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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资策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15 22:27:49

Ⅰ 我想参加投资策略报告会,哪里有

免费的吗? 各大券商营业部,每周末都有股民课堂,你可以挑一家好的听听
收费的,你可以关注主要财经网站,他们会有信息的,几千块钱一堂课。

Ⅱ 在哪个网站能找到基金公司最新的投资策略报告

每支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在该基金成立的时候就确定的,包括股票占多少,债券占专多少,现金占多少等等;属而不是随时改变的,改变的只有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持有哪支股票,哪支债券等组合有所改变。
而即使是投资组合也不是随时都公布的,一般是定期——一个季度、半年、全年——出报告,时间一般是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如果要全的,可以到天天基金网:fund.eastmoney.com这个网站应该有全部基金的基金资料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到各个基金公司的网站。

Ⅲ 请问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股市投资策略报告当中有什么要点

你是想写报告还是想判断报告的价值?
正常来说,一点用都没有,因为报告不会内教你去做基本面分析

因为不同容的股票的看点都是不同的
笼统点说,要看基本面和股性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也是不同的
纸类产品要看纸产品的价格,化工股也要看化工产品价格,地产股看土地储备,航运股看航运指数和供求关系等等
还有信贷、行业政策等等,都会对股价有影响

看完行业面,还要再看个股的基本面,个股的行业地位和技术等

技术面的话,就要看均线、量能、形态、指标(MACD,KDJ)等等

报告不会教你分析,只是简单地做公司介绍而已,能参考就很不错了

Ⅳ 哪里可以看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内部消息,在网上到的都是基金管理公司按事先准备的决策来运行的,真正投资到某个上市公司不会公布的。基金投资的对象一般是上市公司后期业绩有增长之类的,公司盈利有预增长是基金的投资的对象,其它基金不会投资的,除个别以外。

Ⅳ 参加投资策略报告会有什么好处能学到投资方面的知识吗

石头理财网有很多关于投资方面的知识,想学习投资知识的话还是到石头理财网吧,石头理财网不但有书籍还有视频教程,你肯定会喜欢的!

Ⅵ 如何制作投资策略报告

目 录
注册说明
行政文书
经济文书
新闻信息
法律文书
礼仪文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名称,利用外资方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背景,项目具备的条件等。
2.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与性能、市场需求情况,生产规模的方案论证,横向配套计划,产品国产化问题及销售方式、价格,内外销售比例等。
3.主要技术与设备的选择及其来源,包括采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比较选择,技术、设备来源及其条件与责任。
4.选址定点方案,包括定点所具备条件(地理位置、气象、地质等自然条件,资源、能源、交通等现有条件及其具备的发展条件等)、所定
厂址的优缺点及最后之选定结论。
5.企业组织的设置与人员培训,包括组织机构与定员、人员投入计划与来源、培训计划及要求。
6.环境保护内容。
7.资金概算及其来源,包括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
8.项目实施的综合计划,包括项目实施进程及施工组织规划等。
9.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包括静态的财务指标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外汇平衡分析等。
10.综合评价结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格式

第一章 概况

合营企业的名称
合营企业的地址
中方负责人
外方负责人
1.合营的由来
介绍双方从接触到签约的简单经过、中方企业的生产历史及寻求外资合营的目的。
2.项目主办人简介
介绍中方企业的简况,包括企业的地理环境、厂房设施、职工队伍、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及能源交通等。介绍外方的生产情况、技术能力以及国际地位等。

第二章 合营目标

1.合营的模式
2.合营的规模
确认合营企业的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及投资的方式。
3.工艺过程
包括工艺流程、产品纲领及生产工艺等。
4.市场预测
介绍合营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双方的销售责任(应附国际国内市场供应情况的调查报告)。
5.产品销售方案
作出若干年内产品外销与内销的计划,并规定双方的销售渠道与销售责任。

第三章 合营企业的组成方案

董事会的组成及权限,整个合营企业各办事机构的组成框架(附图)
1.公司职工定员
2.职工来源及培训
职工来源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培训应作出初步计划,对不同层次的职工进行不同级别的培训。
3.薪金及工资

