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美国近四成家庭购买基金,为什么美国人喜欢这种理财方式
美国人之所以喜欢购买基金,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理财方式能够使得家庭收入有一定的增长,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性不大。综上所述,美国人之所以喜欢购买基金,这种理财方式主要是因为基金在美国非常的普遍,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它的风险比较低,而且收入非常可观。
『贰』 我想买美国的基金,具体购买的方法是什么
目前国内没有好的渠道投资美国的基金,
就因为很多人希望投资境外的基金,导致很多骗子出现骗钱。
我提示你多多注意。
如果只是想投资那些投资于美国的股市的基金,那么QDII基金还是有的。
『叁』 在美国最好的短期投资或理财方法是什么
投资理财概念
一般人谈到理财,想到的不是投资,就是赚钱。实际上理财的范围很广,专理财是理一生投属资理财(17张)的财,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管理。包含以下涵义:
1、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
2、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每一个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钱(现金流出)、也需要赚钱来产生现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钱,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财。
3、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因为未来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市场风险,都会影响到现金流入(收入中断风险)或现金流出(费用递增风险)。
『肆』 美国传统基金会的作用及其运行机制
美国的思想库,作为美国政治体系中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超级大国地位与力量不仅表现在拥有强大的经济、科技、军事等“硬权力”上,而且表现在拥有众多颇具影响力的思想库,能够盛产“思想”、“主义”、“主张”、“话语” 等“软权力”上。
在美国大体有四类思想库:一是由某些大富豪出资建立的,如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二是由政府组织、资助成立的,如和平研究所、国会研究部;三是由社会上志同道合的力量倡议、集资而建的,如传统基金会;四是为离任总统或纪念某政治人物而设的,如卡特中心、尼克松中心。 传统基金会是华盛顿最大的思想库,拥有180名工作人员,每年需要3500万美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其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其一,一个非政府的基金会拨给1亿美元作为不动基金,每年可以获得利息资金四五百万美元,这是一笔比较稳定的收入。
其二,每年募集捐款3000万美元左右,是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捐款资金的30%,约900万美元来自大企业;捐款的70%,约2100万美元来自个人。每年大约有25万人捐款,平均每个人捐款八九十美元。
这些捐款人就像俱乐部的会员一样,他们不仅订阅基金会高质量的刊物,也赞同基金会的政策主张,同时也在参与政策研究和制定。为鼓励捐款,除美国政府规定捐款可以抵顶纳税外,传统基金会还根据捐款的多少规定出不同的待遇:如捐款的最低起点是25美元,低于这个数量的不收;捐款100美元以上的人每年可以获赠传统基金会定期和不定期出版的刊物和报告;捐款1000美元以上的人除可获得免费赠阅刊物,还可以作为传统基金会会员俱乐部的成员参加活动;捐款1万美元以上的人每年可以有资格免费参加一两次传统基金会邀请名人出席的大型宴会招待,获得与名人共进晚餐和对话交流的机会;捐款10万美元以上的人有机会获得以某个人的名字制作牌匾,表明某个房间由某某人捐款装修或捐献,以示纪念。
传统基金会安排与笔者会见的小会议室就是以韩国现代集团董事长的名义命名的,因为他一次捐款500万美元,是传统基金会成立以来获赠的最大一笔捐款。
其三,销售刊物获得一部分收入。传统基金会每月出版一本的活动与新闻杂志和每年一本的世界各国经济分类报告,发行量高达40万份,其中有20万份赠阅,20万份销售,扣除赠阅部分所需费用外,传统基金会仍有一些收入。 传统基金会作为世界知名、影响力很大的思想库,人数并不多。180名工作人员中,固定的职工只有120人,每年都有60名左右志愿者、实习生加盟参与工作,既培养了人才,又节省了三分之一的开支,可谓一举两得。在固定工作人员以外,传统基金会还从外部临时聘用各类研究人员参与某些课题的研究。如朝鲜问题研究,他们就聘用了来自韩国的学者在美国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实行的完全是开放式的用人办法
『伍』 美国传统基金会的基本简介
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
