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2.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有何区别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要求新的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必须在新的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
一、登记备案新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步都是必须做的!
Asset Management Busniess Electronic Syste(简称Ambers)九步架构:
一、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二、上传相关制度文件(上传不大于20M压缩包或者pdf)
三、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四、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五、财务信息
六、出资人信息
七、实际控制人信息
八、高管人员信息
九、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新增项目
1)机构类型分为三类为:
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③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3) 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如果企业已挂牌/上市还需要提供:挂牌/上市证明文件、场所及股票代码
5)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信息填报负责人至少有一人担任。
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2. 私募基金备案、私募保壳操作流程知乎
私募基金备案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专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属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
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三、人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3.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管理人登记后要定期维护管理人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产品披露备份系统平台、从业人员培训平台,如果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会被列为异常机构或人员。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怎么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穿骇扁较壮记憋席铂芦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上海契石财富-六八七八-五零二七,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5. 备案过的私募基金产品定期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六个月内必须发产品,不然就会被协会注销掉。
6. 手把手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何操作,要准备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及材料准备:
1. 确定机构类型
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 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 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
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 完善工商环节
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需确保现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如不具备的,应积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还需注意的是,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因此,在工商环节也需注意其他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
(2) 经营范围应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应将经营范围中与私募基金无关或冲突的经营范围予以删除。
(3) 其他注意事项。包括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股权构架、注册资本、住所等。
5. 缴纳符合要求的实缴资本
全体股东应完成实缴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能够满足日常运营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用等)6个月以上。申请机构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等。
此外,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的,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会特别公示。
6. 确定办公场所,签署租赁合同并进行租赁备案
如办公场所由股东或第三方无偿提供的,应出具/签署无偿租赁证明/协议等文件。
7. 配置办公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8.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规划及安排,
设置职能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在部门设置方面,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一般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合规风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门等。此外,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需明确,合理分工,互相协作。
在人员安排方面,建议正式员工为5人以上,部门设置较多的申请机构人员安排应相应增加。此外,正式员工应签署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
9.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申请机构成立时间距申请登记时间不足一年的,系统中年度审计报告相关信息可不必填写。
10. 专业化经营
申请机构应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只做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且与机构类型想匹配的业务。不兼营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冲突的业务及经营范围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如申请机构已实际开展无关或冲突业务的,应当进行剥离。
此外,申请机构应确保与关联方等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11. 确定实际控制人
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申请机构应根据股权关系、管理构架、实际支配等综合因素确定实际控制人。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认可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2. 高管人员任职及资格等符合要求
(1) 在任职程序方面,申请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完毕内部任职程序,签署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等,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2)
在基金从业资格方面,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因此,需注意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
(3)
在任职资格方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禁止担任高管的情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 在从业经历要求方面,任职的高管人员最好具备金融、投资或基金相关从业经历。
(5)
在高管兼职要求方面,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也不宜过多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此外,“挂靠”为基金业协会所禁止,该法律风险需注意。
13. 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申请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要求,以及部门设置及自身业务的开展计划情况,在律师的协助下,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制定程序(建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等最高权力机构进行颁布实施)。该系列制度应贯穿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且应与自身情况相适应。具体而言,需制定完善的制度如下:
14. 配合律师尽职调查
申请机构根据律师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交给律师审查。律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基金业协会、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15. 整改完善
律师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结合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相关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协助申请机构整改完善。
16. 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进行注册并填录信息
申请机构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录相关信息。
在进行系统信息填录、文件上传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填录信息应准确、完整,与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必要时律师也应仔细核对填录信息;
(2) 营业执照、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机构前台图片、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截图等应确保清晰可见;
(3)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资证明、制度文件等法律文件应清晰可见,盖有公章及骑缝章;
(4) 仔细查阅系统中带“?”黄色标志的注释内容,填录信息应与其要求保持一致。
17. 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注册
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上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录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
18. 系统信息填录完毕且整改事项处理完善后,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协助上传系统,
提交基金业协会审核
19. 基金业协会进行反馈的,律师根据反馈内容
协助申请机构进行相应整改,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并重新提交基金业协会审核
20.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
申请机构应确保其拥有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如果问题过多,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重点关注。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超过5次的,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
(2) 根据团队经办该类项目的情况看,从向基金业协会首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至审核通过,一般会有三次以内的反馈,正常时间周期为一至三个月。
(3)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因此,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特别注意期限要求,避免因未按期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导致被注销。
(4) 该操作指引仅提供参考,具体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是哪个
1、什么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
基金业协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用于私募基金专信息披露和备份的平台,属该平台的目的是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有何作用和意义?
应当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平台数据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投资者可查询: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何时推出?
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中表示,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具体实施安排将另行通知。
8.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去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下载。
9. 私募基金备案以及保壳流程+方法
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来保壳自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
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三、人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10.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备案必备文件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我们一直认为在营业执照上传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但的确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系统,上传了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而遭遇了中基协的反馈。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五、《机构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这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并且会因为管理股权类或证券类产品的不同,而有细微差别。
六、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备案必备文件
募集规模证明包括:
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现在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非常广泛,这里的实缴出资证明并非一定要银行加盖公章的纸质稿文件,网上银行的截屏也同样能够通过中基协的审核,但是要注意,截屏的内容中必须要包含银行的电子章。我们有个客户,就是在截屏的时候,截取了不包含银行电子章的页面而遭遇了反馈。
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备案必备文件
在进行基金产品备案时,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反馈的文件就是基金合同。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正式发布酝酿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因此,在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时,要对应具体的合同指引要求,对文件进行制作。
八、《委托管理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委托管理协议》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举个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合伙型基金产品的GP并未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外聘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九、《托管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经常会遭遇中基协的一类反馈意见,即要求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需要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按照基金合同指引,无托管的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合同内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十、销售归集/托管账户信息——备案必备文件
这对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已经开好专户,二是募集资金已经进入专户。在有托管或者PB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下,需要开托管账户和销售归集两个账户,如果没有托管和外包业务,只要开一个销售归集账户即可。
十一、《投资者明细》——备案必备文件
《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是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同时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加盖机构公章,不需要投资者再次签字。
十二、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十三、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以上两项文件,可直接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文件,并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