第四章 生产原料供应方案

1.主要原料
说明每一种主要原料所需求量以及供应的渠道。
2.水、电、燃料
说明每日(或每年)的消耗量和解决的途径。
3.包装材料
说明年需求量和解决的途径。
4.主要设备生产能力的预算及购置计划(应列表说明)

第五章 安全环保

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安全规定、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1.污染物的处理
说明本产品的生产是否产生废水、废气、烟尘及噪音等以及处理措施。
2.环境美化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 技术经济分析

1.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说明本企业与外方合营的条件,本企业的生产历史、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外方的生产历史、技术力量和国际信誉,两家合营后产量与质量可能达到的水平。
2.经济分析(参见财务分析表)
3.外汇流量表(参见财务分析表)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项目组成

具体说明双方投资的金额和投资的方式。
如:中方可以厂房或土地使用费、开发费抵部分或全部投资;外方可以先进的设备及生产流水线抵部分或全部投资。
如果双方投资需要分期投入,那么说明每一期投资的金额和方式。

第八章 实施计划

具体列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营业执照、有关商务谈判、土建筹备工作开始、生产厂房交付使用、设备安装试车、投产等一系列主要工程的时间。

第九章 评 语

本合营企业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产品更新换代和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在经济上双方均有利可得)在经济效益方面的效果。

第十章 财务分析
(一)设计能力
(二)总投资费用及奖金筹措
(三)财务分析(附财务分析表)
合营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年×月×日
附件:财务分析目录(各类表格)
国内外市场预测(调查报告)
投资估算表

Ⅶ 福师《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在线作业一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策略有哪些

福师《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在线作业一 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2、B3、C4、B5、C
1. 下列哪项属于优抚安置的性质( )
A. 褒扬性
B. 市场性
C. 利益性
D. 特殊性

2. 英国颁布几个《济贫法》
A. 1
B. 2
C. 3
D. 4

3. 下列关于现收现付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前提是有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年龄结构
B. 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增加储蓄,制约劳动力市场供求调节
C. 较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D. 又称为"统筹分摊式"

4. 我国哪年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A. 1998
B. 1993
C. 1989
D. 1990

5. 10.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
A. 1601年英国《济贫法》
B. 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
C.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
D. 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

6. 下列属于失业保险的对象的是()
A.
下岗工人
B. 自愿失业者
C. 个体经营者
D. 退休劳动者

7. 对社会保障制度演进起过重大影响作用的福利经济学家是()
A. 约·梅·凯恩斯
B. 阿赛·庇古
C. 哈耶克
D. 米儿顿·弗里德曼

8. 职工由于下列哪种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
A. 抢险
B. 救灾
C. 救人
D. 犯罪或违法

9. 衡量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常用指标()
A. 社会保障项目覆盖社会成员的比例
B. 社会保障对社会成员保障水平的高低
C. 社会保障支出占该国GDP的比重
D.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

10. 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
A. 13日
B. 14日
C. 15日
D. 16日

11. ()率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A. 北京市
B. 上海市
C. 深圳市
D. 广州市

12. 下列( )项不是老年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A. 享受保险的权利与资格条件对应的原则
B. 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
C. 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D.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13. 在我国,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救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
A. 夏朝
B. 唐朝
C. 周朝
D. 汉朝

14.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阶段()
A. 1949~1956
B. 1966~1976
C. 1957~1965
D. 1976~1985

15. "普遍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政策属于社会保障的( )发展阶段
A. 传统社会保障的慈善阶段
B. 传统社会保障的济贫阶段
C.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D.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16. 不属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 统一管理
B. 立法、行政、监督三分离
C. 征、管、用三分离
D. 政、企、事三分离

17. 下列哪项属于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的原则( )。
A. 安全性原则
B. 非盈利性原则
C. 风险性原则
D. 固定性原则

18. 德国俾斯麦受( )思想影响,颁布《社会保险法》
A. 庇古
B. 历史学派
C. 马克思
D. 剑桥学派

19. 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是()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瑞典

20. 从理论上来说,在现收现付制度下,其缴费率取决于和赡养率之乘积()
A. 缴费基数
B. 替代率
C. 工资总额
D. 社会平均工资

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托管法
第五章 投资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
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时,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手续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其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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