韦里奇是右翼政客,争取自由国会生存委员会负责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却成为传统基金会第一任会长。创建者的兴趣不在于对政策的研究,而更多地是支持新右翼的观点。它的研究,据原参与新右翼活动的艾伦·克劳福德在《右翼头上的惊雷》一书中所说,只是“肯定库尔斯、杰克·威尔逊(库尔斯的私人助理)、弗兰克·沃尔顿(里根的助手)和罗伯特·弗卢尔(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家)等人表过态的看法”而已。它实际上是新右翼分子在华盛顿活动以图扩大其政治影响的行动组织,它所从事的研究是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会长福伊尔纳谈到该会时,认为过去五十年,“美国的内外政策使我们陷入为难的困境,防务走下坡路,被一个敌视、满怀嫉妒心和充满危险的世界所包围。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付八十年代美国面临的挑战,只凭无限扩大政府,奉行一种软弱无力的对外政策,是无济于事的,而要重申自由和真正自决的价值,并竭力维护它们。保守思想库的任务在于生产八十年代以后体现我们社会的保守观念。传统基金会就是这场静悄悄革命的急先锋”。 基金会的经费主要由库尔斯本人、大企业公司、家族基金会和个人捐助。年预算以每年增长约一百万美元的速度增加到目前的上千万美元。
决定该会大政方针的是十四人组成的理事会,由本·布莱克本任主席,其他理事除库尔斯、福伊尔纳外,有纽约谢尔比·戴维斯投资银行公司合伙人、政府雇员金融公司和政府雇员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前美国驻瑞士大使谢尔比·戴维斯,康涅狄格州洛克蒂特公司董事长、凤凰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和康涅狄格银行和信托公司董事罗伯特·克里布尔,曾任过财政部长、J·P·摩根公司董事、里根竞选总统执行顾问委员会负责人威廉·西蒙,曾任过美国新闻署署长、里根竞选时的对外政策顾问弗兰克·莎士比亚和曾在里根任加州州长时的商务和运输部长弗兰克·沃尔顿等。 该会规模不大,工作人员有五十五名,年纪都比较轻。现任会长小埃德温·福伊尔纳,前曾任伊利诺斯州共和党众议员菲利普·克兰的行政助理、国防部长的机要助理和共和党研究委员会的负责人,他曾是里根过渡班子有关对外援助事务的负责人,曾任胡佛研究所、乔治城大学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基金会的对外政策研究室主任是杰弗里·盖纳,他也曾是里根竞选时的政策顾问。
该会与其成员保罗·韦里奇领导的争取自由国会生存委员会,都成为亲台湾的华盛顿院外活动集团。该会主管公共关系的休·牛顿在台湾就经营一家企业。
『陆』 美国传统基金会的介绍
传统基金会是美国新右派的主要政策研究机构,代表美国西南部财团和保守势力的利益,内曾积极支持并影响容过里根政府,该会有十一名成员在里根政府中任职。 基金会成立于1973年,由约瑟夫·库尔斯和保罗·韦里奇创建,总部设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Washington D.C.)。库尔斯是科罗拉多州大啤酒制造商阿道夫·库尔斯公司总经理,美国极右组织约翰·伯奇协会(Job Birch Society)的创始人,里根“厨房内阁”的重要成员之一。
『柒』 香港经济发展优势
1949年的香港经济远不如上海(若论工业和科研,香港现在也远不如上海)。大陆解放后,美国封锁中国,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进口,大都只能通过香港进行。作为中转、中间商的香港,因此而繁荣起来;这几十年有一个规律:大陆经济发展顺利,香港就繁荣;大陆经济紧缩,香港经济就衰退。1985年我们大陆进行治理整顿,降低增长速度,香港经济马上处于困境,据说有7位资本家因此而跳楼自杀。
现在的香港,是亚洲的一朵“花”,也是世界罕见的一朵“花”。但是,香港这朵鲜艳的“花”,是靠根、茎、叶和泥土――大陆供给它养分而开的。
1990年初,正当许多人以香港为例反对大陆承社会主义道路之时,香港财经学院院长在香港刊物上著文说:“我多次讲过,不能把香港说成是‘小龙’,因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的,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正如北京王府井大街、上海的南京路和淮海路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样。
近十几年,香港经济发展突飞猛进,GNP直线上升,主要原因是大陆经济繁荣,对外贸易增长很快。
我国沿海地区开放后,大陆通过香港进行的过境贸易,l 978年为108亿港元,1988年跃升为2264亿港元,10年增长20倍。转口贸易的利润率一般为7.5%,仅1988年,香港通过大陆转口贸易就得利润170亿港元,而香港总人口只540万。90年代初,大陆沿海约有500万人为香港企业工作。他们的工资比内地高,但与香港比,则是极低的工资。人口540万的香港,有500万廉价劳动力为它工作,所以它的国民生产总值很高。但香港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工业制造业只占18香港是世界上重要的金融、贸易、交通、旅游、信息和通信中心。香港现代经济发展基础是制造业。香港是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香港是仅次于纽约、伦敦的世界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是亚太地区的交通、旅游中心之一.特点是由优势演变而来的.
