金资产总额的27%左右,台湾地区更低,为15%左右。与之相比较,全球基金市场的这个比例为50%,美国为56%,欧洲54%。成熟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是一个市场机构投资者成熟程度的标志。基金的发展速度显著慢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基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共同基金作为保值增值的投资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担着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长要求基金投资者建立对间接投资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来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现出比个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风险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现出与股票不一样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成熟市场上,股票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大于共同基金三驾马车之中的另两类(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美国为例,股票基金资产相当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相加的130%,而韩国仅约为37%,台湾地区更低,约为18%。

无论从市场的角度还是基金内部结构的角度看,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共同基金市场都出现了结构失调的问题。

导致韩国和台湾地区基金市场结构失调的原因有很多,两地股票市场均为未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使得市场稳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结构性投机机会经常出现,这使得整个市场的目光经常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行业在短期利益诱惑之下随波逐流,长期投资观念的缺乏导致基金收益率波动过大,从而使得投资者丧失了对通过基金进行投资的信任,这无疑是导致两地市场结构失调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现与一般股票毫无二致,投资者对股票基金的信心丧失,要么进入股市去冒险,要么购买低风险品种以自保。

基金行业对长期业绩的忽视不光影响到基金市场的结构,也直接影响到基金个体发展壮大。这以韩国尤为明显。韩国基金行业资产规模2000亿美元左右,只有美国90000亿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数量则达到七千多只,相当于美国的92%。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只有2700万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中居于后列。

与美国过去60年基金数量和单只基金规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基金数量与单只基金资产规模是显著负相关的,这表明韩国基金数量的增加并不是受到基金业繁荣的推动而是另有原因。事实上,韩国基金数量迅速增加除了专户理财多、封闭式基金无法扩大规模导致新发频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不重视长期业绩导致基金的持续营销艰难,基金公司在生存压力下只能不断地发新基金来谋求资产规模的扩大,这样基金行业不断地在“发新基金-不重视长期业绩-持续营销艰难-发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环。

基金规模的减小也进一步影响到其持续成长能力,使得个人投资者更加迅速地离开基金市场。韩国基金市场的教训表明,缺乏大量个人持有者的小基金会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小基金经常为少数几家机构投资者持有,任何一个机构投资者的赎回对基金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应对这种随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就更重视短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是一个怪圈。台湾地区市场也类似。

作为新兴市场中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韩国和台湾地区,其股票基金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中国的基金行业正在经历由产生到成长到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将关系到未来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车,它的发展要考虑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对于持有人来说,基金能否有明确清晰且与众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决定他们是投资于基金还是做其他选择。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均非常清晰,股票虽然良莠不齐,但其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在新兴市场中也表现得尤其明显。股票基金如果无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对稳定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对有效,则毫无疑问会被投资者抛弃,从而在其他类型基金和股票的夹击下被边缘化。

对长期业绩重视不足,过分重视短期业绩,导致基金收益波动程度增大,这正是整个连锁反应的起点。按照韩国的经验,更多地引入长期投资者如保险、企业年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长期业绩的观念。此外,政府从税收等政策领域给予调节是管理人树立长期投资观念的重要促进因素。

但这些手段的实施都应尽早,因为市场一旦异化,再想校正过来就很艰难。韩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中基金流动性风险爆发的重创后,才开始重视基金市场结构问题;台湾地区基金行业虽然起步早于韩国,但目前行业发展水平远低于韩国,还在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作者为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员)

Ⅲ 基金的发展历程

从基金发展的历史来看,开放式基金大体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
●产生阶段。自年第一家公众投资基金外国和殖民地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国成立到1924年美国波士顿成立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为止
●初级发展阶段。从1924年至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的颁布;
●稳步成长阶段。1940年到20世纪80年代;
●迅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
中国基金发展史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2.迅猛发展阶段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3.调整与规范阶段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4.稳步发展阶段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Ⅳ 关于基金演变的历史

