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年资金可进行的投资包括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企业年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但可进行短期债券回购。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㈡ 企业年金基金的惟一用途就是投资。 ( )(2分) 对 错
对。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内运营收益容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不成养老保险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明确的是,新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仅规范不成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既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也不涉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缴费的会计核算属工资薪酬范围,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由此可见,企业年金的唯一用途就是进行投资。
㈢ 企业年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企业年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但可进行短期债券回购。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㈣ 企业年金一般投向哪里
就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这其中,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参考资料
1 工资4%以内列支成本 财政部放行金融企业年金
http://www.cnfstar.com/news/2006/20060213/2006021310897.shtml
2 相关书籍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76136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投资股票比例不超30%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102/24/t20110224_16545924.shtml
㈤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范围有哪些
《企业年抄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在这些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中,银行存款、国债、短期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也较低,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风险和收益程度适中,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风险相对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其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债券品种指的是信用等级在BBB及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
㈥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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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 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 o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㈦ 如何确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如下:(1)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B、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C、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2)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3)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照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三项规定:
(一)投内资银行活期容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