%,工业化程度远低于上海、广州、厦门、福州、青岛等城市。
『捌』 美国的对冲基金是怎么操作的
举个例子,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
又譬如,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劣质股,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劣质股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Hedge Fund的称谓亦徒有虚名。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对冲基金 hedge fund。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免责市场(exempt market)产品。对冲基金名为基金,实际与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资理念有本质区别。这种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北美的证券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高风险投资品种行列,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介入,如规定每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少于100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等。另为:hedgie
对冲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对冲基金(也称避险基金或套利基金)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当时的操作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194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有限合作制的琼斯对冲基金。虽然对冲基金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出现,但是,它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间并未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直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对冲基金才有了更广阔的投资机会,从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世界通货膨胀的威胁逐渐减少,同时金融工具日趋成熟和多样化,对冲基金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据英国《经济学人》的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3000多个新的对冲基金在美国和英国出现。2002年后,对冲基金的收益率有所下降,但对冲基金的规模依然不小,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10月22日报道,截至目前为止,全球对冲基金总资产额已经达到1.1万亿美元。
对冲基金的特点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Hedge Fund的称谓亦徒有虚名。对冲基金己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现在的对冲基金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活动的复杂性。
近年来结构日趋复杂、花样不断翻新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掉期等逐渐成为对冲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这些衍生产品本为对冲风险而设计,但因其低成本、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成为许多现代对冲基金进行投机行为的得力工具。对冲基金将这些金融工具配以复杂的组合设什,根据市场预测进行投资,在预测准确时获取超额利润,或是利用短期内中场波动而产生的非均衡性设计投资策略,在市场恢复正常状态时获取差价。
(2)投资效应的高杠杆性。
典型的对冲基金往往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Leveradge)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对冲基金的证券资产的高流动性,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资产方便地进行抵押贷款。一个资本金只有1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反复抵押其证券资产,贷出高达几十亿美元的资金。这种打杆效应的存在,使得在一笔交易后扣除贷款利息,净利润远远大于仅使用1亿美元的资本金运作可能带来的收益。同样,也恰恰因为杠杆效应,对冲基金在操作不当时往往亦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
(3)筹资方式的私募性。
对冲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合伙人制。基金投资者以资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由于对冲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因而在美国对冲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美国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由于对冲基金的高风险性和复杂的投资机理,许多西方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避开美国的高税收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在美国市场上进行操作的对冲基金一般在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一些税收低,管制松散的地区进行离岸注册,并仅限于向美国境外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4)操作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对冲基金与面向普通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在基金投资者、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和受监管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别。