1、开始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空前繁荣,国民收入急剧增长,国内外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同时经济活动也日益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英国 投资信托制度便引入美国。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了一些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信托类似的投资工具。1889年成立恶毒纽约股票信托、1893年成立的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以及1904年成立的铁路和电灯证券公司。而诸如此类各种投资信托所代表的美国人的投资比例是微小的,在美国家庭金融资产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远不到1%。
新大陆之梦--基金在美国(二)
2、喧嚣的20世纪20年代和大崩溃
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美国和欧洲之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战争摧毁了欧洲大部分工业基础,并为美国工业奇迹般地扩展进入这一新市场提供了契机。在20年代,美国人的收入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而且更有富余的部分用于投资。对基金业同样重要的是,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向国人出售自由债券,且其中一些面额小到50美元,这使得2000万美国人学会了投资。20年代的牛市吸引很多的美国人直接投资于普通股票。但投资信托的优越性也吸引了很多的投资者。
信托投资的具体组织类型随信托类型而变化。20年代投资信托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最流行的是类似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信托,或我们目前所称的封闭式基金。1921年4月,美国出现了第一个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该基金的运作与此前的英国基金基本雷同,亦为封闭式基金,即基金发行在外的受益凭证数量固定不变,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上进行受益凭证的交易,其价格由供求关系调节。从1924年开始至1929年的5年中,建立了56个封闭式投资信托。在大危机发生时,89个公开发售封闭式投资信托向公众披露其所持有的资产价值总额约为30亿美元。
另一类20年代首次出现的主要的投资公司类型是开放式基金。有时也被称为波士顿型投资信托。虽然在20年代之前已经形成了一些开放式投资信托,但是这些信托并未公开发行。例如,1907年设立的亚历山大基金已开始作为小范围朋友圈内投资的一种选择--尽管这种基金最终公开发行。亚历山大基金是一种开放式基金,因为其章程规定基金的购买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基金发行人赎回其所购基金,并按照当日的单位净值得到现金。
新大陆之梦--基金在美国(三)
1924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只首次在设立时就向公众出售的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ment Trust, MIT)。第一年内,这个基金吸引了200名投资者,32000份单位信托共价值39。2万美元。MIT在今天也应该被称为大市值股票基金。它是从投资于19只蓝筹股、14只铁路股、10只公共事业股和2只保险公司股开始的,并把销售费用有效地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的资产规模只有5万美元,是由哈佛大学200名教授出资组成的宗旨是为投资人提供专业化投资管理,其管理机构是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这一基金发展到今天,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有85000多个投资人。开放式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了。它的诞生必将给基金业的发展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在此,我们要纪念开放式基金的塑造者:爱德华。莱夫勒。曾是一名证券销售商时,他就对小投资者所遭受的待遇感到不满,认为理想的投资工具应该具有专业化的管理,能够降低风险的组合投资,在需求的时候变现的特征。莱夫勒花了三年的时间宣传他的开放式基金理念。1936年,在参加证券交易委员会听证会时,继续表明其对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关注,这一关注对共同基金行业的形成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虽然继MIT之后,其他开放式基金纷纷效仿,但是,在但是开放式基金远不如封闭式基金盛行,到1929年,仅有19只开放式基金,其总资产仅为1。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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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市在19世纪20年代持续繁荣了8年后,由于有关法律不完备,因此,随着20年代末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1929年10月全球股市的崩溃,空头市场连续了4年多,从1929年年末到1930年年末,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了34%。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下跌了72%。结果封闭式基金成了投资者的毒药--整个30年代没有推出一个新的封闭式基金。
股市的崩溃也同样降低了开放式基金的市值,但它也展现了其优势。可以随时赎回,不能过度借款,保持交好的投资组合流动性等,由于这些原因,开放式基金较封闭式基金的情况要好得多。例如,在1929年9月到1932年7月,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降了89%相比,MIT市值下降了83%,同期MIT赢得了新投资者和新资金的进入。
使众多投资者造成创伤的1929年的大崩溃对羽翼尚未丰满的共同基金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大崩溃暴露出喧嚣的20年代思维方式造就的封闭式结构的缺陷,而特别展现出开放式结构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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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世纪30年代,萧条和调整的年代
1932年,美国全体选民选举富兰克林。罗斯福为总统,赞成其所承诺的通过更加基金的管理方法代替共和党自由放任的政府基金政策。经过7年的调整,联邦政府繁荣努力制定一些保护措施,遏止由于10年放任期间造成金融服务领域产生诸多问题的行为。伴随着对此行业的立法活动,国会通过了四个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美国公布了《证券法》,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建立了任何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美国公布了《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销售机构和过户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过户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940年美国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等8个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从而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
●1940年美国公布了《投资顾问法》。要求:任何给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当1934年《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税法》确立共同基金投资公司--这是官方提及基金行业十,第一次使用共同这一术语--在满足规定的条件要求时,可以不向联邦政府支付收入所得税。因此,较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具有了明显的优势,从而促进其日趋流行。1929年封闭式基金在大约30亿美元基金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超过95%。到1940年,封闭式基金所占份额下降到57%。1943年,开放式基金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并且开放式基金相对分额从此之后一直增长。
在此时期,共同基金行业更加呈现出现代的基金形态。在此期间或在1932年之后设立的基金已经具有了我们现在称之为开放式基金的属性:可随时赎回,不使用融资杠杆经营,仅发行不同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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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缓慢但稳步增长的年代: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在随后的40年中,美国基金行业缓慢但稳步增长。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的增加和投资者购买的增加,使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年增长率13%。新基金同样稳步增加。从1940年的68只增加到1951年的103只,在增加到1967年的204只;但到1980年,基金总数仍未达到500只。1970年时,美国已有投资基金361个,总资产近500亿美元,投资者逾千万人。
