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社保问题基金现状是怎么样的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全民医保早已基本实现。截至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有1.41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都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分别覆盖了1.99亿、1.64亿和1.64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正逐年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 “十连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增强,截至2013年底,五项社保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3.52万亿元、2.79万亿元和4.51万亿元。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突破1万亿元。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保公共服务体系,并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当前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失业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其次是产业升级转型中的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问题。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特点的转型升级,必然会对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矛盾在短期内将进一步加剧。
再次是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显示,青年人口的失业率比其他各年龄组明显偏高,青年经济活动人口比例明显下降,将对劳动力市场构成深刻影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突出,目前转型升级创造高端岗位的速度还难以跟上毕业生数量的增加,适合毕业生的有效岗位相对不足,毕业生教育结构、就业观念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另一个青年劳动者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外还有一点是就业质量是就业之“忧”。目前部分劳动者就业质量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是:脆弱就业群体和不稳定就业群体占比大;总体劳动报酬水平仍然偏低,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仍然突出。
当前,社保制度建设还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有:一是尚有部分人群没有参保,其中私营企业、小微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保险的比率偏低;二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还不够顺畅,适应流动性不够;三是待遇差距较大,公平性有待提高;四是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五是经办管理体制仍然存在部门分割的状况。
未来社保制度发展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参保和政府投入带来影响;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三是城镇化加快,对制度适应流动性提出更高要求;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日益增强。
完善社保体系的对策建议有: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完善养老保险参保激励机制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尽快出台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深化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包括整合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实现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基金统筹调剂功能。
三是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包括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支撑和保障。
四是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发挥补充性作用。
Ⅱ 如何看待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会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
Ⅲ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最主要方式是 A 银行存款 B国家债券 C股票市场 D自主投资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内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容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由于社保基金是属于我国公民的老年福利待遇,以保障公民老有所养,因此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银行存款和国债风险较低,所以国务院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上述两项的份额不得少于基金资产的50%。主要投资于LZ所说的A,B两项。
Ⅳ 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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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版监督、行政权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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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国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现来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源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基金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保基金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等环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监督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基金监管的客体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保事业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基金监管有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选定,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设计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各项指标测量体系,实施社保基金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Ⅵ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Ⅶ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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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下面这个,变通一下,改改就是答案了,将就将就吧。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现状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一般投资有明显的区别在于对“安全性”的重视,使它不是单纯的注重收益,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目前,世界各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长期以来因受“安全性”的考虑,在投资途径和模式的选择上非常单一,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和企业债券,这在现收现付制度下,问题表现不太明显,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结余规模的扩大,投资运营与保值增值的矛盾凸现出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分布表从表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低,生息能力差,低收益率,不具备规避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支膨胀风险能力,这种单一的投资模式从正面上看保障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安全,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无法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法规的缺位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十分完善,多数国家都有十几部,有的国家甚至有几十部。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很少。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制定了有关或含有社会保障内容的法律和法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社会保障的根本大法-《社会保障法》,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相关法规十分缺位,缺少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的统一规定,在这样一个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缺乏安全性的,从长远来看,实现稳定的保值增值是困难的。(三)基金管理各自为政,管理成本高 就社会救助、优抚类资金来说,财政拨付,但实际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保障水平跟经济发展联动机制不是很密切,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不大,对于投资运营的价值增值也没有要求,但是社会保险三大基金统一归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但从体制上讲,还没有跟经办部门、主管部门分离,监管部门也仅限于内部机制。基金分散在不同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管理,难以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缺乏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资金增值政策,加上社会保险资金监督机构没有到位,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难以做到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营,也限制了整体社会保障的发展。
Ⅸ 中国社保基金是如何运转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社会统筹基金”;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
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现任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为前央行行长、前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戴理事长同时兼任理事会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