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⑵ 国家对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专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属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
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加进了国内资本市场。例如国际对冲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
⑶ 在上海虹桥做私募基金政府有优惠政策吗
去年11月同方国芯发布了A股史上第二大定增方案,800亿的规模震惊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认购的9名定增对象中,7家都是来自西藏的公司——西藏紫光国芯、西藏紫光东岳通信、西藏紫光西岳通信、西藏紫光神彩、西藏紫光树人教育、西藏紫光博翊教育、西藏健坤中芯。
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得知,这7家公司密集成立于2015年3月至7月之间,注册资金均为3000万,其中6家还扎堆注册在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康达汽贸城。
为何这些新成立的企业会批量注册在西藏,这背后正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聚合效应。
西藏成私募避税最佳选择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我国的税率不低,因此如何避税是一门学问。”北京金诚同达一位李姓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2010年前后,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
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极具吸引力,也让很多企业找到了一条光明正大避税的渠道。
实际上,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并不是某一地区的秘密武器。
记者通过采访和查阅了解到,我国有超过30个以上的地区在近两年推出过针对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地区的优惠政策类似,记者梳理各地的优惠政策之后发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为:
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合伙制中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
“这一类政策大同小异,对私募机构来说并没有太多差异的吸引力,我们通常还会看其他配套政策,如是否提供人才落户等等,综合来决策。”一位来自知名创投机构硅谷天堂的人士透露。
但是目前有两个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趋之若鹜。其中之一便是新疆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在2010年10月发布了两份文件,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两个文件规定,迁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新疆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指对相应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无论最终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从文件来看,新疆地区的政策相比其他地区更加优惠。”九鼎投资一位人士认为。
西藏地区与新疆地区的优惠政策比较类似,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
同时,西藏地区在2014年公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两项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目前来看西部地区尤其是西藏地区和新疆地区对股权投资的优惠最大,而税收优惠最稳定的则是西藏地区。”北京一家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去西藏注册的机构更多。
一位在新三板挂牌投资机构的财务总监告诉记者:“我们主要还是注册在西藏,西藏这两年的政策落实得很彻底,而新疆税收政策落实不好,地方对于政策优惠的说法一直在变。”
“享受一天是一天”
“总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并不稳定,一些地区的政策只在极短的时间内有效。另一方面,地方在落实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弹性,有的政策落实起来兑现程度并不理想。”前述硅谷天堂人士对记者表示。
因此,这样的情况也造就了过去几年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地在全国多个地方转来转去的局面,一会儿西迁,一会儿南飞,这成为了股权投资行业里一个独特的现象。
不难发现,诸如九鼎投资、中科招商、达晨创投等很多投资机构在全国多个地方都设立了相关的子基金,星罗棋布的子基金正是各地发展PE产业的一个个缩影。
其中新疆,西藏,嘉兴等地的字眼近年来出现较为频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便是九鼎旗下承担私募业务的机构——拉萨昆吾九鼎,其出现在了九鼎系多起资本运作的案例当中。
今年开始,江西省新余市也频繁出现在私募投资机构注册名当中,私募税收优惠地图再添一城,众多机构迁徙新余的现象也正是这些年情况的缩影。
“新余目前给出的政策优惠力度非常大,不仅仅体现在税收优惠方便,另外新余税收政策的优惠也体现在税费征收的方式上。新余市这样的做法短时间内让很多机构慕名而去。”前述九鼎投资的人士讲道。
该人士还表示,新余市对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比较低调,因为这样的优惠力度是其他地区无法招架的。
正如该位人士所说,记者并未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新余市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近两年全国范围内清理税收优惠的政策,也使得相关区域优惠政策能够继续执行蒙上了阴影。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62号文)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文件下发后,各个地区都处在清理各项税收优惠的阴影之下。不过各地却迟迟无法执行62号文。
最终在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称“25号文”)25号文明确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此外,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将待另行部署后进行。
尽管25号文有所妥协,但是最终能否移开悬在税收优惠政策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未知数,一些机构人士告诉记者对于税收优惠能享受一天是一天。
⑷ 请问一下,2018年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制,还可以在哪里注册,政策限制和地方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
⑸ 私募股权牌照办理的条件,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成立公司主体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注册地址: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不过一个悲伤的故事是: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基本不允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没有现成的投资类公司,你可以选择买壳(别人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但购买一个壳的价格并不便宜(要做法人变更,而且现在很少有私募壳出售);或者联系成笈金服代办投资类公司注册事宜。
4.注册资本: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做证券类私募,注册资本金最好是1000万,股权类最好2000万起,将来通过备案的概率高一点。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5.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2)公司注册
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后便可进行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做logo,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几千元可以搞定。然后你需要租个办公场所。协会备案的时候,是要看你的办公楼和带logo的前台照片的,这个无法作假。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二、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准备材料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4.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
5.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6.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类型:
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以下3类:
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可分为以下9类: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
8.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⑹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也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三)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可以持续下去。
因此,投资公司收取个人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取得的收益,不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
⑺ 私募股权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抄经有了袭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⑻ 私募基金入住基金小镇有哪些优惠政策
你说的基金小镇有很多:
1、杭州玉皇山南国际创意(金融)产业园
2、虹内口区明确今后上海对容冲基金园区
3、宁波梅山岛对冲基金小镇
4、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基金小镇”
等等
各个地方优惠政策不一样,如嘉兴南湖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取得或重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70%的税收优惠。
⑼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