在投资活动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别。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资产组合定义。即在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组合中股票和债券大体各半,增长型基金指侧重于高增长性股票的投资;同时,共同基金不得利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而对冲基金则完全没有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资金,以牟取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回报。由于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以及杠杆融资效应,对冲基金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中担当了重要角色。
对冲基金的运作
最初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才被用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入,近年来对冲基金倍受青睐是由于对冲基金有能力在熊市赚钱。从1999年到2002年,普通公共基金平均每年损失11.7%,而对冲基金在同一期间每年赢利11.2%。对冲基金实现如此骄人的成绩是有原因的,而且它们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像外界所理解的那么容易,几乎所有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都是出色的金融经纪人。
金融衍生工具(以期权为例)有三大特点:
第一,它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撬动一笔较大的交易,人们把其放大作用,一般为20至100倍;当这笔交易的交易量足够大时,就可以影响价格;
第二,根据洛伦兹•格利茨的观点,由于期权合约的买者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即在交割日时,如果该期权的执行价格(Strikeprice)不利于期权持有者,该持有者可以不履行它。这种安排降低了期权购买者的风险,同时又诱使人们进行更为冒险的投资(即投机);
第三,根据约翰·赫尔的观点,期权的执行价格越是偏离期权的标的资产(特定标的物)的现货价格,其本身的价格越低,这给对冲基金后来的投机活动带来便利。
对冲基金管理者发现金融衍生工具的上述特点后,他们所掌握的对冲基金便开始改变了投资策略,他们把套期交易的投资策略变为通过大量交易操纵相关的几个金融市场,从它们的价格变动中获利。
现时,对冲基金常用的投资策略多达20多种,其手法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 (一)长短仓,即同时买入及沽空股票,可以是净长仓或净短仓;
* (二)市场中性,即同时买入股价偏低及沽出股价偏高的股票;
* (三)可换股套戥,即买入价格偏低的可换股债券,同时沽空正股,反之亦然;
* (四)环球宏观,即由上至下分析各地经济金融体系,按政经事件及主要趋势买卖;
* (五)管理期货,即持有各种衍生工具长短仓。
对冲基金的最经典的两种投资策略是“短置”(shortselling)和“贷杠”(leverage)。
短置,即买进股票作为短期投资,就是把短期内购进的股票先抛售,然后在其股价下跌的时候再将其买回来赚取差价(arbitrage)。短置者几乎总是借别人的股票来短置(“长置”,long position,指的是自己买进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在熊市中采取短置策略最为有效。假如股市不跌反升,短置者赌错了股市方向,则必须花大钱将升值的股票买回,吃进损失。短置此投资策略由于风险高企,一般的投资者都不采用。
“贷杠”(leverage)在金融界有多重含义,其英文单词的最基本意思是“杠杆作用”,通常情况下它指的是利用信贷手段使自己的资本基础扩大。信贷是金融的命脉和燃料,通过“贷杠”这种方式进入华尔街(融资市场)和对冲基金产生“共生”(symbiosis)的关系。在高赌注的金融活动中,“贷杠”成了华尔街给大玩家提供筹码的机会。对冲基金从大银行那里借来资本,华尔街则提供买卖债券和后勤办公室等服务。换言之,武装了银行贷款的对冲基金反过来把大量的金钱用佣金的形式扔回给华尔街。
对冲基金投资案例
已经被人们了解的众多对冲基金投资案例中,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价格的扰动引起对实质经济和货币体系的破坏时,这些价格才会向对冲基金期望的方向持续地跌落。同时,被攻击的国家被破坏得越严重,对实施攻击的对冲基金越有利。其结果,是对冲基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次财富再分配。从分配的公正性角度看,对冲基金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接近于垄断,那么它所获得的收入则近乎垄断利润。经济学界所公认,市场作为一个配置资源的机制是有效的,但是,一旦有对冲基金操纵价格,不仅输赢的机会不均等,而且会导致对包括货币体系在内的市场本身的破坏,更谈不上提高市场的效率了。从经济学的价值观来看,既然没有效率,也就缺乏道德基础。因为这种行为导致的财富再分配,赢者的收入不仅以输者同等的损失,而且以输者更大的损失,以至其货币体系及经济机制的崩溃和失效为代价;从全球角度看,是一种净的福利损失。
(1)1992年狙击英镑
1979年始,还没有统一货币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了各国的货币兑换率,组成欧洲货币汇率连保体系。该体系规定各国货币在不偏离欧共体“中央汇率”25%的范围内允许上下浮动,如果某一成员国货币汇率超出此范围,其他各国中央银行将采取行动出面干预。然而,欧共体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货币政策根本无法统一,各国货币受到本国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某些时候,连保体系强迫各国中央银行做出违背他们意愿的行动,如在外汇交易强烈波动时,那些中央银行不得不买进疲软的货币,卖出坚挺的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稳定。
1989年,东西德统一后,德国经济强劲增长,德国马克坚挺,而1992年的英国处于经济不景气时期,英镑相对疲软。为了支持英镑,英国银行利率持续高升,但这样必然伤害了英国的利益,于是英国希望德国降低马克的利率以缓解英镑的压力,可是由于德国经济过热,德国希望以高利率政策来为经济降温。由于德国拒绝配合,英国在货币市场中持续下挫,尽管英、德两国联手抛售马克购进英镑,但仍无济于事。1992年9月,德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欧洲货币体制的不稳定只有通过货币贬值才能解决。索罗斯预感到,德国人准备撤退了,马克不再支持英镑,于是他旗下的量子基金以5%的保证金方式大笔借贷英镑,购买马克。他的策略是:当英镑汇率未跌之前用英镑买马克,当英镑汇率暴跌后卖出一部分马克即可还掉当初借贷的英镑,剩下的就是净赚。在此次行动中,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卖空了相当于70亿美元的英镑,买进了相当于60亿美元的马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净赚15亿美元,而欧洲各国中央银行共计损伤了60亿美元,事件以英镑在1个月内汇率下挫20%而告终。