进入50年代,投资基金逐步从储蓄保值型走向增长型,人们开始重视对各类成长型股票进行投资。到1965年有50%的投资基金是以股票作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促进了美国股市的繁荣。1940年到1970年期间,相对于银行储蓄,共同基金几乎没有增长,1978年,共同基金总资产大约为550亿美元,而当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3亿美元。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长使得国会对基金行业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及委托调查的三份报告,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1970年修订案,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修订,以调整对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别是增加对国家对基金分额持有人的保护,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额管理费。有关的70条修订条款对鼓励人们对托子顾问的超额收费提起诉讼起到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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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70年代后,大部分投资基金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封闭型基金不断萎缩。随着货币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短期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MMF)。它使投资基金从长期投资为主的长期型转向长短期并重的均衡型。投资基金正跨入银行业务领域,从而打破了银行与证券的分工壁垒。同时,开放式基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它的产品和服务趋于多样化,其局面和规模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早1970年以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是股票基金,仅在组合中包括一部分的债券。到了1972年,已经出现了46只债券和收入个人基金,1992年更进一步达到了1629只。同时,退休投资工具的变革对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1974年,退休帐户出现。1976年第一只免税政府债券基金出现,1978年,401(K)退休计划和自雇者个人退休计划出现,这些工具极大地促进了对开放式基金的需要。相应的,其服务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投资者开始享受到更多的不同的服务:24小时电话服务,计算机化的帐户信息,经常性的股东信件等。这些也预示着开放式基金的又一个黄金的飞速发展阶段的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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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代基金业的起飞阶段: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爆发性增长
进入80年代后,美国国内利率逐渐降低并趋于稳定,经济的增长和股市的兴旺亦使投资基金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80年代中后期,股票市场长期平均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和债券利率的优势逐渐显出,投资基金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使得投资全球化的概念主导了美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时克林顿执政时期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股市空前高涨,股票基金也得以迅速膨胀。目前,美国的共同基金的资产总量已高达7万亿美元,有大约4000万持有者,有50%的家庭投资于基金,基金资产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0世纪70年代,投资者开始涌入共同基金市场。1974年至1982年间,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奇迹般地增加了两位数,从不到20亿美元增加到2000多亿美元。1982年,共同基金资产的3/4是货币市场基金。这一年,国会颁布法律厂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所支付的利息与共同基金类似的储蓄帐户。此举虽然减缓了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向共同基金,但几乎没有已经投向共同基金的资金倒流回银行。投资者已经常识了共同投资基金,并喜欢上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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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的货币市场的繁荣对将投资者带到共同基金的世界有着重要的作用。20实际70年代持续的熊市造成了共同基金业资产的萎缩。持有人帐户数目也从1971年的近1100万下降到了1978年的850万。从1979年开始,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推动了持有人帐户增加,在1983年总数已逾2100万。随后,当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增长放慢时,80年代的牛市使得长期基金再次具有吸引力,出现了普遍的恢复性增长。自1980年以来,总资产、每种基金资产、基金数量和持有人帐户数量等均呈现出两位数的复合年增长率。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资者重新调整其投资组合,把一些投资于其他工具的资金转入投资共同基金。
1981年《税收改革法》允许每一个美国人用其收入所得建立一个个人退休帐户,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允许将税前收入作为年度缴款资金话如该帐户。个人退休帐户使得大量资金进入共同基金。这种强大的现金流持续数年一直延续到1986年。1999年末,退休储蓄占共同基金资产的38%,个人退休帐户和雇主发起的缴费确定型计划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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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了一些新的销售渠道,作为传统分销渠道的重要补充。包括:共同基金潮湿、打包一揽子销售计划、理财顾问、银行销售渠道和最近的网上销售等。20世纪70年代后期之前,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共同基金专业化的管理,以求得投资收入和资本的增值,仅此而已。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竞争驱使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将其为顾客所提供的单纯服务转向多方位的产品,以尽可能满足不同类型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需求。共同基金类别从1970年的5类增加到2000年的33类。同时基金管理公司还大量使用广告和品牌等市场营销手段。共同基金产品发展的结果,巩固了共同基金在美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地位,1980年,20个美国人中仅有1人持有共同基金;而到2000年,不到3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持有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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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同基金目前发展状况
目前,美国封闭式共同基金大约只有500余个,多为债券基金和国家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则高达5000余个,种类多种多样。
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共同基金市场,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球共同基金的资产总额已经达到17。8万亿美元,其中美国以8。9万亿的资产占据了全球共同基金市场50%的份额。
美国的共同基金份额一直占据着世界的主导地位,2001年以前,美国共同基金的市场份额接近60%,而2001年的911事件直接导致了美国股市的下跌,从而使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份额也有所萎缩。虽然经历三年的连续下降,美国共同基金市场份额仍然以50%的比例高居第一,目前这种下降的趋势已基本得到扭转。
在共同基金刚兴起的年代,基金的发起人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他们一般都以公募基金作为主要业务,而到目前,共同基金行业的格局已经完全不同以往了:金融咨询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都开始涉足共同基金这一领域,共同基金也仅仅是他们为了满足投资者需求而提供的众多金融产品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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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底的情况来看,将近六成的共同基金都由金融咨询公司所管理,而他们旗下的共同基金资产也达到总量的50%,其余的一半则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以及海外发起人所控制。美国的共同基金业的低进入门槛造就了不断有新的发起人进入到行业中来,这些新鲜血液的加入使得整个行业一直处于相对激烈的竞争状态下,并不因为行业已经成视邙降低竞争,1985年当时排名前25的共同基金当中,仅仅只有16家在2005年依然处于前25的位置,美国基金业竞争的激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这种持续的激烈竞争使得个别优质的基金公司很难实现行业的垄断。根据Herfindahl-Hirschman指数的测度:美国基金业2005年的指数仅仅只有400,属于非常分散行业,趋近于自由竞争,市场份额的变化也显示了竞争的激烈,虽然排名前5基金的市场份额在这20年间几乎没有变化,但排名前10和25的基金市场份额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新大陆之梦--基金在美国(十三)
投资者对持续高收益的追逐,使得基金业的资产都集中于那些能够长期保持超额业绩的基金公司,历史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以2005年为例,46%的资产集中于10年收益率排名前25%的基金族中,37%的资产集中于排名25%-50%的基金族中,也就是说,长期排名靠前50%的基金获得了3/4以上的资产。这一市场趋势也促进了基金追求长期业绩的良好竞争环境的逐步形成。
在美国的基金产业中,个人投资者占共同基金资产的大部分份额,机构占的共同基金资产的比重较小。在2005年末,个人持有共同基金资产77968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87.6%,机构持有11083亿美元的共同基金资产,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2.4%。个人和机构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就具体的各类基金而言,股票型、混合型以及债券基金个人和机构的比例一直很稳定,不过个人账户占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比重出现明显的下降,由2000年的76.5%下降到2005年的69.33%,而机构账户占共同基金资产比重则明显上升。
回顾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基金业总是适应资本市场和基金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地进步:
●基金组织形式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基金品种和投资目标由单一走向多样化;
●基金市场的投资主体由单一的居民转向与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并重;
●基金销售由直接转向依靠中介机构代理;基金的运做成本不断下降;等等。
正是这种不断创新求变的精神,才能使美国的基金规模在全球独占鳌头,并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使美国资本市场成为全球的翘楚。