(2)亚洲金融风暴
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卖空泰铢,迫使泰国放弃维持已久的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而实行自由浮动,从而引发了一场泰国金融市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后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东南亚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港元便成为亚洲最贵的货币。其后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试图狙击港元,但香港金融管理局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加上当局大幅调高息率,使对冲基金的计划没有成功,但高息却使香港恒生指数急跌四成,对冲基金意识到同时卖空港元和港股期货,使息率急升,拖跨港股,就“必定”可以获利。1998年8月索罗斯联手多家巨型国际金融机构冲击香港汇市、股市和期市,以惨败告终。然而,香港政府却在1998年8月入市干预,令对冲基金同时在外汇市场和港股期货市场损手。
著名的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乔治·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及朱里安·罗伯逊的老虎基金,它们都曾创造过高达40%至50%的复合年度收益率。采取高风险的投资,为对冲基金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为对冲基金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大规模的对冲基金不可能在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关于量子基金
1969年量子基金的前身双鹰基金由乔治·索罗斯创立,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1973年该基金改名为索罗斯基金,资本额跃升到1200万美元。索罗斯基金旗下有五个风格各异的对冲基金,而量子基金是最大的一个。1979年索罗斯再次把旗下的公司改名,正式命名为量子公司。之所谓取量子这个词语是源于海森堡的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此定律与索罗斯的金融市场观相吻合。测不准定律认为:在量子力学中,要准确描述原子的运动是不可能的。而索罗斯认为:市场总是处在不确定和不停的波动状态,但通过明显的贴现,与不可预料因素下赌,赚钱是可能的。公司顺利的运转,得到超票面价格,是以股票的供给和要求为基础的。
量子基金的总部设立在纽约,但其出资人皆为非美国国籍的境外投资者,其目的是为了避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量子基金投资于商品、外汇、股票和债券,并大量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和杠杆融资,从事全方位的国际性金融操作。凭借索罗斯出色的分析能力和胆识,量子基金在世界金融市场中逐渐成长壮大。由于索罗斯多次准确地预见到某个行业和公司的非同寻常的成长潜力,从而在这些股票的上升过程中获得超额收益。即使是在市场下滑的熊市中,索罗斯也以其精湛的卖空技巧而大赚其钱。至1997年末,量子基金已增值为资产总值近60亿美元。在1969年注入量子基金的1美元在1996年底已增值至3万美元,即增长了3万倍。
关于老虎基金
1980年著名经纪人朱利安·罗伯逊集资800万美元创立了自己的公司——老虎基金管理公司。1993年,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对冲基金——老虎基金攻击英镑、里拉成功,并在此次行动中获得巨大的收益,老虎基金从此名声鹊起,被众多投资者所追捧,老虎基金的资本此后迅速膨胀,最终成为美国最为显赫的对冲基金。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老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节节攀升,在股、汇市投资中同时取得不菲的业绩,公司的最高赢利(扣除管理费)达到32%,在1998年的夏天,其总资产达到230亿美元的高峰,一度成为美国最大的对冲基金。
1998年的下半年,老虎基金在一系列的投资中失误,从此走下坡路。1998年期间,俄罗斯金融危机后,日元对美元的汇价一度跌至147:1,出于预期该比价将跌至150日元以下,朱利安·罗伯逊命令旗下的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大量卖空日元,但日元却在日本经济没有任何好转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急升到115日元,罗伯逊损失惨重。在有统计的单日(1998年10月7日)最大损失中,老虎基金便亏损了20亿美元,1998年的9月份及10月份,老虎基金在日元的投机上累计亏损近50亿美元。
1999年,罗伯逊重仓美国航空集团和废料管理公司的股票,可是两个商业巨头的股价却持续下跌,因此老虎基金再次被重创。
从1998年12月开始,近20亿美元的短期资金从美洲豹基金撤出,到1999年10月,总共有50亿美元的资金从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撤走,投资者的撤资使基金经理无法专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长期投资者的信心。因此,1999年10月6日,罗伯逊要求从2000年3月31日开始,旗下的"老虎"、"美洲狮"、"美洲豹"三只基金的赎回期改为半年一次,但到2000年3月31日,罗伯逊在老虎基金从230亿美元的巅峰跌落到65亿美元的不得已的情况宣布将结束旗下六只对冲基金的全部业务。老虎基金倒闭后对65亿美元的资产进行清盘,其中80%归还投资者,朱利安·罗伯逊个人留下15亿美元继续投资
『玖』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拾』 如何投资美国的基金
市场上美国主题的基金主要有三大类,
1、一类是跟踪美国股指的指数基金。
2、一类内是全球配置容基金,这类基金涵盖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由于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所占的比例较高,全球配置基金中美国的权重往往是最高的。
3、最后一类是以防御通货膨胀为主题的基金,因为许多大型能源工业公司、农产品公司等防通胀的“主力军”是美国公司,以及美国也是通胀联结债券的主要发行者之一,在这类基金中,美国的成分也不少。