Ⅳ 最早成立的基金公司是

1992年11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比较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正式版设立。

Ⅵ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有哪些

1868年由政府出面组织的投资公司——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当时正值工业革命,也是帝国主义极为繁荣的时期。英国政府为了扩张殖民地,谋求海外投资,依托该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售收益凭证,并且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分散投资,使得不少中小投资者也能从中获益。

早期的基金都是契约制的。1978年,英国的《股份公司法》颁布,基金开始发展成为有限公司式,也就是公司制的基金。现在的英国也以公司型基金为主。

20世纪20年代,基金登陆美国。1921年4月,美国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这是第一只“美国时代”的基金,但和英国的基金一样,也是封闭式基金。

1924年,“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才是美国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真正起步,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

100多年来,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英国起源,在美国兴盛,在全世界开枝散叶,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1991年,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是我国国内最早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在不同的地区称谓也不尽相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Ⅶ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年代和原因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参考资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Ⅷ 基金什么时候出现了

最早的对冲基金是哪一支,这还不确定。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时期,这种专门面向富人的投资工具数不胜数。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创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国金融博物馆(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杂志的信中宣称,上世纪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对冲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现。
在1969-1970年的经济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盘时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损失惨重,纷纷倒闭。上世纪70年代,对冲基金一般专攻一种策略,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采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时期,对冲基金一度乏人问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体报道了几只大获成功的基金,它们才重回人们的视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阶层,对冲基金遍地开花。交易员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对冲基金,是因为其强调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赢大盘”的投资方法。接下来的十年中,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更加层出不穷,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债券、固定收益证券、量化投资、多策略投资等等。
21世纪的前十年,对冲基金再次风靡全球,2008年,全球对冲基金持有的资产总额已达1.93万亿美元。然而,2008年的信贷危机使对冲基金受到重创,价值缩水,加上某些市场流动性受阻,不少对冲基金开始限制投资者赎回。

Ⅸ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哪里

对众人是当头一击:布兰登要是这一行能够使你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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